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月 27, 2023

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兩點倫理學義涵的補充 : 善惡雙遣的自由意志與利己利他的和合 -許明珠

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兩點倫理學義涵的補充 : 善惡雙遣的自由意志與利己利他的和合 -許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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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莊子「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一句,解釋成「做世俗所謂的善事,不要招致名聲,做世俗所謂的惡,不要遭受刑罰」較為適切。補充之倫理學義涵有兩點:一、善惡雙遣的自由意志,二、利己利他的和合。


關鍵字:莊子、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倫理學


沒有道德現象這種東西,只有對於現象的道德詮釋。

──尼采《善與惡之外》


之所以要補充倫理學的義涵,是因為「善惡」是倫理學專有的概念,藉由西方倫理學理論的補充,有助於吾人擴充對莊子倫理態度的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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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家詮釋之分析比對

(按:這節多予省略,有興趣可自行參閱原文)


(一)為善、為惡:

依原本句意,乃「為善」 、 「為惡」 ,張先生將之改轉解為「不為善」 、 「不為惡」 。此解於文句注釋,雖可通過,然於義理卻有不明,無法說明莊學的社會實踐性。若善惡事皆不為,則莊子幾乎無可作為,真要沒入山中為隱者了。然既為隱者、既不作為,又何頇叨叨善乎?惡乎?

(正如郭象所說:「若謂拱默乎山林之中而後得稱無為者,此莊老之談所以見棄於當塗。」 見郭慶藩《莊子集釋》,頁 24,北京:中華書局,1982。)

……

由以上,諸家扭轉「為善」 、 「為惡」名義的內容,皆不能得到善解,餘下可能的解釋,只剩善、惡一般的用法,再者,善與名對、惡與刑對,兩組對列行文, 「善」 、 「惡」明顯是指成德、敗德這一般性用法。這一般性用法,在諸家解釋之中,又分成「世俗之善惡行為」 (客觀)與「善惡之與意念」(主觀)兩種。何者為適,容下文述。


(二)無:

岑師溢成提到:

//在整部《莊子》裏,「為善」句以外的其他「無」字只有兩種用法:有無之無和不要,沒 有用作「無不」的。況且在《莊子》書中,本身就有「無不」連用的例子,如〈刻意〉第十五有「無不忘也,無不有也」之句,〈達生〉第十九有「無不走也」之語。如無特別理由,把「為善」句中的「無」字解為「無不」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一般大學國文選若有選入〈養生主〉 ,通常以「無乃」解,釋為「為善無乃近名,為惡無乃近刑」 ,如王基倫等編。(大陸方面亦有肯定此解者,如方勇、陳永品:「謂養生之人,不可為善,因為有為善之跡,就要招徠名譽;也不可為惡,因為有為惡之實,就要遭受刑辱。言外之意,應當忘掉善惡,順應自然。」見 《莊子詮評》 ,頁 92,巴蜀書社)


至於第四個解釋即是產生爭議的焦點,將「無」解為「不要」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做善事不要接受好名,做壞事不要遭到刑罰」 ,好像莊子叮嚀著做壞事要小心,明與莊學精神不合。因此歷來注家常用善惡雙遣的方式為之說解,這問題筆者將於下文處理。


(三)名、刑: 

名、刑部份的解釋比較單純,將「近刑」解為「遭受刑罰」大致上是共識, 「近名」則分為 獲得美名(被動) 、和企求美名(主動)兩種。…


…就上表,有四種解釋須再分析,依序分列如下,筆者將在其中,對比出最適宜的解釋:


 1. 做世俗所謂的善事,不要有求名之心,做世俗所謂的惡事,不要遭受刑罰。


 2. 做世俗所謂的善事,不要招致名聲,做世俗所謂的惡,不要遭受刑罰。


3. 做善事不要招致名聲,做惡事不要遭受刑罰。


4. 做善事恐怕沒有不(無乃)招致名聲,做惡事恐怕沒有不(無乃)遭受刑罰。


(第一種解釋的方法例子有陳鼓應: 「做世俗上的人所認為的「善」事不要有求名之心,做世俗上的人所認為的「惡」事不要遭到刑戮之害。順著自然的理路以為常法,就可以保全生命,可以保全天性,可以養護身體,可以享盡壽命。」 見《莊子今註今譯》,頁 105,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


第二種解釋的方法例子有杜保瑞: 「假使我們的行為有時候正好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那麼我們要小心,不要去沾惹社會價值的清譽……當然有時候我們的行為也會剛好觸犯人家的禁忌,這時候我們也要小心,不要做到人家要拚命來解決我們的地步。」見《莊周夢蝶》 ,頁 86,五南圖書公司,2007


