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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15, 2023

求其講兩句612基金案

唐英傑案、羊村繪本案、立場新聞案、初選47人案、youtuber 剪輯奧運金牌頒獎禮片段,以《願榮光》代國歌犯下「侮辱國歌」案,全部皆荒謬。


這情況下612基金案同樣荒謬也不足為奇。


雖然如此,本着公允評論的原則,我不妨再來個野人獻曝。


612基金講的是人道原則。參與示威抗爭,不論合法、非法,抗爭者可遭到身體傷患,也可以因長期關押引致各種困難,譬如生計受影響,及對隨之而來的訴訟在精神上和經濟上受壓。這些都是基金希望能提供應急援助。


情況等於義務醫療人員,如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他們就是即時救助受疾病、傷患困擾的人,而不去問其種族、性別、政治取態。你給他醫好了,他再拿起槍要去打游擊,這是他自身選擇,義務醫療的原則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他的決定。


當然啦,已有法官判定義務急救員在示威現場是作為示威者的後盾,給示威者壯膽,現在中國香港的「普通法」對這種人道主義是可置之不理的。


//法官:急救員裝束明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可放心與警對戰


法官李俊文指出,第11被告劉智峰當日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但其裝備可見是急救員身份,指「以這身裝扮出現在現場,不可能是過路人」,又說明顯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受任何傷都有治療,可放心與警方對戰」。李官認為,劉智峰的服務對象是當時暴動現場的人,成為後盾,是以鼓勵的方式參與暴動,但他不會向公職人員提供服務,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姓的聯合國,而是軍隊救援兵」,因此裁定劉智峰的暴動罪名成立。//

【10.1暴動案】黃大仙暴動案11人罪成僅1人脫罪 被告及親友哭成淚人 2022-01-28 - 自由亞洲電台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01282022052435.html


法官說「不會向公職人員提供服務」卻不知有何根據?721恐襲時,白衣人首領飛天南在指揮襲擊時心臟病發,在場的義務急救員都照樣施救!


這類保障其實是屬於制度上的公共建設,就如交通意外的不論過失傷亡賠償、破產欠薪補償基金、靠印花徵費來維持的旅遊賠償基金,甚至銀行存款保障制度,通通都有這種「社會資本」的含意。你可以說這都讓強者在津貼弱者,又或者說守規矩、謹慎的,在津貼魯莽的、無視規則的。但對受害者來說,事發時責任未必能即時釐清,對當中的良莠不齊,事前又要有一定的資訊和知識才有能力趨利避害(例如一般人如何判斷銀行的穩健程度呢?),如果仍是抱着「自由市場貴客自理」,「你唔喺嗰度出現/你唔幫襯就無危險」,這實在連現代社會的公共意識都全無認識。


實在這些並不新穎,甚至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常識,但現今律政司和法庭就是墮落到這種原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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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4月 20, 2023

海民記

從前,有這麼一個地方,面向大海,食四方飯。

後來不知怎的,來了新統治者,他認為子民沾染惡習不好,於是遷居陸地。

為了杜絕人們的陋習,他下令人民不得下水,以至見到人們帶著海鮮回來,不管是撈的、釣的、買的,一律充公海產,再把人下獄。

久而久之,人們都忘卻海的味道,魚的味道。

然後政府推出罐頭沙甸魚、吞拿魚、豆豉鯪魚,並說這些是「海鮮」,多吃有益健康。

有些仍有良心的食物科學家,拿去研究,發覺都是拿些像油魚一類下價魚,混合明膠和豬內臟,「完全不是海鮮」!

但科學家公佈事實後就被政府控以破壞國家安全,並聲稱他的研究的是捏造和炒作,大眾不應相信。

之後政府就不斷宣傳這些「海鮮」是人間極品,是解決一切社會、經濟、民生難題的終極方案,只要人們多吃「魚」,就會有強健體魄和靈活頭腦,足以解決一切難題。

由於牠是這麼好,一切污衊「海鮮」的資訊都是別有用心的假消息,散佈者必須嚴懲。

而所有人都必須按規定,只要夠三歲,能穩定進食固體食物的市民,均須每日依法進食,除非取得醫生健康證明予以豁免。

以後只要地方有難題,政府就說,必然是人民沒有努力食「魚」所致。

DKLM HK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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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21, 2023

一切所有法 - 論黎智英案聘海外律師 Tim Owen

友人看到新聞:「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注1]


友人大惑不解,他認為這豈非是說律政司能推翻人大決定?


