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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21, 2023

一切所有法 - 論黎智英案聘海外律師 Tim Owen

友人看到新聞:「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注1]


友人大惑不解,他認為這豈非是說律政司能推翻人大決定?


友人願聽本人分析,這於我是愧不敢當。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同感疑惑,所以也就草草寫兩句。


首先這並不是人大權力夠不夠大的問題,而是時序上出問題,人大釋(國安)法,發生在 Tim Owen 爭議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之後。


律政司入稟法院拒絕讓 Tim Owen 來港為黎智英抗辯,卻講不出個所以然,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認為黎智英一案即使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律政司未能指出到底此案涉何敏感資料,不容「外人」參與,而也沒證據顯示 Tim Owen 會違反專業守則,向外界透露相關敏感訊息。


既然各級法院都不覺得涉及「國家秘密」,咁當然唔會運用港版國安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注2]


而條文這樣寫法,是要法院去問特首取得證明書,去認定事件是否涉「國家秘密」。


那麼如果法院無去問,條文並無提到特首能否主動介入,不請自來地開出證明書給法院。


於是特首就要求人大釋法,「解決問題」。


人大就解釋了國安法,要點如下:


1)第47條其實沒大改動,唯一的不同是,如果法院沒有「適時地」(或者應說「識趣地」)向特首要求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員會就要「作出判斷和決定」


2)「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3)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注意這只是提及去「認定」某案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實際操作上,決定某案是否涉及國安法,是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的事情,而羊村案也已示範了,就算案件並非以國安法提告,檢控官都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保釋,以及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這些國安法案件到審完都未見要特首開出甚麼證明書,可以相信其實條文主要是說明有關「國家秘密」證據的定性。


上述釋法第(2)要點是人大直接就某一具體問題下判斷,但人大並無提出任何理據去支持。


人大並非第一次開示宇宙真理,明明香港的地界,是基本法附錄規定了,不能增加或減少,而基本法表明在香港地域,香港法院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人大就下「決定」說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


期待人大下一次會有甚麼新的「真理」啟迪民智?例如「圓周率是個有理數,等於3.14」? 又或者「2+2=5」?


而且,成件事都過埋終審法院,此案已完,就算你釋了法,也只能對日後同樣情況有作用,就如涉及居港權的「吳家玲案」已在終審法院勝訴,就算之後釋法也沒影響吳的居留權。


人大法工委稱釋法具追溯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注3]


然而即便如此,正如特首李家超強調,今次釋法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有關權力早在《國安法》生效時存在」[注3],那麼,是特首也好,國安委也好,一直沒把握機會及早頒下「證明書」,陷法院於不義,事已至此,難道可以說法院對Tim Owen 可受聘的終極裁判就此無效?


著了袈裟事更多


1) //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這樣寫其實很含糊,判斷完決定完跟住點?命令法院向特首求取證明書?當然釋法是加強了國安委權力:

//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咁但係無講到佢能否命令法院問特首攞證明書。


2)呢個機制只係解決咗法院「應做唔做」嘅問題,咁特首或國安委睇到疑似有問題,國安委就開聲:「喂,法院你仲唔問特首點睇?」而既然開到聲,即係國安委覺得係涉國安或國家秘密,咁當然法院和特首知道點樣「角色扮演」。


但係,如果國安委瞌眼瞓又點?又或國安委都認為無問題,但後來「發覺」有問題然後特首又要求人大釋法,咁點?

到時唔通叫港澳辦或中聯辦睇住國安委睇住特首睇住法院?

抑或其實國安委由中央嘅代表牢牢控制,所以完全反映上意,唔會「後來發覺有問題」?


3)人大並無釐清「事涉國家秘密」有甚麼準則。完全是「特首話係就係」,呢次係特首都唔敢講係唔係,踢個波畀人大,然後人大回傳返畀佢,叫佢自己揸主意。


特首又不是神仙,他有何能力知曉某案是否涉「國家秘密」?除非所謂「國家秘密」,又係出自中央定性和授意,例如,講「習近平個舅仔喺香港有千億別墅」,又或「習明澤有美國藉」可能唔係,但如果講「習主席無可能扛200斤麥子走十里山路不換肩」就可能係。


4)好了,你宣告咗呢個係「盲嘅會偷睇嘅國家機密」,咁代表乜?閉門審?解返大陸審?官派律師?無講喎!


