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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09, 2022

香港有罷工權利嗎?

欠薪、討薪隨著經濟下滑,必然增多。(1)

但香港有罷工權利嗎?

//《基本法》第27條訂明有罷工權,但條文未經立法,只是一紙空文。《職工會條例》、《勞資關係條例》和《僱傭條例》等涉及罷工的條文自相矛盾,不能肯定香港有罷工權。開埠以來都没有人因罷工而被刑事檢控。

《僱傭條例》第21B條,指參加工會發動的罷工得到法律保障,亦即免責權。該條文寫明:「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適當時間」一詞,是指:「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a)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b)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終審法院在國泰罷工案中認為,條文指的「職工會活動」應同樣包括罷工。

依以上條文來看罷工問題,若僱主不同意就不是合法罷工。// (2)

本來自六四後英殖晚期通過《香港人權法》冀能為港人各項權利提供較多保障,但國安法改變這一趨向。

//國安法第四條的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該條文實際上是基本法第39條和第27條的「嵌合物」。

……

原來,基本法39條除了兩個公約之外,還有「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安法中沒有了。

原來,基本法27條,除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外,還有「組織和參加公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只為「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或者說是「經濟目的」…「政治性工運」,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沒有提及。//

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之締約國,則不得立法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這個公約沒有對組織工會做出「(只保障)經濟及社會利益」的限制。它規定工人「應有權不經事先許可建立並參加」工會,「應有權制定其組織規章,自由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而「政府機關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撓。」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不得解散工人及雇主團體、或停止其活動。」

此外,還規定「工人及雇主之團體應有權成立或參加聯合組織;此類團體或其聯合組織應有權參加工人及雇主之國際組織。」這意味著,工會不但有聯合的組織的權利,還有「參加國際組織」的權利。在中共看來,這不啻為「外國勢力干涉内政」大開方便之門。

顯而易見,第87號公約所規定的保障工會和罷工的權利,遠遠大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正因如此,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才規定,如果已經簽署了第87號公約,就不能「倒退」地制定法律,限制工人在第87號公約中獲得的權利。

也正因如此,中國在制定國安法的時候,引述基本法39條時,要把「國際勞工公約」刻意排除在外。// (3)

//從香港現行法例表面上來看,工會幹部會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雖然《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但《基本法》條文未經立法,市民是不能真正享有的,在法庭上只具參考價值。所以港大商學院的伍錫康在《香港法概論》一書直接說,在香港罷工是違法的,現未能為罷工立法,《基本法》只是一紙空文,因政府和資方可以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和《合約法》來對付罷工者。

按現行香港法例没有條文具體指罷工是合法或違法,香港法例第三三二章《職工會條例》涉及罷工的有:釋義「罷工利益」(strike benefit)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第四十六條)只是叫人罷工是合法的,但不能破壞社會安寧,否則觸犯《公安條例》,要負刑事責任。

《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則具體說明,如果有僱主阻止、阻嚇或懲罰僱員參加工會活動,就會觸犯該例,最高罸款10萬元。這正是大部份工會幹部所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因為表面來說,這些罷工可以算是工人參加工會活動,但深入來看,工會發罷工是否合法,亦没有得到法例條文的具體保障,如果不是,罷工者是否算是參加非法活動。況且法例没有禁止資方解僱罷工者,資方可視罷工者違反僱傭合約來解僱,只要按法例作出補償即可,罷工者又無復職權。

而香港法例第五十五章《勞資關係條例》:「未達罷工程度的非正式工業行動」並不等同罷工,進行前者行動的人士可被解僱或甚至即時解僱。」但《僱傭條例》第九(二)條又說,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解僱他。在這些自相矛盾的法例下,可以說香港是没有個人罷工自由。法例没有明如何介定罷工程度,由誰來作出介定。// (4)

//英國、德國、澳洲和美國都有罷工法,立法保護工人行使罷工權,但英德美同時亦立法容許資方罷工,即閉廠,以示勞資雙方權利平等。有罷工法的國家,法律條文中會規定紀律部隊不能罷工,甚至公務員也不能罷工。