友人願聽本人分析,這於我是愧不敢當。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同感疑惑,所以也就草草寫兩句。


首先這並不是人大權力夠不夠大的問題,而是時序上出問題,人大釋(國安)法,發生在 Tim Owen 爭議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之後。


律政司入稟法院拒絕讓 Tim Owen 來港為黎智英抗辯,卻講不出個所以然,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認為黎智英一案即使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律政司未能指出到底此案涉何敏感資料,不容「外人」參與,而也沒證據顯示 Tim Owen 會違反專業守則,向外界透露相關敏感訊息。


既然各級法院都不覺得涉及「國家秘密」,咁當然唔會運用港版國安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注2]


而條文這樣寫法,是要法院去問特首取得證明書,去認定事件是否涉「國家秘密」。


那麼如果法院無去問,條文並無提到特首能否主動介入,不請自來地開出證明書給法院。


於是特首就要求人大釋法,「解決問題」。


人大就解釋了國安法,要點如下:


1)第47條其實沒大改動,唯一的不同是,如果法院沒有「適時地」(或者應說「識趣地」)向特首要求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員會就要「作出判斷和決定」


2)「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3)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注意這只是提及去「認定」某案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實際操作上,決定某案是否涉及國安法,是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的事情,而羊村案也已示範了,就算案件並非以國安法提告,檢控官都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保釋,以及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這些國安法案件到審完都未見要特首開出甚麼證明書,可以相信其實條文主要是說明有關「國家秘密」證據的定性。


上述釋法第(2)要點是人大直接就某一具體問題下判斷,但人大並無提出任何理據去支持。


人大並非第一次開示宇宙真理,明明香港的地界,是基本法附錄規定了,不能增加或減少,而基本法表明在香港地域,香港法院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人大就下「決定」說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


期待人大下一次會有甚麼新的「真理」啟迪民智?例如「圓周率是個有理數,等於3.14」? 又或者「2+2=5」?


而且,成件事都過埋終審法院,此案已完,就算你釋了法,也只能對日後同樣情況有作用,就如涉及居港權的「吳家玲案」已在終審法院勝訴,就算之後釋法也沒影響吳的居留權。


人大法工委稱釋法具追溯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注3]


然而即便如此,正如特首李家超強調,今次釋法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有關權力早在《國安法》生效時存在」[注3],那麼,是特首也好,國安委也好,一直沒把握機會及早頒下「證明書」,陷法院於不義,事已至此,難道可以說法院對Tim Owen 可受聘的終極裁判就此無效?


著了袈裟事更多


1) //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這樣寫其實很含糊,判斷完決定完跟住點?命令法院向特首求取證明書?當然釋法是加強了國安委權力:

//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咁但係無講到佢能否命令法院問特首攞證明書。


2)呢個機制只係解決咗法院「應做唔做」嘅問題,咁特首或國安委睇到疑似有問題,國安委就開聲:「喂,法院你仲唔問特首點睇?」而既然開到聲,即係國安委覺得係涉國安或國家秘密,咁當然法院和特首知道點樣「角色扮演」。


但係,如果國安委瞌眼瞓又點?又或國安委都認為無問題,但後來「發覺」有問題然後特首又要求人大釋法,咁點?

到時唔通叫港澳辦或中聯辦睇住國安委睇住特首睇住法院?

抑或其實國安委由中央嘅代表牢牢控制,所以完全反映上意,唔會「後來發覺有問題」?


3)人大並無釐清「事涉國家秘密」有甚麼準則。完全是「特首話係就係」,呢次係特首都唔敢講係唔係,踢個波畀人大,然後人大回傳返畀佢,叫佢自己揸主意。


特首又不是神仙,他有何能力知曉某案是否涉「國家秘密」?除非所謂「國家秘密」,又係出自中央定性和授意,例如,講「習近平個舅仔喺香港有千億別墅」,又或「習明澤有美國藉」可能唔係,但如果講「習主席無可能扛200斤麥子走十里山路不換肩」就可能係。


4)好了,你宣告咗呢個係「盲嘅會偷睇嘅國家機密」,咁代表乜?閉門審?解返大陸審?官派律師?無講喎!