第三種解釋的方法例子有朱子:「然其為善無近名者,語或似是而實不然。蓋聖賢之道,但教人以力於為善之實,初不教人以求名,亦不教人以逃名也。……至謂為惡無近刑則尤悖理。夫君子之惡惡臭,非有所畏而不為也。」見《朱子全書(貳拾叁),養生主說》 ,卷六十七,頁 3284)


若單以訓詁、文句邏輯來看,這四種解釋,都可成立。然而,就詮釋效力而言, 「無乃」的解釋,略遜於「不要」 。 「無乃」是一經驗的描述(如 4 解) ,其推論容易導入為了不要名、刑,連善、惡都不要,即所謂中道,而得「不為善、不為惡」這個結果,其義理上的缺陷與前述張默生、林希逸等同,莊學的社會實踐意含消失了。


再者, 「無」解為「無乃」 、 「不要」這兩種解釋,與「緣督以為經」連接方式正好相反。 「緣督以為經」歷來詮解無大致差異,多釋「督」為人體之督脈,引申為中道,依襲郭象「順中以為常」之義。若「無」以「無乃」解,該文句語意形成轉折(見 4 解) ,否定前題所持之善惡項:


「做善事恐怕沒有不(無乃)招致名聲,做惡事恐怕沒有不(無乃)遭受刑罰。*不如* 忘善惡而居中,可以全身、保生、養親、盡年。」


就此解, 「中道」之忘善惡,乃否定之前所指之善惡,學者常以「超越」來說明這種否定。若以「不要」解,則是相承(見 1、2 解,以 2 解作例) ,未否定前題之善惡項:


「做世俗所謂的善事,不要有求名之心,做世俗所謂的惡事,不要遭受刑罰。 (像這樣)*只要* 順著自然的理路以為常法,可以全身、保生、養親、盡年。」


因為,原來所指之善惡已含有貶意,因此,其後曰「順著自然的理路以為常法」乃理所當然。若文意有所轉折,其轉接語最好由作者自加,而非詮釋者,否則難免增字訓詁之疑。此可視為支持作 「不要」解之一旁證。依上述兩個理由,故不取第 4 解。


至此,我們得到 1、2、3 三種解釋,若以「不要」解「無」 , 「為善」句仍是有行動意義的, 不過,這一解釋又回到字面的意思,正是若干詮解者不能滿意而試圖為之說解的原點。1、2、3 三解其中仍有毫釐千里的差異值得探討,關鍵問題是此處所謂「善」 、 「惡」是什麼樣的善惡與莊子是否「逃名」 。


這兩個問題,正好在朱子批評莊學的言論中觸及,可順著他的批評接續討論。朱子對 「為善」 句「無」的解釋,就是「不要」 (第 3 解) ,他抱持大力反對的態度,重炮批評莊子「依違苟且之兩間為中之所在而循之」 、 「專計利害」 ,曰:


//然其為善無近名者,語或似是而實不然。蓋聖賢之道,但教人以力於為善之實,初不教人以求名,亦不教人以逃名也。蓋為學而求名者,自非為己之學,蓋不足道。若畏名之累己而不敢盡其為學之力,則其為心亦已不公而稍入於惡矣。至謂為惡無近刑則尤悖理。夫君子之惡惡臭,非有所畏而不為也。今乃擇其不至於犯刑者而竊為之,至於刑禍之所在,巧其途以避之而不敢犯,此其計私而害理。又有甚焉,乃欲以其依違苟且之兩間為中之所在而循之,其無忌憚亦益甚矣……。莊子之意,則不論義理,專計利害。// ( 《朱子文集大全》 卷六十七)


關於第一個問題,朱子之批評乍見有理,實則他未特別區分莊子所指「善惡」之屬性,與莊子對「善惡」的理解、界定並不相同,自然也就引生出不同的態度。朱子之善惡,乃「存天理去人欲」之事,「善」之位格與天理同,有其恆久絕對性,而莊子的善、惡不具客觀普遍性,在莊學,善惡這一組判斷語彙,是社會用以支持規範的產物,並無真理性及普遍性,它是相對的,如〈齊物論〉 :「自我觀之,仁義之端,是非之塗,樊然殽亂,吾惡能知其辯!」 、 「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 此亦一是非。」因此,「為善」句之「善、惡」所指乃世俗所謂善惡。道德決斷的情境總是複雜的, 除掉心智慮念的層次(善惡念) ,極少有任何行為是純然善的或純然惡的,就莊學,我們很難斷然回答購買一件普通的T恤,究竟是支持了第三世界國家一名童工維持生計(善),還是助長跨國企業對無產階級勞工的剝削(惡)這個問題。是則,「為善」句之「善惡」應解為「世俗善惡」,朱子以其界定之「善惡」批評莊子,並不確當,第 3 解可刪。順此,朱子以「逃名」批評莊子之「專計利害」 , 亦不能被接受,此容後述。