上天下地一切權柄都給了你


釋法擴充了第十四條內賦予國安委的權力,佢嘅決定在香港不能被質疑: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但佢決定嘅嘢有無限制喺指定範疇,權力又有幾大?

此並非捉字蝨,唔能夠話「已經暗示咗唔使講到咁白」,大佬,依家你賦予佢無上權力做決定,有一日佢決定咗原來某前特首係西方特務應該斃了他/她,又或至少要遞解出境,咁係咪照做?


全香港任何官商民都要服從佢嘅權力,真係癲起上嚟揾日宣佈香港獨立,全香港無人有資格質疑佢。


Last but not least, 最後想提出這點:

港區國安法並無英文版[注4],現有的英文版本只屬官方翻譯而已。雖則香港的法例都是雙語制訂,也只有少數案件會在中英文版本字眼上的歧義來作爭辯[注5],但如此重要的法例,居然奇葩到一直都沒英文版本,真是替不懂中文的香港居民捏一把汗。

(雖然講真識中文嘅都未必會睇。)


結語


禪宗經典《金剛經》有云:

一切所有法,皆虛妄,非法,亦非非法


今日共產黨完全狗屁不通,顛倒胡鬧,正是:

一切中共法,皆狗屁,不釋是非法,釋完也非是法


簡言之,釋你個屁!



(1) 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 - 獨立媒體 2023年2月20日

https://liff.line.me/1544998575-dRP8PO9n/v2/article/l2alm9k


(2) 港版國安法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7%BB%B4%E6%8A%A4%E5%9B%BD%E5%AE%B6%E5%AE%89%E5%85%A8%E6%B3%95


(3) 【香港法庭】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釋法 賦國安委在港無限權力 - 自由亞洲電台 2022-12-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jimmylai-12302022105027.html


(4) 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

https://en.m.wikisource.org/wiki/Law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on_Safeguarding_National_Security_in_the_Hong_Kong_Special_Administrative_Region


(5) 有關香港的雙語法律系統出現的問題,見

香港中英法律文本 --- 仍待商榷的「同等真確」

2016年9月16日

https://www.scholarshipblog.law.hku.hk/blank


*** 附錄 - 新華社發佈有關人大常委是次解釋港版國安法的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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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18, 2023

倒練真經走火入魔 正邪善惡豈可含糊? - 崩壞了的香港憲政秩序

弁言

「媽媽,BB 喺邊度嚟?」

為掩飾尷尬真相,有云仙鶴送子,有云石頭爆出嚟,不一而足。


就恰似少林武功,可以是火工頭陀偷學的外家功夫,也可以由九陽神功驅動的正宗少林功夫。


***

崩壞了的憲政秩序


本來由中英聯合聲明[註1],到制定基本法落實,而基本法講明「不實行全國性法律」、「中央不干預特區內部事務」 ,基本法又得全國人大通過,中央自我設限,完成中港分隔。


對內的憲制基礎則是中共憲法第31條的容許成立特別行政區,而又通過基本法同意成立香港特區。[註2]


而中共又向聯合國備案,向全世界昭示,必然恪守中英聯合聲明這國際條約。


然而,裂縫逐一出現……


中國表明不遵守國際法庭有關南海領海爭議之裁決。單這沒甚麼,美國也不遵守世貿裁決,仍在制裁中共。美國也不同意人權法庭對關塔拿摩基地虐囚指控。


然後中共表明「聯合聲明已完成使命,只是歷史文件」。


港共拒絕英國議員來港監察聯合聲明執行狀況,並聲稱英國無監督權。[註3]


港共政府對內宣傳不再提及聯合聲明,只宣傳「一切源自基本法」,甚至近年帶出「要遵守中國憲法」的訊息,及要求公務員學習中國憲法。


而如果以「中國憲法」作「基本法」的憲政法源,整件事完全變質變味,香港特區存在的法理基礎便岌岌可危…


***

同樣一部九陰真經,既可為正也可為邪


郭靖、黃蓉、楊過都以正路修習,光明正大。梅超風、周芷若錯練,只能練出九陰白骨爪。歐陽鋒受黃蓉所騙,逆練真經,也練到無人能敵,但卻變得瘋癲。[註4]


當中共否決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法理地位,基本法的背景依據,就只有中國憲法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註5]


那就再不是因為須遵守國際條約而來的「在必要時設立」,那這「必要性」還可以是甚麼呢?其一便是聯合聲明第一條所講,「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那麼現在香港已收回,「特區」這門面裝置已是可有可無。