上天下地一切權柄都給了你


釋法擴充了第十四條內賦予國安委的權力,佢嘅決定在香港不能被質疑: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但佢決定嘅嘢有無限制喺指定範疇,權力又有幾大?

此並非捉字蝨,唔能夠話「已經暗示咗唔使講到咁白」,大佬,依家你賦予佢無上權力做決定,有一日佢決定咗原來某前特首係西方特務應該斃了他/她,又或至少要遞解出境,咁係咪照做?


全香港任何官商民都要服從佢嘅權力,真係癲起上嚟揾日宣佈香港獨立,全香港無人有資格質疑佢。


Last but not least, 最後想提出這點:

港區國安法並無英文版[注4],現有的英文版本只屬官方翻譯而已。雖則香港的法例都是雙語制訂,也只有少數案件會在中英文版本字眼上的歧義來作爭辯[注5],但如此重要的法例,居然奇葩到一直都沒英文版本,真是替不懂中文的香港居民捏一把汗。

(雖然講真識中文嘅都未必會睇。)


結語


禪宗經典《金剛經》有云:

一切所有法,皆虛妄,非法,亦非非法


今日共產黨完全狗屁不通,顛倒胡鬧,正是:

一切中共法,皆狗屁,不釋是非法,釋完也非是法


簡言之,釋你個屁!



(1) 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 - 獨立媒體 2023年2月20日

https://liff.line.me/1544998575-dRP8PO9n/v2/article/l2alm9k


(2) 港版國安法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7%BB%B4%E6%8A%A4%E5%9B%BD%E5%AE%B6%E5%AE%89%E5%85%A8%E6%B3%95


(3) 【香港法庭】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釋法 賦國安委在港無限權力 - 自由亞洲電台 2022-12-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jimmylai-12302022105027.html


(4) 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

https://en.m.wikisource.org/wiki/Law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on_Safeguarding_National_Security_in_the_Hong_Kong_Special_Administrative_Region


(5) 有關香港的雙語法律系統出現的問題,見

香港中英法律文本 --- 仍待商榷的「同等真確」

2016年9月16日

https://www.scholarshipblog.law.hku.hk/blank


*** 附錄 - 新華社發佈有關人大常委是次解釋港版國安法的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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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2月 14, 2022

政治禁語

- 只有當你的心是自由的,你才有真正自由,外在枷鎖只是一時挫折而已

唔講得嘅字眼有:

香港獨立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罷課罷工罷免國賊習近平

「不要核酸要吃飯,不要文革要改革」、「不要封控要自由,不要領袖要選票」、「不要謊言要尊嚴,不做奴才做公民」

而無綫電視走狗台,提到最近至一次在杜拜亞洲健力賽再一次播錯國歌,就說那是「港獨歌曲」,沒有提及「願榮光歸香港」嗰幾隻字。

喂,港獨歌曲即係邊首呀?咁佢就講係南韓七欖播錯嘅嗰一首。

哦,咁我以後唔叫你無綫啦,叫你走狗電視台啦。咁邊隻走狗呢?有個叫袁志偉嘅九流記者,墮落到為屠夫李鵬塗脂抹粉搞宣傳嗰間走狗電視台呀。

更有甚者,已經有不少人自我閹割,連「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都唔敢講了,包括唔少扮過激進,實則混飯吃嘅政黨政客,當中唔少冷嘲熱諷大陸人嘅白紙革命,或至少「睇定啲了解吓先啦」,去掩飾自身懦弱,甚至有條柒頭問我,能否保證佢舉完白紙後,唔會畀共產黨跟蹤。

講真,我保證唔到,我只能保證,我一定屌你老母!你不如叫我保證你能打倒共產黨、有名有利、食女無數至肯行出嚟?冚家剷!