吾人所以疑慮莊子之「為惡無近刑」似教人作惡,是因為忽略莊子對「生」的思考,欲適當地理解莊子之「為惡無近刑」 ,必須了解到莊子所以能超越善惡,其學能不流於放蕩、無所忌憚, 乃以「生」為依歸。關於「生」 ,可以從支離疏講起:


「支離疏者,頤隱於臍,肩高於頂,會撮指天,五管在上,兩髀為脅。挫鍼治繲,足以餬口; 鼓莢播精,足以食十人。上徵武士,則支離攘臂而遊於其閒;上有大役,則支離以有常疾不受功;上與病者粟,則受之三鍾與十束薪。夫支離者其形者,猶足以養其身,終其天年, 又況支離其德者乎!」( 〈人間世〉 ) 


就一般常情,支離疏「頤隱於臍,肩高於頂,會撮指天,五管在上,兩髀為脅」根本就是醜怪的畸型,沒有令人期待的美好未來,可是平常作些針線細活,可以養活自己,替人卜卦算命的收入可以養活十口人,戰爭期間,壯丁都被徵用到前線去了,支離疏不但不用上戰場,還可以支領國家補貼。一般人以為最沒用的,在這時不僅能養活自己,還能照養他人,成為最有用的了。莊子對他正面評價的主要關鍵是「猶足以養其身,終其天年」。


藉由「養其身」 、 「天年」這個概念,可以連繫到〈養生主〉 :「緣督以為經,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養親,可以盡年。」這段文字。善養生命之主的效果是「保身」、「全生」、「養親」、「盡年」,這四者正是莊子養生學的重心,保全身體不受殘傷、保全自然的本性不逐物扭曲、善養自己的親人、享盡天賦的壽命。支離疏善養自身,在莊子看來就是大用,櫟社樹的例子也是,「予求無所可用久矣,幾死,乃今得之,為予大用。使予也而有用,且得有此大也邪?」其無所可用而能成其大而久。


此善養自身之形軀與天性之「生」再併合「齊物」 (價值平齊) 、 「天地與我並生,萬物與我為一」 (物我合一)二義,吾人可以推導出莊學倫理的最低限度:不要傷害他人。既然萬物一齊,則他者之「生」亦與我之「生」是同等價值,都必須尊重》;既達到天地萬物與我同一,則我亦基於善養自身,而不會殘害外物。又,由於此「生」之內涵包含善養天性本真,故此「不傷害」不僅止於身體上的傷害,亦及於心靈層次。有了「生」這一層思考,推出莊子不傷害外物的基本態度,則既知對社會規範標準而言是惡的行為而仍行事,不可能是為了私欲,只是生活環境太複雜了,而規範不易活化流動,難免衝撞。 「昔者堯、舜讓而帝,之、噲讓而絕;湯、武爭而王,白公爭而滅」各有毀譽,又如《悲慘世界》中,冉阿讓為了姪子偷麵包,反而觸動人們心中最真誠的同情,不覺其作為為惡。可見行動之善惡未有定論。推論至此,莊子之「不為惡」 ,應能被接受。


至於 1、2 解,何者孰善?這又牽涉到莊子是不是「逃名」的問題,暫先處理「名」究竟理解為「求名」還是「受名」比較適當?就 1 解,要人行善不要有求名之心,這是主觀層次,主體在現實上不必「逃名」 ;就 2 解,要人行善不要招致好名聲,此即朱子所批評的「逃名」 。朱子曰:「蓋聖賢之道,但教人以力於為善之實,初不教人以求名,亦不教人以逃名……若畏名之累己而不敢盡其為學之力,則其為心亦已不公而稍入於惡矣。」 認為若畏名,就不會盡力從善。事實上,朱子的批評顯示他將行為與結果的關聯看得太理所當然,逃名不必然就會令善行減衰,有時反而助長善行,例如我們常看到「無名氏」捐款,他雖逃名,但不影響其善舉,只是不居功,合於莊子「至人無己,神人無功,聖人無名」 。由此,可釋朱子「不敢盡其為學之力」之疑。