1926年英國煤礦工人罷工,資方就使用關廠這一招對付工人,工會無法招格。

六七暴動港英不當左派公務員是罷工,視為擅離職守或自動離職,不再錄用,無須解僱,没有任何賠償,長糧亦損失了。

七十年代政府配藥劑進行按章工作,政府按其未完成工量進行扣薪。即該員工只完成其全日工作量的七成,則扣其三成工資。是時很多公務員工會正蘊釀罷工,立即按兵不動,部份工會進行募捐準備長期鬥爭下去,但政府改變策略,没有將扣薪行動擴大。

地鐵罷工時資方解僱了全部罷工工人,另聘一批工人,港英對罷工者没有提供任何協助。

葵涌碼頭罷工時,政府以妨礙出入,致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為藉口,按《公安條例》條文,可對工業行動中的遊行或示威作出限制,限制罷工者的行動。而資方則申請禁制令,用以打擊、壓制罷工。

1927年香港立法禁止罷工,於1975年取銷,另於《僱傭條例》內加入政府可以仲裁和調停的條文,甚至可以冷静期來暫停罷工。// (4)

延伸閱讀

【香港工運縱橫】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 惟工新聞 13/03/2018

https://wknews.org/node/1675

***

註:

1) 這類討薪活動陸續有來

墮樓雙亡夫婦經營二判拆卸公司欠薪數百萬 70名工人向大判追討 | 香港01 2022-08-02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9253

大埔60工人堵路追薪 消息指事件或涉商業糾紛 | 香港01 2022-08-08

//今(8日)晨10時許,約60名工人到大埔林海山城向大判追討欠薪,舉起「有汗出冇糧出  屋企無飯開」橫額,工人馮先生表示,大判已拖欠二判約1900萬元,二判被迫賣樓套現出糧給工人,無奈杯水車薪,今年5月至7月,工人已沒糧出,受影響工人過百人,總欠薪約千萬元,連同二判的材料錢合共1900萬元,工人走投無路,今日到林海山城聲討大判,一度封路抗議,逼使發展商關注工人苦況,協助解決問題。//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01458

明報相關報導

大批工人大埔堵路向大判追討欠薪 據悉總承辦商已邀勞工處介入 | 明報 2022/8/8

//在上址任職數年的清潔工人李小姐表示,大判拖欠逾百人的薪金連續3個月,她亦有逾3萬元有待追討,指公司一向準時出糧,惟自過年後就不斷拖欠,「拖3個月就出1個月俾你」。她透露曾向勞工處尋求協助,處方承諾向他們發放兩個月薪金,「我地咁辛苦喺到做,37度係天台洗鏹水」,感到不合理。

另外,石材供應商陳小姐表示,新盤的停車場、地台所用的石由公司提供,均來自意大利。她表示大判一直拖欠,至現在仍有300萬元人民幣貨款仍未收回,「點會砌完上去,驗收埋都唔俾錢」。//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20808/s00001/1659950688471/%e5%a4%a7%e6%89%b9%e5%b7%a5%e4%ba%ba%e5%a4%a7%e5%9f%94%e5%a0%b5%e8%b7%af%e5%90%91%e5%a4%a7%e5%88%a4%e8%bf%bd%e8%a8%8e%e6%ac%a0%e8%96%aa-%e6%93%9a%e6%82%89%e7%b8%bd%e6%89%bf%e8%be%a6%e5%95%86%e5%b7%b2%e9%82%80%e5%8b%9e%e5%b7%a5%e8%99%95%e4%bb%8b%e5%85%a5

(2) 社總觀點 - 罷工須知

https://www.hkswgu.org.hk/news_detail.php?id=221

也可參考香港01文章:

【逃犯條例】公司不表態 員工可參與罷工? 即睇勞工法例怎樣說 | 香港01

//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指,「 罷工 」(strike)指:

“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即是說,《僱傭條例》主要是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如僱員所屬工會正式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而相關僱主也容許行動,那僱員便可獲在「Q1」所指「僱主不能解僱參與罷工員工」的權利。//

文章 Q1 提及《僱傭條例》第九章對「罷工免受解僱」之保障。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338968

3) 黎蝸藤專欄:港版國安法 不給政治罷工留下半絲空間 | 上報 2020年07月11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91235

4) 【香港工運縱橫】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 惟工新聞 13/03/2018

https://wknews.org/node/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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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5, 2022

中美聯合公報伏味甚濃

網友提供美方的 official statemen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通常會引起爭議的,是 acknowledges  究竟是「知悉」還是「肯定」。

我認為較準確的是「明白和不作反對」。而以下會看到,其實對美方立場來講,這字義沒想像中的重要。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是老共希望美國同意的。問題是中間多了幾隻字,因而就算死磕着 acknowledges 就是「肯定」,其實也不濟事。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這是說美國人搞清楚原來兩岸人民是這樣想的。值得留意的是這突顯了台灣海峽,而海峽兩岸人民並舉,是隱含著兩岸同樣對這問題有決定權。

而老美不知如何了解到他們有這種看法呢?!