如果係一群有清晰理念嘅推動者,係一定會有咁嘅自信,去支持全世界追求自由自主嘅人,無嘅話速速收皮啦。

更有甚者,有些人惶恐到「唔好痴埋大陸人度激嬲共產黨」,「同大陸人一齊革命不了」,嚴格嚟講支聯會以往都唔敢掂藏、疆、台問題,如果出於策略考慮都情有可原,畢竟當時「唔過界」中共係給你些少活動空間,但依家全面管治冚鳩晒嘛,你再聽話又有甚麼得益?保證自己以後可以低頭做奴才?

咁佢以後係咪話「民主」、「自由」都唔准講,你都聽佢話呢?

桃谷六仙話齋,「說話第一、吃飯喝酒尚在其次」![註1]

*

二次大戰時日本發動戰爭侵略東亞,當時韓、台均屬日本殖民地,作為大日本帝國一分子,都有派員參戰。捱過香港淪陷時期的人們憶述,韓裔士兵比日裔更凶殘。

一群受害者起初只是被裹挾作惡,但當他們喪失自身價值觀之後,則甘心夥同元凶加害他人,這時這些人往往比元凶更加變態更泯滅人性。

只有當你的心是自由的,你才有真正自由。

外在枷鎖只是一時挫折而已。

1) 見金庸小說 《笑傲江湖》 第四十回:曲諧

//桃實仙逼緊了嗓子道:“沖哥,我……”沖虛心想再說下去,於令狐沖面上須不好看,笑道:“六位桃兄,適才多有得罪。不過你們的話也說得夠了,倘若惹得令狐掌門惱了,點了你們的‘終身啞穴’,只怕犯不著。”桃谷六仙大驚,齊問:“什麼‘終身啞穴’?”沖虛道:“那‘終身啞穴’一點,一輩子就成了啞巴,再也不會說話。至於吃飯喝酒,倒還可以。”桃谷六仙齊嚷:“說話第一、吃飯喝酒尚在其次。”沖虛道:“你們剛才的話,一句也說不得的。令狐掌門,你就瞧在方丈大師和老道面上,別點他們的‘終身啞穴’。方丈大師和老道負責擔保,他六位在供桌底下偷聽到你和任大小姐的說話,決不泄漏片言隻字。”桃花仙道:“冤枉,冤枉!我們又不是自己要偷聽,聲音鑽進耳朵來,又有什麼法子?”沖虛道:“你們聽便聽了,誰也不來多管,聽了之后亂說,那可不成。”桃谷六仙齊道:“好,好!我們不說,我們不說。”桃根仙道:“不過日月教聖教主那兩句八字經改了,說不說得?”令狐沖大喝:“說不得,更加說不得!” 桃枝仙嘰哩咕嚕:“不說就不說。偏你和任大小姐說得,我們就說不得。”//

http://sokamonline.com/NovelMain/JinYong/smile40.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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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09, 2022

香港有罷工權利嗎?

欠薪、討薪隨著經濟下滑,必然增多。(1)

但香港有罷工權利嗎?

//《基本法》第27條訂明有罷工權,但條文未經立法,只是一紙空文。《職工會條例》、《勞資關係條例》和《僱傭條例》等涉及罷工的條文自相矛盾,不能肯定香港有罷工權。開埠以來都没有人因罷工而被刑事檢控。

《僱傭條例》第21B條,指參加工會發動的罷工得到法律保障,亦即免責權。該條文寫明:「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適當時間」一詞,是指:「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a)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b)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終審法院在國泰罷工案中認為,條文指的「職工會活動」應同樣包括罷工。

依以上條文來看罷工問題,若僱主不同意就不是合法罷工。// (2)

本來自六四後英殖晚期通過《香港人權法》冀能為港人各項權利提供較多保障,但國安法改變這一趨向。

//國安法第四條的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該條文實際上是基本法第39條和第27條的「嵌合物」。

……

原來,基本法39條除了兩個公約之外,還有「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安法中沒有了。

原來,基本法27條,除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外,還有「組織和參加公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只為「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或者說是「經濟目的」…「政治性工運」,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沒有提及。//

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之締約國,則不得立法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這個公約沒有對組織工會做出「(只保障)經濟及社會利益」的限制。它規定工人「應有權不經事先許可建立並參加」工會,「應有權制定其組織規章,自由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而「政府機關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撓。」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不得解散工人及雇主團體、或停止其活動。」