綜合上述,在〈養生主〉中,莊子善惡雙遣,但未遣刑名。此正與郭象的詮釋相同: 「忘善惡而居中,任萬物之自為,悶然與至當為一,故刑名遠己而全理在身也。」


然莊子之逃名刑,並非「專計利害」 ,而有更深刻的理由。善惡是非既然不具真理性與普遍性,本來就沒有必要承受由善惡拖帶而來的名聲與懲罰。更何況,莊子之「惡」行只是世俗所謂惡事,基於莊子對「生」的重視,可知莊子並非認同惡行,而是人間事太複雜,從結果論的角度來看,沒有太多純粹無雜的善事,甚至為了成全「生」 ,從事世俗所謂惡事,乃不得不然,如從娼養家。


筆者認為莊子不反對行世俗之惡事,是因為他在超越善惡之後,以「生」來思考個體對外的關係,基於此,甚至可以說莊學隱含著善意。此說並非無據,如〈德充符〉 :「受命於天,唯舜獨也正,幸能正生,以正眾生」舜得天命之正,由於能正己身以順生命本然,故治國才能正眾生之本然而有治世;〈大宗師〉 :「故聖人之用兵也,亡國而不失人心;利澤施乎萬世,不為愛人。」 起兵亡人之國(或被亡)而能不招致百姓怨恨,必是亡國符合百姓期待,施政利民之恩澤能施予後世萬代,不是為了實踐仁愛這一道德價值;〈應帝王〉 :「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而天下治矣」 隨順萬事萬物之本然,而不以私情介入,天下就能安治。這些文句都在透露莊子對人間的關懷, 即筆者所謂「隱含的善意」 。再者,莊子所以養生之目的在「保身、全生、養親、盡年」 ,基於「萬物一齊」的理念(此為莊學根本) ,自身之「生」的價值應與萬物等同,則萬物之「保身、全生、 養親、盡年」亦應受同等尊重。依此,莊子必不是作惡之人,只是道德情況複雜多面(變),難免招致外界毀譽,而有善名、惡名。


以上論證莊子逃名、逃刑的合理性。至於餘下 1、2 兩解,究竟孰者高明?能夠慮及做善事而不要招致好名聲的人,其心態必然也是不求名的,2 解能夠包含 1 解的內容,不僅如此,對照 〈養生主〉後文庖丁解牛故事,將人間種種譬喻成盤根錯雜的骨節,而主體 「官知止而神欲行」 、 「以無厚入有間」 ,因此主體應沒有可特指的意念才對,則 「名」、「刑」 應純指主體外部事物,「名」不好解作「求名之心」 。綜上,筆者認為 2 解「做世俗所謂的善事,不要招致名聲,做世俗所謂的惡,不要遭受刑罰」應是較適切的詮解。


三、兩點倫理學義涵的補充

向來解 〈養生主〉 重在個人修養工夫的說明,今就「為善」 句所牽涉的善惡概念、名刑問題,筆者試圖補充兩點倫理學層面的思考。


(一)「雙遣」展現自由意志:


儒家所談的精神自由,乃在種種困頓艱難當中仍能挺立道德主體,「雖千萬人吾往矣」,以存理去欲工夫在意識世界中披荊斬棘,從義命對揚當中,展現人之所以為人的高貴姿態。然而莊子看出善惡是非對立的思考模式,其實是生命不自由的根源,使得吾人的精神意志成一是非題的模式。二元對立的思考方式最能凸顯這種不自由,聖保羅曾在《羅馬書》中提及:「我發覺自己身上有一種律法,就是每當我願意做對的事,就有惡念纏著我。按我內在的人來說,我確實喜歡上帝的律法,但是我看出身上另有一種律法,跟我思想的律法交戰,把我擄去,要我聽命於身體裡的律法。」 (羅馬書 7:21-23)聖保羅所描述的是道德實踐的困難處境,越是努力要向善,惡念越是緊緊跟隨。一旦形成對立的思考模式,對事物進行價值區分,意欲趨善避惡、趨吉避凶,人就陷入了不安定的心靈狀態。在《論語》中也可以看到這種道德的負重感,如: 「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啟予足!啟予手!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 」(《論語·泰伯》)又如:「曾子曰: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 」 (《論語·泰伯》) 。