這裡也突顯中美雙方對法治的分歧。

對中共來說,法治是貪好聽當擺設的,所謂「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一係就從未出現過,一係就算出現過,也只屬因緣際會,在沒更好的選擇下,又或基於錯誤認識,就未必作出最好選擇。

但中共都不理,就把這當成宣告式 declarative, 「奉天承運」有何根據呢?我說是就是啦,還須有何根據?反正天是啞的嘛。

所以這 "all Chinese maintain" 就是盧梭社會契約論:

//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

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A4%BE%E4%BC%9A%E5%A5%91%E7%BA%A6%E8%AE%BA

問題是一個沒投票權的公民群體如何形成「公共意志」?一是統治者指明方向 - 這無異循環論證!

一是用演繹法,由「永恆真理」推論出來。

「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本就被當成永恆真理嘛。"all Chinese people maintain" 只是點綴而已。就是全國人大會議舉手時反對票當然是「沒有」啦,香港唯一特首候選人當選一定拍手表示實至名歸,聽見國歌當然念念有詞跟住唱。

豈料,洋人卻是用歸納法,去認真檢視 "all Chinese people maintain" 這回事。

有時甚至還要用上歸謬法:假若兩岸立場都這麼一致,何須喊打喊殺,監人勑厚?

那麼有趣的問題來了,假若時移世易, "all Chinese maintain" 不再成立,雖則未至於 "all Chinese do not maintain", 但起碼 "not all Chinese maintain", 那如何是好?

西方政治倫理做不出扭曲人民意志去迎合中美三公報。那結果必然是共產黨掛在口邊的,「已妥為落實,成了歷史文件」

當時的民意確實如此,而我們美方尊重了,但現在「眼睛一眨,老母雞變鴨」,不是我們立場變了,我們立場一直是以海峽兩岸人民看法作為依據嘛。

"does not challenge" 表示沒異議,但同時也表明置身事外,美國對此問題無意見。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可有趣了,並不是符合自身利益的 in its best interest, 又不是為了啥個目標而做的 in the interest of (sth). Its interest in 就單純是,對此表示興趣,樂觀其成,甚至比 It prefers…, 它「情願如此」態度更弱。

十分不痛不癢,真夠遺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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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s 11 and 12 of Shanghai Communique:

11. The two sides reviewed the long-standing serious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Chinese side reaffirmed its position: the Taiwan question is the crucial question obstructing the normaliza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China which has long been returned to the motherland; the liberation of Taiwan is China's internal affair in which no other country has the right to interfere; and all U.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must be withdrawn from Taiwa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irmly opposes any activities which aim at the creation of "one China, one Taiwan", "one China, two governments", "two Chinas", an "independent Taiwan" or advocate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s to be determined".

12. The U.S. side declared: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With this prospect in mind, it affirms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the withdrawal of all U.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from Taiwan. In the meantime, it will progressively reduce it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n Taiwan as the tension in the area diminishes.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it is desirable to broaden the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two peoples. To this end, they discussed specific areas in such fields as science, technology, culture, sports and journalism, in which people-to-people contacts and exchanges would be mutually beneficial. Each side undertakes to facilita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uch contacts and exchanges.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communique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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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25, 2022

憲法沒禁止喊「打倒一黨專政」

 //有人說:“1982年憲法序言中多處寫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足以證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憲法規定的”。筆者認為,這是對憲法的誤讀。

憲法序言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講述立法經過、歷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憲法正文,而是憲法的前言;是解釋和說明憲法,引導人們去正確理解憲法,以利於憲法的維護和施行。憲法序言提出了國家的大政方針,但它不是憲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處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都是用的敘述性語言,講述歷史事實和展望未來,並不是法律規定。