此外,還規定「工人及雇主之團體應有權成立或參加聯合組織;此類團體或其聯合組織應有權參加工人及雇主之國際組織。」這意味著,工會不但有聯合的組織的權利,還有「參加國際組織」的權利。在中共看來,這不啻為「外國勢力干涉内政」大開方便之門。

顯而易見,第87號公約所規定的保障工會和罷工的權利,遠遠大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正因如此,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才規定,如果已經簽署了第87號公約,就不能「倒退」地制定法律,限制工人在第87號公約中獲得的權利。

也正因如此,中國在制定國安法的時候,引述基本法39條時,要把「國際勞工公約」刻意排除在外。// (3)

//從香港現行法例表面上來看,工會幹部會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雖然《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但《基本法》條文未經立法,市民是不能真正享有的,在法庭上只具參考價值。所以港大商學院的伍錫康在《香港法概論》一書直接說,在香港罷工是違法的,現未能為罷工立法,《基本法》只是一紙空文,因政府和資方可以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和《合約法》來對付罷工者。

按現行香港法例没有條文具體指罷工是合法或違法,香港法例第三三二章《職工會條例》涉及罷工的有:釋義「罷工利益」(strike benefit)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第四十六條)只是叫人罷工是合法的,但不能破壞社會安寧,否則觸犯《公安條例》,要負刑事責任。

《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則具體說明,如果有僱主阻止、阻嚇或懲罰僱員參加工會活動,就會觸犯該例,最高罸款10萬元。這正是大部份工會幹部所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因為表面來說,這些罷工可以算是工人參加工會活動,但深入來看,工會發罷工是否合法,亦没有得到法例條文的具體保障,如果不是,罷工者是否算是參加非法活動。況且法例没有禁止資方解僱罷工者,資方可視罷工者違反僱傭合約來解僱,只要按法例作出補償即可,罷工者又無復職權。

而香港法例第五十五章《勞資關係條例》:「未達罷工程度的非正式工業行動」並不等同罷工,進行前者行動的人士可被解僱或甚至即時解僱。」但《僱傭條例》第九(二)條又說,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解僱他。在這些自相矛盾的法例下,可以說香港是没有個人罷工自由。法例没有明如何介定罷工程度,由誰來作出介定。// (4)

//英國、德國、澳洲和美國都有罷工法,立法保護工人行使罷工權,但英德美同時亦立法容許資方罷工,即閉廠,以示勞資雙方權利平等。有罷工法的國家,法律條文中會規定紀律部隊不能罷工,甚至公務員也不能罷工。

1926年英國煤礦工人罷工,資方就使用關廠這一招對付工人,工會無法招格。

六七暴動港英不當左派公務員是罷工,視為擅離職守或自動離職,不再錄用,無須解僱,没有任何賠償,長糧亦損失了。

七十年代政府配藥劑進行按章工作,政府按其未完成工量進行扣薪。即該員工只完成其全日工作量的七成,則扣其三成工資。是時很多公務員工會正蘊釀罷工,立即按兵不動,部份工會進行募捐準備長期鬥爭下去,但政府改變策略,没有將扣薪行動擴大。

地鐵罷工時資方解僱了全部罷工工人,另聘一批工人,港英對罷工者没有提供任何協助。

葵涌碼頭罷工時,政府以妨礙出入,致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為藉口,按《公安條例》條文,可對工業行動中的遊行或示威作出限制,限制罷工者的行動。而資方則申請禁制令,用以打擊、壓制罷工。

1927年香港立法禁止罷工,於1975年取銷,另於《僱傭條例》內加入政府可以仲裁和調停的條文,甚至可以冷静期來暫停罷工。// (4)

延伸閱讀

【香港工運縱橫】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 惟工新聞 13/03/2018

https://wknews.org/node/1675

***

註:

1) 這類討薪活動陸續有來

墮樓雙亡夫婦經營二判拆卸公司欠薪數百萬 70名工人向大判追討 | 香港01 2022-08-02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9253

