無妄齋
是非忘所以,黑白觀自在。
2013-11-20 9:36:36
在介紹之前,先要回溯其成立目的。究其因由,締結《公約》是基於人權的平等。兒童既為組成社會的重要群體,生理上必須依附於成人,但權利卻是獨立的。政府有責任保障社會各成員的當然權利,但雖然身為未來社會的主人翁,兒童的聲音在議會立法之際卻每每被忽略,因而令他們未盡能在完善的法例保護下健康成長。長此下去,將導致社會發展陷入失衡。故此聯合國按兒童的需求制訂《公約》,並著力推展至各成員國。
如是者,《公約》遂於1989年確立並通過,條文內容涵蓋各項人權範疇,保障兒童享有公民、社會、文化、政治及經濟的當然權利,其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公約》於1994年由英國擴展至香港,並於主權移交後繼續適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恪守四大原則,維護兒童的基本權利[2]:
一、免受歧視權利 (the equal rights of all children,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委員會為監察締約國履行《公約》的進展,規定他們定期呈交報告,檢討境內兒童人權狀況,並發表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建議締約國針對報告內羅列議題逐項改善。而自2005年港府提交首份報告伊始,委員會已在審議結論中敦促香港應建立一常設機構,以兒童福祉為中心審視政策制訂[3]。而在《公約》於香港施行的13年後,終於迎來突破。在2007年6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中,張超雄議員因應聯合國報告建議而動議以下議案,並得到其時的立法會通過:
二、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in all decision-making);
三、生存及全面發展權利 (the right to 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o the maximum extent of the available resources);及
四、參與權利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
「本會促請政府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以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的責任,保障兒童的福祉,並確保在制訂政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兒童的觀點。」
但在其後政府的進度報告中[4],卻指出成立事務委員會並非《公約》規定的義務,並指出以家庭為社會單位已符合箇中信念,因而研究成立「家庭事務委員會」的可行性,內容涵蓋青少年及兒童的制策事務。但後來政府宣稱的事務機制卻未有出現,「家庭議會」的性質僅為一諮詢組織[5],祇能單向反映訴求的架構,而未能監察兒童權利,制訂相關政策。
直至今年度的審議結論出爐後,政府對委員會的申述仍然指「我們的社會確切地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團體單位」,並指家庭議會已足夠在政策評估中聆聽兒童意見[6]。而在張超雄意欲於今天的大會中重提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前夕-週一的內政制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的審議會上,當他追問政府究竟何時按聯合國要求制訂兒童政策時,身為副局長的劉江華宣稱「政府以家庭為本制訂政策,如果問兒童政策,我祇能回答沒有。」顯然地,政府並無將兒童視為權利獨立的利益個體(Stakeholder)看待,而是「一籃子」地將他們的福祉與家庭捆綁考慮。
之所以要為兒童政策設立事務機構,目的是確保《公約》中列明的兒童參與權利。要知道兒童本身未到法定投票的權利,故不能透過選舉及投票申述他們的權利主張。而若以家庭為單位考量,未能獨立地處理兒童的訴求,結果祇會淪為宣揚一元的家庭價值,將家長意志強加於兒童的身上,在影響他們身心發展的政策制訂(如教育改革、國民教育、私隱保護)亦無視兒童意願,完全違反《公約》訂立的初衷。
而設立獨立的事務委員會,則有以下好處:
一、尊重兒童發表言論的權利,為有主見的兒童提供溝通渠道,並由成人歸納意見,在議會申述他們的主張和價值觀;
二、建立兒童資料庫,在制訂政策之前先有全面的數據收集、整合及研究,同時跟進政策推展進度,及對兒童的影響;
三、政策制訂一體化,以兒童利益出發,檢視福利、教育、醫療等重要公共政策,而非零散地依附於各部門,欠缺效率;
四、有法定的監察權限,檢視兒童人權狀況,並可處理兒童投訴;及
五、政府可為喪親、學障、殘疾、貧困、少數族裔等兒童提供適切的照顧及協助
上述議案理據足份,並且於07年得到通過,若如今因變故而遭否決,立法會則淪為朝令夕改,勢令立法及施政產生不良效果。在此懇請各位立法會議員,為我們下一代的未來投下良心一票,支持議案,著令政府盡快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謝謝!
備註:
[1] Wikipedia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兒童權利公約概述
[3]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Page 7, Pt. 41
[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兒童事務委員會」議案進度報告》頁二第八、九點,2007年9月
[5]《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家庭議會》頁五第十八點,2012年3月6日
[6]新聞公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歡迎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建設性對話,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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