1982年憲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共138條,全都用的是規範性法律語言,這才是法律規定。但是,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任何條款中都沒有出現“共產黨”一詞,也自然就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規定了。//

為何1982年憲法未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

(作為補充資料,也可以看這文記述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寫入82憲法序言

//最終這次修改,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回顧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總結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成就與經驗,特別是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為基本遵循,寫入了1982年憲法的序言,從而把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黨的指導思想、新中國的國體和社會主義道路作為有機統一體,以法的形式完整地規定了下來,同時在憲法的全部內容和條文中也都體現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本內涵與精神實質。//

四項基本原則從提出到寫入憲法http://dangshi.people.com.cn/n/2015/0425/c85037-26903076.html

同樣道理,請看香港基本法

序言部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

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同樣是敍述性語言,不是規範性法律語言。


舉例,我說「你穿著紅色衣服。」這是敍述性的。

「國慶典禮是莊嚴場合,出席者須穿戴隆重,以示尊重。」這是規範性的。


直至 2018年,「是次修憲的關鍵,在於憲法條文第一條第二款新增了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再次以入憲來確立其執政合法性。這是繼1975年毛澤東時代首次把「中共執政」寫入憲法條文、以及1982年鄧小平時代把「中共執政」剔出憲法條文後,再次打算將「中共執政」加入憲法條文內。」

(原文網址: 【01周報.兩會】被忽略的修憲關鍵——中共執政重入憲法正文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165224

這「共產黨領導」字樣才再出現在憲法條文。

然而這仍是敍述性用語,而更為「半遮面」的是,它只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卻從沒有說「是立國根本,是國家體制的根本元素」之類。

因為憲法實沒有規定中國只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嘛。

以此推論,喊「打倒一黨專政」絕沒有和國家體制有任何衝突,以國安法「顛覆國家體制」條文起訴絕對是濫權。

***

補充多少少,「國家體制」可以涵蓋不止成文憲法。例如英國是行不成文憲法,但由普通法精煉出來的原則,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對既有制度和傳統的重視,都是國家體制。當然也包括上下議院、英國皇室都是。

那麼討論廢除皇室是否顛覆現行體制?當然算是!你可以說英國容許言論自由,談論甚至倡議顛覆體制沒問題。

但更應注意的是,「應然」和「實然」根本是兩回事。

譬如有日有個法官審案,我覺得不公,我在庭上喝罵他,這是犯了藐視法庭。因為這會令審訊不能進行。

如果我有不滿,法院有投訴法官的機制,原告被告也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公眾輿論也可在法庭以外對法官言行質疑。

這相當於一種「應然」。任一個人當法官,他都應享有相應權力,去履行人民託付的責任。

但假若某法官自稱他是「天命所歸」,就他做法官最正確。其他人要他下台是「顛覆現行制度」。假若他僥倖成功,那人民是所託非人了。

這相當於一種「實然」。就只能任由某人當法官,他享有絕對權力,去制止人民向他問責。

那麼國安法禁止「顛覆國家體制」,是保障現行的「實然國家體制」,還是保障合乎義理的「應然國家體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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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視頻

從何東慈善基金過渡97,來看參選確認書和dq議員的荒謬

https://youtu.be/D4VtEARxK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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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7月 23, 2022

Samuel Bickett 於2022年7月13日在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就香港現況作證

 「四個證人──王惠芬、潘嘉偉、程翔,和我──在委員會內的參議員和眾議員面前作供,講述香港公民社會的崩壞。我主要從宏觀的角度和從我自己案件的角度論述司法系統所受到的侵害。

當海外的注意力大都集中於國安法時,我首要的任務是要令到他們同樣關注國安法案件以外的濫權情況。這些濫權情況是由法官、裁判官、檢控人員和警察猖獗和公然的失當行為引起的。事實上,香港絕大多數的政治犯都是因普通法的罪行,如非法集結、暴動和管有武器 (通常是雷射筆) 等罪行而被控告,當中並沒有涉及國安法。由於這些法律原本的設計並非作如此用途,因此這些公職人員需要作出大量操弄和公然的失當行為才可以保證定罪。對於這些失當行為,大眾關注還是不足夠。」