大埔60工人堵路追薪 消息指事件或涉商業糾紛 | 香港01 2022-08-08

//今(8日)晨10時許,約60名工人到大埔林海山城向大判追討欠薪,舉起「有汗出冇糧出  屋企無飯開」橫額,工人馮先生表示,大判已拖欠二判約1900萬元,二判被迫賣樓套現出糧給工人,無奈杯水車薪,今年5月至7月,工人已沒糧出,受影響工人過百人,總欠薪約千萬元,連同二判的材料錢合共1900萬元,工人走投無路,今日到林海山城聲討大判,一度封路抗議,逼使發展商關注工人苦況,協助解決問題。//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01458

明報相關報導

大批工人大埔堵路向大判追討欠薪 據悉總承辦商已邀勞工處介入 | 明報 2022/8/8

//在上址任職數年的清潔工人李小姐表示,大判拖欠逾百人的薪金連續3個月,她亦有逾3萬元有待追討,指公司一向準時出糧,惟自過年後就不斷拖欠,「拖3個月就出1個月俾你」。她透露曾向勞工處尋求協助,處方承諾向他們發放兩個月薪金,「我地咁辛苦喺到做,37度係天台洗鏹水」,感到不合理。

另外,石材供應商陳小姐表示,新盤的停車場、地台所用的石由公司提供,均來自意大利。她表示大判一直拖欠,至現在仍有300萬元人民幣貨款仍未收回,「點會砌完上去,驗收埋都唔俾錢」。//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20808/s00001/1659950688471/%e5%a4%a7%e6%89%b9%e5%b7%a5%e4%ba%ba%e5%a4%a7%e5%9f%94%e5%a0%b5%e8%b7%af%e5%90%91%e5%a4%a7%e5%88%a4%e8%bf%bd%e8%a8%8e%e6%ac%a0%e8%96%aa-%e6%93%9a%e6%82%89%e7%b8%bd%e6%89%bf%e8%be%a6%e5%95%86%e5%b7%b2%e9%82%80%e5%8b%9e%e5%b7%a5%e8%99%95%e4%bb%8b%e5%85%a5

(2) 社總觀點 - 罷工須知

https://www.hkswgu.org.hk/news_detail.php?id=221

也可參考香港01文章:

【逃犯條例】公司不表態 員工可參與罷工? 即睇勞工法例怎樣說 | 香港01

//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指,「 罷工 」(strike)指:

“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即是說,《僱傭條例》主要是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如僱員所屬工會正式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而相關僱主也容許行動,那僱員便可獲在「Q1」所指「僱主不能解僱參與罷工員工」的權利。//

文章 Q1 提及《僱傭條例》第九章對「罷工免受解僱」之保障。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338968

3) 黎蝸藤專欄:港版國安法 不給政治罷工留下半絲空間 | 上報 2020年07月11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91235

4) 【香港工運縱橫】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 惟工新聞 13/03/2018

https://wknews.org/node/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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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26, 2022

越近回歸25週年,越發妖氣沖天

是日幾則新聞,都是關公災難、達到葛咸城小丑級數。

1) //香港總商會總裁梁兆基表示, 回歸25年,商界最滿意是落實《基本法》保障經濟制度沒有任何變質,維持資本主義和市場經濟,發揮「一國兩制」的特色。…他提到,過去連串政經風波對本港形象和聲譽有很大打擊,但營商環境沒有太大改變,企業沒有出現明顯撤資或者其他行動撤離香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54760-20220626.htm

梁兆基只講經濟不談政治,好像兩者真能分開。

報喜不報憂,即係公司水浸,你問佢搞成點,佢話:「pantry 同厠所無浸。」

2) //梁振英指出:「當時大家的意見是香港不是一個政治城市,香港是一個經濟城市,譬如說,港幣是否仍然可以自由流通。我們這個地方亦非為全國做一個『政治示範單位』,示範西方所謂的民主制度如何運作。內地很多的士司機比香港的立法會議員更加清楚,香港對國家的價值。」//

https://news.tvb.com/local/62b7d2c1e774ff2a1a3a069f/%E6%A2%81%E6%8C%AF%E8%8B%B1%E7%A8%B1%E7%89%B9%E9%A6%96%E7%94%B1%E4%B8%AD%E5%A4%AE%E4%BB%BB%E5%91%BD-%E4%B8%AD%E5%A4%AE%E5%B0%B1%E6%9C%AC%E6%B8%AF%E6%96%BD%E6%94%BF%E7%B7%A9%E6%80%A5%E6%8F%90%E6%84%8F%E8%A6%8B%E5%81%9A%E6%B3%95%E5%90%88%E6%B3%95%E5%90%88%E6%B0%91%E6%83%85

這其實和梁兆基同一取態,不過梁振英一向都只有內地的士司機水平,不足為奇。

如果只係講香港對國家嘅價值,咁香港對香港人嘅價值,係咪唔使理?