善惡是非判斷本身就是一價值判分,在社會運轉當中,常常落入與其他個體相比較的兢爭狀態。故莊子曰:「德蕩乎名,知出乎爭。名也者,相本也;知也者,爭之器也。」批評以仁義譽於世的人是「菑人」 ,關龍逢、比干「皆修其身以下傴拊人之术,以下拂其上者也,故其君因其修以擠之。是好名者也」( 〈人間世〉 )莊子這個觀察是很深刻的,對毀譽的執著不只是臉皮的鬥爭,更帶來災難。


不僅如此,善惡是非判斷在判決前已預設了既定標準,不止限定了主體的視野,只得一偏, 也忽略了情境、物性的差異與可變性。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五代馮道。馮道於五代十國歷事四代十君,居相位二十多年,此空前未有,馮道自述亦頗為自得;但歐陽脩(修)針對馮道歷事十君,以其為不忠,在新五代史評之曰「(馮道)自述以為榮,其可謂無廉恥者矣」, 大大影響了後世對馮道的評價。事實上馮道並非阿諛諂媚的佞臣(*),清代趙翼為之平反, 《廿二史劄記》云:「道之望重一世也,以朝秦暮楚之人,而皆得此美譽,至身後尚繫追思,外蕃亦知敬信,其故何哉?蓋五代之亂,民命倒懸,而二人獨能以救時拯物為念。」,「拯物」才是百姓之「生」,君子所以自命之職責。在此例之中,顯見歐陽修只看到馮道不合道德規範,卻不能見馮道真正的貢獻。儒家之言仁義乃以救世濟民為先,若以道德規範先行,就會形成以道德規範框架評斷事物,忽略實質目的。一旦運用道德意識去認知世界做為實踐的根本,就很難脫開固有的歷史與社會的道德框架,而忽略了更深層的關懷。


* 明宗對馮道的描述是:「馮道性純儉,頃在德勝寨居一茅庵,與從人同器食,臥則芻稿一束,其心晏如也。及以父憂退歸鄉里,自耕樵採,與農夫雜處,略不以素貴介懷,真士大夫也。」,又曰: 『此人朕素諳悉,是好宰相。』 」明宗對馮道舊蹟很清楚,對馮道人品亦極景仰。傳中更載馮道之任宰相能拔賢識才「凡孤寒士子,抱才業、素知識者,皆與引用,唐末衣冠,履行浮躁者,必抑而置之。」(《新校本舊五代史·周書》卷一百二十六,周書十七,列傳六,馮道,頁1655)。


任何一套實踐哲學都必須肯定並且說明自由意志,沒有自由意志,吾人不能要求任何一個人為自己的行動負責。莊子沒有任何觸及自由意志的討論,但是他所展現出來的自由意志之形態,自由度更高。是非二元對立思考限制住主體價值思考的內容與價值判斷的方式,只能二選一,如儒家常為義命對揚、道德兩難問題所困,莊子擺落二選一的格局,才能讓自由意志充分發揮,跳脫社會、歷史的局限,直接把握生命本真。自由意志不僅表現在能衝破限制,亦可表現在隨順上,儒家義命對揚、是非對立的方式,並非彰顯自由意志的唯一途逕。自由意志應是以自覺為基礎,趨向所意欲的、所領略的真理,不應有內容、形式上的限制。事實上,儒家在善惡、義命之間二選一,只能說明人之自由意志是無敵強力,不能說明自由意志運用之無限寬廣,即不能說明自由意志其自身之自由。


對善惡意識的超越有其重要意義:對偏執的超越、 對世俗規範的超越,而得真正的精神自由。莊子對善惡的超越,是在實踐的主觀狀態中,而非指善行、惡行,因為任何一個行為都可被含括至善惡的範圍內被界定,我們手上戴的鑽石,可能支援遙遠國度的內戰軍費,單純如每天早上一杯咖啡,都可能是經濟剝削下的產出,它們的背後都有血腥與傷害。但是對主體(意向)而言,卻可以超出這一組論述,主體可以不被這組述語所拘縛。


(二)利他和合


在〈養生主〉中,莊子善惡雙遣,未遣刑名。依本文所肯定「為善」句之解,其意是行世俗善惡事,而不要世俗善行、惡行拖帶出來的名、刑,而所謂中道,是進一層對善惡的超越,此心無善惡區分,但是知曉世俗之善惡規範。


「善惡雙遣」應是共識,沒什麼大問題,「未遣刑名」可能有點爭議。然「未遣刑名」這解釋對照莊書實極契合,第一,內文的確存在著保全生命的意圖,如櫟社樹「求無所可用者久矣,幾死,乃今得之,為予大用」 、商丘大木「果不材之木也,以至於此其大也,嗟乎神人,以此不材」 ,對無用而長壽之木大加歌頌的意思極顯明,不容忽略。第二,若刑名在主觀上被主體所超脫,亦即主體完全不在乎外在之毀譽、傷害(刑) ,那麼,吾人無法為莊子找出必須「全身、保生、盡年」的理由, 「全身、保生、盡年」的價值不能成立,整篇〈養生主〉等於空唱。