- 所有法官必須出席由大陸官員講授的國安法講座

- 在一些較早期的案件,有幾名法官裁定示威者無罪後,受到北京國有媒體的攻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便把他們由法官席調往其他文書職位

-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曾表示提供咭片予示威者的律師可能是共犯,需要負上法律上的責任


//香港司法系統的崩壞


香港司法系統已受到北京專制的公安機關所侵害。如果有法庭案件影響到北京或其在香港的代理人的政治利益,被告就很難獲得公平的審訊,並很多時需要待在監獄多年才可獲得裁決。


雖然很少誠實的人會為香港律政司和警隊辯護,但還有人堅持司法機構還是根據法律獨立運作。可是,證據顯示的實情並非如此。


根據2020年訂立的國安法,北京正式成立了一個平衡的司法系統,以控制某些政治案件。我們已有大量文獻記載了這個系統的壞處,但較少人提及傳統普通法法庭的崩壞。有些低層次的示威案件可能仍可避過政權的關注,但一些較著名的政治犯,雖然只是無辜地在普通法法庭被控以非法集結、暴動和煽惑等罪行,但他們與國安法的被告幾乎一樣,但他們與國安法的被告幾乎一樣,都是沒有甚麼希望。在這些案件,由於檢控人員和法官不能依賴國安法壓迫性的條文,他們唯有捏造證據,以及扭曲公認的法律原則,以求把被告定罪。


很多正常的法官都樂於把被告的權利消滅。舉證責任的原則被反轉了﹕法官不是要求控方去證明其理據,而是宣稱被告未能充份地證明自己無罪。當遇到令他們為難的案情,法官會捏造證據,或刻意不提可令被告脫罪的證供。這些情況之頻密,到了一個地步,連我們這些一直把這類案件記錄下來的人都跟不上。


就算不是國安法的案件,法官都不准被告保釋,以致他們須要在監獄度過經年的時間,以等候聆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也指示所有法官必須出席由大陸官員講授的國安法講座。這些大陸官員會教導法官以政治角度審視法庭案件。


依循法律原則審案的法官會被懲罰。在一些較早期的案件,有幾名法官裁定示威者無罪後,受到北京國有媒體的攻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便把他們由法官席調往其他文書職位。在2021年,一名法官因受到一些為國家做事的人嚴重搔擾和威嚇,以致他突然辭職,並舉家移往英國居住 (1)。在律政司方面,當北京在2020年夏天通過國安法時,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從任何角度看都不是支持民主的人士──據報因被北京視為不夠忠誠而不獲准處理國安法案件。他之後辭了職,繼任者是一個更樂於服從北京遊戲規則的人。這些舉動對法官和檢控人員表達了清晰的信息﹕必須服從,否則會有後果。很多有道德的法官和檢控人員都辭了職,留下來的,如果不是太懦弱,不敢去做他們原本應要做的事的人,就是一些熱切擁抱專制政權的人。


另外就是一些私人執業的律師﹕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兩者都經常發表一些官樣文章,維護政府的立場,但對政府的濫權卻默不作聲。該兩個組織最近都對數十名代表示威者的律師展開調查。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曾表示提供咭片予示威者的律師可能是共犯,需要負上法律上的責任。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2) 被國安警察盤問之後,便匆匆移居到英國。數名受尊重的大律師,因為參與政治的緣故,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被監禁。一名知名的人權律師在受到國有媒體攻擊之後,決定離開香港 (3)。他在機場準備登機時,仍然被中共的記者滋擾。其餘有原則的刑事律師只可選擇服從、離開他的專業,或冒上坐牢的風險。


幫助有需要人士的法律援助系統去年也作出重大調整。以前被告能選擇自己的律師,但在新制度之下,政府會委派律師給他們。不出所料,所有被視為對政權不夠忠誠的律師都被排拒在新制度之外。//


- 檢控人員告訴我的律師,雖然她想撤銷控罪,但她的上司決定繼續控告我,原因是我是外國人,並在鏡頭前「羞辱了警察」

- 兩名警員坐在吳女士的背後給她指示,但法例規定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自主

- 警方銷毀了俞樹生襲擊該青年的閉路電視片段

- 警方曾書面承認沒證據顯示俞樹生是現任警員,後來提供了一份文件,把俞的退休日期「延遲」至事件發生之後

- 第二名襲擊者盧志強成為控方證人,並獲警方授予現金「奬項」

- 國安法及普通法案件不再是隨機分發給法官審理

-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訓示在場記者,認為法律應保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被阻撓,過程中也可使用合理武力