//對於有意見認為,李家超以往較專注做保安工作,未必熟悉其他範疇,較少開腔評論李家超的他,今次這樣回應。

梁振英認為:「亦有他的好處,就是他沒有包袱,他不會怕今日想做一件事,與五年前、十年前,當時在某個局的做法、主張不同,會被人家翻舊帳。」//

這點我也和人討論過。中央覺得「有政務經驗」、「能駕馭公務員體系」不再是必要,因為他們就覺得政治中立、跟從程序的公務員價值觀阻手阻腳,妨礙他們加速赤化、全面管治。於是就和立法會一樣,搞唔掂民選制度咪拆散重來囉。

所謂「無包袱」、「不怕翻舊帳」,就是說換個執行者便可放膽砍伐,即係邵逸夫你叫佢去刻薄員工他有些面上掛不來,咪叫方逸華去做囉。但其實背後咪一樣係大老闆意思?只是掩耳盜鈴而已!

3) //全國人大前常委范徐麗泰稱:「…這25年其實是一個非常好的教訓,教訓所有香港市民不要再在說出來很民主、很重視人權,其實我們基本權利就是做這麼多工作,希望有相應報酬,這報酬可令生活平穩,甚至有一點增長,如做不到這點,甚麼民主都是沒用。」//

https://news.tvb.com/local/62b7d2d7e774ff3a1a3a069c/%E8%8C%83%E5%BE%90%E9%BA%97%E6%B3%B0%E6%8C%87%E9%81%8E%E5%8E%BB25%E5%B9%B4%E5%B0%8D%E5%B8%82%E6%B0%91%E7%82%BA%E6%95%99%E8%A8%93-%E8%AB%87%E6%B0%91%E4%B8%BB%E5%89%8D%E6%87%89%E5%85%88%E4%BB%A4%E7%94%9F%E6%B4%BB%E5%B9%B3%E7%A9%A9

又是那種「民主不是萬應靈丹」,講到好像過去25年香港一直有民主似的。那麼我想指出,過去25年一個很大的教訓是,威權政府、甚至開明專制都行唔通囉,現在倒向極權就更冒險,假如民主不能當飯吃,那極權同樣不能吃得飽,甚至你連嗌肚餓的權利都給剝奪了。

4) //嗇色園黃大仙祠升旗台啟用,祠方指是全港首間舉辦升旗禮的宗教場所。

國旗、區旗,在嗇色園黃大仙祠財神宮平台緩緩升起。祠方稱是全港首個在主要宗教場所設置的升旗台,六大宗教代表都派員出席升旗禮。

中聯辦副主任譚鐵牛因須進行「閉環」管理未能親身出席,由協調部副部長陳澤濤代致賀詞。

中聯辦協調部副部長陳澤濤稱:「讓國旗在黃大仙祠上空高高飄揚,體現了嗇色園愛國、愛港的鮮明立場,對培養市民信眾的國家觀念和民族感情,加強市民信眾的國民身份認同和愛國主義教育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https://news.tvb.com/local/62b7e803c652e9f57fdaa07c/%E9%BB%83%E5%A4%A7%E4%BB%99%E7%A5%A0%E5%8D%87%E6%97%97%E5%8F%B0%E5%95%9F%E7%94%A8-%E7%A5%A0%E6%96%B9%E6%8C%87%E5%B1%AC%E5%85%A8%E6%B8%AF%E9%A6%96%E9%96%93%E8%88%89%E8%BE%A6%E5%8D%87%E6%97%97%E7%A6%AE%E5%AE%97%E6%95%99%E5%A0%B4%E6%89%80

中共做如此荒謬的事情,根本不知宗教自由為何物。

我不管你是道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印度教都好,宗教場所之內怎會掛上國旗?

如果有日做子夜彌撒,十字架旁掛個習近平畫像,那是何等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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