再其次的「必要性」是對國家發展有利,特別是金融、經濟方面。

也有可能是中共官員仍未能完全駕馭香港社會,因此也不急於「撤藩」。情況就如併吞西藏初期於1951年仍訂下《十七條協議》容許西藏高度自治,及後逐步違約,至1959年拉薩騷亂後就正式廢除。[註6]


而「十七條」沒有給西藏的特殊地位設立任何期限。[註7] 既然「十七條」全無期限都可以廢除,那同樣香港基本法和特區也可予以廢除,不管是時中共是否仍在執行聯合聲明第三條所講的「基本方針」。


如果人大沒對基本法作任何修改,那第三條所講的基本方針至少可維持五十年。


問題是如沒有遵守國際條約這層束縛,那麼人大既能以基本法自我設限,同樣也能自主撤銷這限制,任何時候都能廢止、修改或「解釋」基本法。上方寶劍又好、黃馬褂又好,既是皇帝所賜,自然皇帝隨時都可收回。


九陰真經正練厲害非凡,逆練同樣可翻江倒海。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國條約彙編)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94%BF%E5%BA%9C%E5%92%8C%E5%A4%A7%E4%B8%8D%E5%88%97%E9%A2%A0%E5%8F%8A%E5%8C%97%E7%88%B1%E5%B0%94%E5%85%B0%E8%81%94%E5%90%88%E7%8E%8B%E5%9B%BD%E6%94%BF%E5%BA%9C%E5%85%B3%E4%BA%8E%E9%A6%99%E6%B8%AF%E9%97%AE%E9%A2%98%E7%9A%84%E8%81%94%E5%90%88%E5%A3%B0%E6%98%8E_(%E8%81%94%E5%90%88%E5%9B%BD%E6%9D%A1%E7%BA%A6%E6%B1%87%E7%BC%96)


試撮錄部分要點如下:

//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一條是中共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第二條為英國同意予是日交還香港。


第三條逐一列出中共對港基本方針,包括:

- 根據中共憲法第31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特區直轄於中共中央,除外交、國防由中央事管理外,可享高度自治

- 政府由當地人組成,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特首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特首提名主要官員,外藉人士可留任及受政府聘用

- 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徒、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 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 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 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不向特區徵稅

- 可與各國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各國經濟利益得到照顧

- 以“中國香港”名義在國際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 社會治安由特區政府維持


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附件一對此的具體說明,中共和全國人大將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8%8F%AF%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C%8B%E9%A6%99%E6%B8%AF%E7%89%B9%E5%88%A5%E8%A1%8C%E6%94%BF%E5%8D%80%E5%9F%BA%E6%9C%AC%E6%B3%95


節錄自基本法序言: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3) 聯合聲明沒條款讓英對港承擔權責 2021年1月30日 - 政府新聞網

https://www.news.gov.hk/chi/2021/01/20210130/20210130_105427_156.html


//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於去年11月17日舉辦《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指出:「香港回歸後,採取甚麽制度,如何實現國家的統一,從國際法上講,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的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前特派員謝鋒也在一次演講中說明:「所有因聯合聲明而產生的在英國和香港之間的法律聯繫,最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2000年1月1日終止工作時已結束。英國無權再根據聯合聲明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和責任主張。簡而言之,對於回歸後的香港,英國無主權、無管轄權,亦無『監督』權。」//


4) 金庸武俠小說中,先接觸九陰真經的是王重陽。嚴格來講他沒修練,只是學術討論,牙骹戰,用來破解舊情人林朝英的玉女心經。但他留下了「重陽遺刻」在古墓石室中,這讓日後楊過和小龍女習得少許九陰真經。