(原文為「…認為警察有權誣告別人,訛稱他們犯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行。另外一篇則宣稱阻止警員永遠不合法,就算他們是休班並犯下暴力罪行」)

//很多案例,包括我自己的案件,都能顯示司法系統如何被政權收服


有很多非國安法案件的濫權情況已被記錄,我也有在我的「香港法律及政策通訊」(Hong Kong Law & Policy Newsletter) 論及部分案件。其中兩個受注目的案件均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它們可以說明這點﹕


裁判官陳慧敏裁定民運人士以及大律師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2021年6月4日一個被禁止的六四集會罪成。該裁決是基於一個社交媒體帖文。鄒幸彤在帖文中鼓勵支持者在「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明顯地,她不是邀請他們來到維園集會。陳官的書面判詞有記錄這個帖文,但她卻刪去這些可令被告脫罪的文字。


法官胡雅文裁定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在早一年煽惑他人參與一個類似的六四維園集會罪成。集會當日,支聯會舉行了記者會,宣布他們其後會步行往維園。黎智英當時只是靜默站在一旁,之後便離開了,並沒有步行往維園。胡雅文裁定因為黎智英「是一個知名的公眾人物,而他與支聯會的立場相近,也廣為人知」,而且因為在記者會上,他被「攝影師和記者圍着和追訪」,故此他的現身,已構成一個煽惑他人出席集會的行動。換句話說,黎智英有罪,是因為他是黎智英。


我自己的案件是另一個例子。當然,有很多香港人的遭遇比我所受到的更差,但我的經歷顯示出司法系統已被官員收服和變成政治化,甚至到了公然犯罪失當的地步。在案件的每一個階段,公職人員都辜負了我,辜負了他們對法律的誓約,辜負了香港。


在2019年12月,當我正在逛街購物的時候,我遇見兩個男子正在揍打一名少年,並以警棍掐着他的頸。那時人群正在聚集,幾個人把事件拍攝下來。一名英籍男子以英文問他們是否警察,他們均否認。我接着以中文問他們是否警察,他們也以中文否認。當其中一名男子俞樹生開始襲擊該名英籍男子,我便抓住他的警棍,以圖阻止他。經過一輪糾纏之後,我拿着警棍的一端,把他拘留着,直至到警察到來。當警察數分鐘之後到達時,他們卻宣稱俞樹生為一名警員。整件事件都被手機拍攝下來,而俞被盤問時承認他誣告了該名被他揍打的少年,訛稱他犯了一宗他沒有犯過的罪行,但他們卻拘捕了我,並把襲擊者放走。


我被警方拘留了兩天,其間我經歷到香港一種常用的酷刑對待。警察把我放進一間只有華氏35度 (即攝氏2度) 的房間。我不斷發抖,身體變藍。每隔數小時,一名警員會把我帶離房間。當我身體暖一點的時候,他們就盤問我。每一次,我都拒絕回答問題,而他們就把我帶回那冰凍的房間。


當我獲准保釋後,我的律師寫信給律政司,建議他們看清楚可以顯示我清白無罪的證據,並撤銷控罪。這些法律界同僚都與我一樣,向法律宣過誓。當時我還相信他們會做對的事,但他們沒有。雖然有證據顯示我無罪,但一名法庭檢控主任回信說,他們會控告我。


在2020年春天,被分配到這宗案件的檢控人員告訴我的律師,雖然她想撤銷控罪,但她的上司決定繼續控告我,原因是我是外國人,並在鏡頭前「羞辱了警察」。該名檢控人員隨後被調走,不再負責我這宗案件。律政司另外委任了一名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吳美華負責控告我。


這時候,已經可以很清楚看到,有最高決定權的人,不是律政司,而是警察。在每一次聆訊,都有兩名警員坐在吳女士的背後,他們就算是一件很小的問題也會給她指示──這違反了檢控守則和香港法律,因為它們規定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自主,不受警察影響,也須依據法律行事。這些法庭場面──警員在檢控人員耳邊低聲說話──在政治敏感的案件已經變成常態。