這樣解「為惡無近刑」與後文「可以全身,可以保生,可以養親,可以盡年」合起來看,「為惡無近刑」的確會讓人聯想到「自利」 。回歸到莊子文獻,對照筆者所補充莊子的「生」意,莊子並非教人作惡事要能規避刑罰,而是在不得不干預世俗規範的情況下,把個體的傷害減到最低。因此,我們應該還給莊子「自利」的合理性,保全自己的生命沒有什麼不對,不必一再質疑他是否教人為惡。


莊子這一自利、自保,又常被認為是個人主義式的思想,可是「善、惡」這兩個概念又是在社會活動中,與他人利益相關的倫理意識,因此, 觸發筆者思考莊子處理個體與群體利益的問題,發現莊子以極巧妙的方式,處理利己與利他之間的衝突。


「利他」是倫理議題不可缺的核心概念,一般由善、惡這一對述詞來表現,然這一組述詞已被莊子拋棄。由前文對「生」的論證,筆者主張莊子擺脫善惡思考方式,直接把握個體以及萬物之「生」 (保生、全身、養親、盡年) ,避免二元對立造成的思考限制,說明如下。


自利與利他在倫理學討論當中,常常以不相容的形態出現,在論述之間或隱或顯被帶出,如天理與人欲對立,康德以純粹道德理性去對治任何感性條件。如果不能適切解決二者對立的情形,便無法為社會的整理和諧提出建言,法居友就認為: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結合是哲學家倫理學說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彌合二者在理論上的裂縫,從柏拉圖開始試圖回答:「為什麼正義符合個人的利益?」開始,就讓西方哲學家們傷透了腦筋。


理察·羅逖則提出「自由主義的反諷主義者」試圖解決「我們沒有辦法在理論的層次上將正義與私人完美、人類團結與自我創造統一起來」的問題。理查認為兩者只能存在最低限度的統合,也就是把正義的社會看作容許所有公民都能按照自己的意願、理想生活其中的社會,而公民之間都能在最低限度道德上不傷害他人。這個說法,正與莊學「不生之生」的主旨頗為貼合。


莊子擺脫善惡對立思考所展現的精神自由,不僅只在主體能夠躍出善惡的二元架構,另一方面,也擺脫社會體制對自我的箝制,拒絕善名的誘惑與惡刑的壓迫。「善名」由善行美德所拖帶而來,莊子認為「德蕩乎名,知出乎爭」,好名聲反而倒戈向自己,如關龍逢、比干都是因為美好的德行而被君王所殺,以身殉名。對名與刑抱持高度警戒的態度,才能「全身」 。


莊子對「以身殉名」的批評給予我們的意義尚不止於保全性命。和儒學比起來,莊子的「自利」只表示一不積極行善的態度,他對積極行善並不肯定。積極利他者如基督教的博愛,在尼采眼裡,是一種奴隸道德,因為無法對抗權貴,只好強迫自己愛他,這種愛內裡充滿怨恨,因為其實質是不對等的。中國沒有上帝,沒有這種強迫性的愛,但是莊子看到在社會當中,由於成心的運作,人竟甘心求美名而死,這亦是矮化自我的一種表現,與保全天性(「保生」)相違背。若能以自利、自保為生存之基本合理條件,進而做到不傷害他人,應時應地澤化萬世,則自利與利他在其中便能取得一種平衡。


四、結語


推論至此,解開了莊子為善為惡問題的理論困難,筆者最肯定的解釋,竟是最樸實的解釋。莊子這種善惡雙遣常常被認為是不顧社會規範的,才會被朱子嚴厲斥責。其批評乍見有理,實則未能留心莊子〈養生主〉問題意識所在。首先,莊子的善惡與朱子的善惡概念內涵不同,第二,預設善行、惡行與名、刑算計必然產生阻礙或助長的關係,反顯善惡思考所產生的一種認知障礙。儒家極重視義利之辨,故容不得這種”算計”,然而無欲無利之人去避免身、心的傷害何以不可?何以是「計私而害理」呢?