王重陽遺命差遣周百通收藏真經,結果給黃藥師夫婦用計偷了真經下卷,卻給黃弟子陳玄風、梅超風盜去。陳、梅二人因不明道家思想,錯練真經,練出了九陰白骨爪。


梅超風寫於人皮的真經卻被郭靖無意中拿去,後郭遇上周百通,卻上下卷一併叫郭靖背誦。


後來郭靖、黃蓉遇見一燈大師,他把由梵文寫成的總綱要旨譯做漢文,再授予二人。


(見《射鵰英雄傳》第三十一回:鴛鴦錦帕

//一燈驚嘆無已,說道:「此中原委,我曾聽重陽真人說過。撰述《九陰真經》的那位高人黃裳不但讀遍道藏,更精通內典,識得梵文。他撰完真經,上卷的最後一章是真經的總旨,忽然想起,此經若是落入心術不正之人手中,持之以橫行天下,無人制他得住。但若將這章總旨毀去,總是心有不甘,於是改寫為梵文,卻以中文音譯,心想此經是否能傳之後世,已然難言,中土人氏能通梵文者極少,兼修上乘武學者更屬稀有。得經者如為天竺人,雖能精通梵文,卻不識中文。他如此安排,其實是等於不欲後人明他經義。因此這篇梵文總綱,連重陽真人也是不解其義。豈知天意巧妙,你不懂梵文,卻記熟了這些咒語一般的長篇大論,當真是難得之極的因緣。」當下要郭靖將經文梵語一句句的緩緩背誦,他將之譯成漢語,寫在紙上,授了郭靖、黃蓉二人。//)


而郭靖早前受歐陽鋒所迫默寫真經,洪七公卻教郭竄改經文,後來黃蓉為歐陽所擒,被迫解說郭所竄改過的梵文總綱,黃蓉更加油添醋的誤導,害得歐陽鋒因逆練真經、走火入魔而瘋瘋癲癲,但卻武功大進。


後郭黃二人鎮守襄陽多年,抵抗蒙古,最後自忖終將城陷,郭氏夫婦遂打造一刀一劍,皆為曠世利刃,並將《九陰真經》及《降龍十八掌精義》藏於劍內,名為倚天劍;把兵書《武穆遺書》藏在刀內,名為屠龍刀。自此武林中有此傳言:「武林至尊,寶刀屠龍,號令天下,莫敢不從!倚天不出,誰與爭鋒?」引來群雄廝殺爭奪,然而真正知道這秘密的只有峨嵋派創派掌門、郭靖女兒郭襄。歷代峨嵋掌門也只在臨終前才將秘密告知下任掌門。


後來峨嵋掌門周芷若奪得刀劍,並按上任掌門滅絕師太指示把刀劍互砍,兩兵器皆斷,並取得內裡的武功典籍和兵書。周為求速成,只挑選《九陰真經》內九陰白骨爪和白蟒鞭法修練,僅學得皮毛。


5) 第31條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E%AA%E6%B3%95#%E7%AC%AC%E4%B8%80%E7%AB%A0_%E6%80%BB%E7%BA%B2


6) 歷史回顧:藏中《十七條協議》如何成為廢紙? 2021.03.10 - 自由亞洲電台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cn-tibet-03102021134816.html

//1951年的藏中《十七條協議》包括西藏「高度自治」,保留班禪喇嘛和達賴喇嘛作為最高領袖地位不變等17項保證。不過,不出3年,西藏的特殊自治地位被廢止,導致起義與達賴喇嘛出走。


資深傳媒人程翔在談及西藏問題的文章中寫道,1951年「十七條」簽署後的最初幾年,中共的確有守約。可是到1956年,當中共在西藏扎根後,開始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把達賴喇嘛管轄的噶廈(內閣)及班禪管轄的堪布會議廳均改歸「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領導,實際上剝奪了達賴喇嘛和班禪在西藏的領導權,違背了「十七條」中的第四、五兩條(第四條聲明「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第五條規定「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這是搶奪管治權。


程翔說,除了搶奪管治權外,五十年代中共實施極左政策例如「土地改革」和「社會主義三大改造」,並推進及西藏,那是違背了「十七條」中的第十一條,即「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1959年,西藏發生大規模的騷亂,達賴喇嘛被迫流亡印度。中共西藏「平亂」後,正式宣布廢除「十七條」。中共官方宣傳說,拉薩發生有預謀,有組織的反革命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解放軍被迫向反動分子還擊平亂。西藏流亡政府則認為,《十七條協議》是中共強加給西藏政府的不平等條約,中共違背「協議」進行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運動,導致西藏的經濟和文化制度受到衝擊,藏人因此反抗。//


7)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俗稱藏中《十七條協議》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A4%AE%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92%8C%E8%A5%BF%E8%97%8F%E5%9C%B0%E6%96%B9%E6%94%BF%E5%BA%9C%E9%97%9C%E6%96%BC%E5%92%8C%E5%B9%B3%E8%A7%A3%E6%94%BE%E8%A5%BF%E8%97%8F%E8%BE%A6%E6%B3%95%E7%9A%84%E5%8D%94%E8%A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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