在文件及資料披露的階段,我們發現警方銷毀了一段閉路電視片段。這是俞樹生較早前襲擊該青年,而我並未親身目睹的片段。警方也書面承認他們「沒有證據」顯示俞樹生是現任警員,但在我們屢次反對下,在數個月之後提供了一份可疑的文件,把俞的退休日期「延遲」至事件發生之後。我們也發現警方在聆訊之前聯絡了他們唯一的非官方證人,第二名襲擊者盧志強,並以「奬項」的名義以現金賄賂他。我是以非常堅持和嚴謹的態度追查這猖獗的失當行為。如果這可以發生在我身上,也當可以發生在其他政治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在2021年5月的聆訊,裁判官林希維無視那些會令他為難的影片、警方在聆訊時承認多番說謊這事實、證據的銷毀,和對證人所作出的干擾。他只是重新創作出一系列的事件,並完全不去考量他的失德行為是如何暴露於人前。他裁定我有罪,並判處監禁四個半月。


在監獄過了大約兩個月,我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雖然經歷過這一切,我仍然對司法機構賦予希望,並相信審理上訴的法官會推翻定罪的裁決。


但我又錯了。法庭把案件分發 (—般假定是隨機的) 給臭名昭著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事實上,就算是普通法的案件也不再是隨機分發,而受注目的政治案件幾乎一定會被分發給那幾位與北京友好的法官。在聆訊時,杜官對現場的記者發表了幾篇講詞。其中一篇為警察辯護,認為警察有權誣告別人,訛稱他們犯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行。另外一篇則宣稱阻止警員永遠不合法,就算他們是休班並犯下暴力罪行 (4)。 當然,杜官最後維持原判,並把我送回監獄以服完剩餘的刑期。


今天3月22日,政府人員把我從監獄帶走,並立即把我遞解往美國。我仍要為我的定罪裁決上訴,今次是終審法院。該法院之前已經在沒有提供理據的情況下拒絕給我上訴許可,我現在是第二次申請。但我已不再樂觀了──等待着我的只有法庭的閃爍其辭和拒絕。//


- 官員肯定會搬出偶然一宗無罪釋放的案件作為他們仍然公正的證據,但對於所有會令北京政權產生負面反應的案件,無罪釋放已是沒有可能


- 在大陸,海外公司在商業糾紛中很少機會會獲得勝訴。這不單導致金錢上的損失,更加會導致當局對外籍僱員發出「出境禁令」,而這些禁令有時長達數年


- 如果檢控人員和法官已欣然接受凡是影響北京利益的案件都必須判北京勝訴這一原則,那麼其影響又怎樣可能不會申延至其他案件,包括涉及外資的商業糾紛?


- 對國會和白宮的建議是,就那些濫用法庭以求不公正地監禁異見者的中層檢控人員和警員作出制裁


- 雖然任何尊重司法獨立的政府都應對制裁法官一事十分謹慎,但是有部分法官 (包括首席法官和已知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已放棄了司法獨立,也值得被制裁


- 對助長侵犯人權的美國公司施加懲罰


- 建議國會為香港人提供一條特別的移民途徑


//最後的觀察和建議


有人還期望,在司法系統中還有官員有勇氣站出來拯救香港法治,但他們必須接受事實﹕香港之前備受稱頌的司法系統已經失落了。以後,官員肯定會搬出偶然一宗無罪釋放的案件作為他們仍然公正的證據,但對於所有會令北京政權產生負面反應的案件,無罪釋放已是沒有可能。


有商業機構還認為妥協了的司法系統不會影響他們的利益,但他們只須看一看中國大陸,就知道這沒有可能。在大陸,海外公司在商業糾紛中很少機會會獲得勝訴。這不單導致金錢上的損失,更加會導致當局對外籍僱員發出「出境禁令」,而這些禁令有時長達數年。如果檢控人員和法官已欣然接受凡是影響北京利益的案件都必須判北京勝訴這一原則,那麼其影響又怎樣可能不會申延至其他案件,如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或債權人在香港向已破產的中國地產公司申索?一個司法系統或是獨立於政權,或不是獨立於政權──這裏沒有一半半的選項。


在可見將來,光輝的日子不會重臨香港。但是,美國政府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以至少增加鎮壓香港的成本,和阻止類似的事情再發生。