莊學固然有超脫善惡刑名之意,但並不是〈養生主〉的問題意識。本文未對「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提出新解,除了對歷來「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詮釋進行分析比對,得出一妥適的解釋之外,由於「為善」句觸及到倫理層次,因而筆者為此解釋補充倫理學的義涵,一是善惡雙遣所彰顯的自由意志,一是避開名、刑而表現出利己與利他的和合。這兩點補充,可補道德實踐社會化後所產生的種種弊端。


倫理學所以使用善惡這組述語,無非是為了討論如何促進人類整體的幸福,否則吾人大可直接捨棄道德。莊子之超越善惡(超越道德),必須能達致使用善惡這一述語背後「人類整體的幸福」的目的,才算是尤有進之。


就「為善」句一路下來的討論,可以得知,莊子意識到善惡這一組述語,並不能為人類全體促進幸福,反而帶來災難,不管是對個人或全體而言都是。因此有否棄仁義、善惡的說法,而以「養生」代之。這意謂著世俗所認為的善惡不要去做,幾乎是不可能,只能要求自己超脫世俗之善惡之上,對世俗善惡拖帶出來加諸在自己身上的名刑,要能懂得閃避。再者,齊物乃莊學重要理論支柱,因此,此「養生」必不只善養自身,而是在萬物價值一齊的條件下,互相尊重彼此之「生」 ,自利與利人從中得一巧妙的平衡。


〈養生主〉首段,促使吾人去思考個體利益與團體利益的關係,發掘莊子深刻睿智的洞見。自利與利他和合,這一想法仍待再深入的論證,本文暫借由「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一句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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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見

《有鳳初鳴年刊》 第三期

臺北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博士班

2007 年 10 月 頁 215~227

許明珠,中央大學中文所博士生。目前著手處理莊子倫理學問題,已發表之相關論文有〈莊子倫理學如何可能〉 。另有近作〈朱子格物致知再探兼及儒學是否接上科學問題〉 。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s://tpl.ncl.edu.tw/NclService/pdfdownload%3FfilePath%3DlV8OirTfsslWcCxIpLbUfvnJVVyS2MdWZbAtXpKpxQPbqePmcddRrpxzFjBu1X1A%26imgType%3DBn5sH4BGpJw%3D%26key%3DG9eLyEMBcPzpzE_JsIQK6B9XPdkuRUZrvyXxLcqfrPOKgWSYS08VnQ%3D%3D%26xmlId%3D0006637272&ved=2ahUKEwi2-5f6xOr8AhU1gFYBHeAMAE4QFnoECBwQAQ&usg=AOvVaw1-05eCoSYK3TTA4F3qkh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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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21, 2023

一切所有法 - 論黎智英案聘海外律師 Tim Owen

友人看到新聞:「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注1]


友人大惑不解,他認為這豈非是說律政司能推翻人大決定?


友人願聽本人分析,這於我是愧不敢當。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同感疑惑,所以也就草草寫兩句。


首先這並不是人大權力夠不夠大的問題,而是時序上出問題,人大釋(國安)法,發生在 Tim Owen 爭議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之後。


律政司入稟法院拒絕讓 Tim Owen 來港為黎智英抗辯,卻講不出個所以然,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認為黎智英一案即使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律政司未能指出到底此案涉何敏感資料,不容「外人」參與,而也沒證據顯示 Tim Owen 會違反專業守則,向外界透露相關敏感訊息。


既然各級法院都不覺得涉及「國家秘密」,咁當然唔會運用港版國安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注2]


而條文這樣寫法,是要法院去問特首取得證明書,去認定事件是否涉「國家秘密」。


那麼如果法院無去問,條文並無提到特首能否主動介入,不請自來地開出證明書給法院。


於是特首就要求人大釋法,「解決問題」。


人大就解釋了國安法,要點如下:


1)第47條其實沒大改動,唯一的不同是,如果法院沒有「適時地」(或者應說「識趣地」)向特首要求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員會就要「作出判斷和決定」


2)「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3)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注意這只是提及去「認定」某案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實際操作上,決定某案是否涉及國安法,是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的事情,而羊村案也已示範了,就算案件並非以國安法提告,檢控官都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保釋,以及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這些國安法案件到審完都未見要特首開出甚麼證明書,可以相信其實條文主要是說明有關「國家秘密」證據的定性。


上述釋法第(2)要點是人大直接就某一具體問題下判斷,但人大並無提出任何理據去支持。


人大並非第一次開示宇宙真理,明明香港的地界,是基本法附錄規定了,不能增加或減少,而基本法表明在香港地域,香港法院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人大就下「決定」說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


期待人大下一次會有甚麼新的「真理」啟迪民智?例如「圓周率是個有理數,等於3.14」? 又或者「2+2=5」?


而且,成件事都過埋終審法院,此案已完,就算你釋了法,也只能對日後同樣情況有作用,就如涉及居港權的「吳家玲案」已在終審法院勝訴,就算之後釋法也沒影響吳的居留權。


人大法工委稱釋法具追溯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注3]


然而即便如此,正如特首李家超強調,今次釋法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有關權力早在《國安法》生效時存在」[注3],那麼,是特首也好,國安委也好,一直沒把握機會及早頒下「證明書」,陷法院於不義,事已至此,難道可以說法院對Tim Owen 可受聘的終極裁判就此無效?


著了袈裟事更多


1) //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這樣寫其實很含糊,判斷完決定完跟住點?命令法院向特首求取證明書?當然釋法是加強了國安委權力:

//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咁但係無講到佢能否命令法院問特首攞證明書。


2)呢個機制只係解決咗法院「應做唔做」嘅問題,咁特首或國安委睇到疑似有問題,國安委就開聲:「喂,法院你仲唔問特首點睇?」而既然開到聲,即係國安委覺得係涉國安或國家秘密,咁當然法院和特首知道點樣「角色扮演」。


但係,如果國安委瞌眼瞓又點?又或國安委都認為無問題,但後來「發覺」有問題然後特首又要求人大釋法,咁點?

到時唔通叫港澳辦或中聯辦睇住國安委睇住特首睇住法院?

抑或其實國安委由中央嘅代表牢牢控制,所以完全反映上意,唔會「後來發覺有問題」?


3)人大並無釐清「事涉國家秘密」有甚麼準則。完全是「特首話係就係」,呢次係特首都唔敢講係唔係,踢個波畀人大,然後人大回傳返畀佢,叫佢自己揸主意。


特首又不是神仙,他有何能力知曉某案是否涉「國家秘密」?除非所謂「國家秘密」,又係出自中央定性和授意,例如,講「習近平個舅仔喺香港有千億別墅」,又或「習明澤有美國藉」可能唔係,但如果講「習主席無可能扛200斤麥子走十里山路不換肩」就可能係。


4)好了,你宣告咗呢個係「盲嘅會偷睇嘅國家機密」,咁代表乜?閉門審?解返大陸審?官派律師?無講喎!


上天下地一切權柄都給了你


釋法擴充了第十四條內賦予國安委的權力,佢嘅決定在香港不能被質疑: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但佢決定嘅嘢有無限制喺指定範疇,權力又有幾大?

此並非捉字蝨,唔能夠話「已經暗示咗唔使講到咁白」,大佬,依家你賦予佢無上權力做決定,有一日佢決定咗原來某前特首係西方特務應該斃了他/她,又或至少要遞解出境,咁係咪照做?


全香港任何官商民都要服從佢嘅權力,真係癲起上嚟揾日宣佈香港獨立,全香港無人有資格質疑佢。


Last but not least, 最後想提出這點:

港區國安法並無英文版[注4],現有的英文版本只屬官方翻譯而已。雖則香港的法例都是雙語制訂,也只有少數案件會在中英文版本字眼上的歧義來作爭辯[注5],但如此重要的法例,居然奇葩到一直都沒英文版本,真是替不懂中文的香港居民捏一把汗。

(雖然講真識中文嘅都未必會睇。)


結語


禪宗經典《金剛經》有云:

一切所有法,皆虛妄,非法,亦非非法


今日共產黨完全狗屁不通,顛倒胡鬧,正是:

一切中共法,皆狗屁,不釋是非法,釋完也非是法


簡言之,釋你個屁!



(1) 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 - 獨立媒體 2023年2月20日

https://liff.line.me/1544998575-dRP8PO9n/v2/article/l2alm9k


(2) 港版國安法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7%BB%B4%E6%8A%A4%E5%9B%BD%E5%AE%B6%E5%AE%89%E5%85%A8%E6%B3%95


(3) 【香港法庭】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釋法 賦國安委在港無限權力 - 自由亞洲電台 2022-12-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jimmylai-12302022105027.html


(4) 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

https://en.m.wikisource.org/wiki/Law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on_Safeguarding_National_Security_in_the_Hong_Kong_Special_Administrative_Region


(5) 有關香港的雙語法律系統出現的問題,見

香港中英法律文本 --- 仍待商榷的「同等真確」

2016年9月16日

https://www.scholarshipblog.law.hku.hk/blank


*** 附錄 - 新華社發佈有關人大常委是次解釋港版國安法的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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