人權 (馬格尼茨基) 制裁﹕美國已經制裁了數名香港高層官員,但對司法系統內較低層官員的嚴重濫權卻沒有甚麼阻嚇作用。我對國會和白宮的建議是,就那些濫用法庭以求不公正地監禁異見者的中層檢控人員和警員作出制裁。把寬闊的制裁網撤得低一點,有可能阻嚇到部分公務員,以免他們繼續侵害司法系統。雖然任何尊重司法獨立的政府都應對制裁法官一事十分謹慎,但是有部分法官 (包括首席法官和已知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放棄了司法獨立,已是無可置疑的事。這些法官也值得被制裁。


對助長侵犯人權的美國公司施加懲罰﹕最終,唯有增加企業在專制政權投資成本的措施,方能夠遏止北京在大陸和其殖民地的過分行為。以工業為單位的制裁,例如於2014年對俄羅斯實施的制裁,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一些較小型的措施也可以有成效。其中一個可能十分有效的選項是類似《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法律。《海外反腐敗法》禁止美國人 (包括美國公司) 助長嚴重的人權侵犯,違法者會受到民事和刑事的懲罰。我同時建議,如果訂立這樣的法例,有關的條文需要超越《海外反腐敗法》,容許對違法的人進行私人民事訴訟。這將可使到私人原告和律師負責大部分執行法律的工作。


移民途徑﹕我建議國會為香港人提供一條特別的移民途徑,以便他們在美國生活和工作,以及最終取得國籍。我們的盟友,如英國、加拿大及澳洲都已提供這類途徑,而大量香港人也移居當地。這些香港人大都受過良好教育,相對較富裕,而且屬仍可工作的年齡層。他們無論在任何地方也可作出格外的貢獻。如果我們不推出更多措施去吸引他們到來,將會是美國的損失。//


//總結


老實說,對於遏止中共威權主義的冒起,美國政府至今所做的實在太少。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我們離開我們應該要有的心態究竟有多遠﹕離我們不遠的地方,在史密森尼國家亞洲藝術博物館,現正聯同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香港在外地的主要政治宣傳機構) 舉辦一個香港電影展。如果連美國政府在國家首都的機構都不知道這些人是不能合作的,那麼我們又怎能期望美國企業能夠停止與該政權合作?我們又怎能要求我們的盟友對該政權作出措施?


最後,我請所有國會議員謹記,這個國家在民主和人權方面的聲譽,是與我們的領袖是否在本國尊重民主和人權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在上一次總統大選,部分國會議員的言論和行為嚴重傷害美國在外地的影響力,也給我們在中國和其他地方的對手藉口去把威權主義散播全球。我請美國所有的領袖謹記,國家邊界以外的地方,也會感受到他們處理內政時所帶來的影響。


謝謝。//


原文出處:

https://samuelbickett.substack.com/p/713?utm_source=substack&utm_mediu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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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全家移民英國。區域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為65歲,但他選擇於60歲提早退休。

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21/10/08/985904.html


2.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離港 上機前遭國安處邀約「警誡會面」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summon-03012022112451.html


3. 香港著名人權律師韋智達的律師行於今年6月結業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lawyer-04212022133814.html


4. 【逆權律師】美籍律師就襲警案上訴失敗需即時還押 Bickett:會再作出上訴

//杜麗冰宣讀判詞指,不同意上訴人辯稱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由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壓在休班警身上,拳打休班警的面部兩至三次,再搶走休班警的警棍。


案件爭議之一,是休班警員俞樹生曾否認自己警察的身份,並拒絕出示委任證。杜官指,很明顯地從影片見到,一名外籍男士第一次問到俞樹生是否警察(Are you popo?),俞否認,幾秒後問第二次,俞樹生承認,這顯示上訴人和這名外籍男士,都清楚俞樹生已經承認是警察。


上訴方認為,休班警員在追截跳閘男子時,使用不合理武力。杜官認為,武力是確實合理的,休班警員上前制止及質問跳閘男子是盡職盡責。而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警員下班後被認出遭毆打,因此他們會帶備警棍以保安全。//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bickett-0208202203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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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9月 19, 2017

批評《真的絕對自由嗎?細數美國言論自由的種種紅線》

共媒發很多文章都是誤導的。但人們只是轉載,永遠不去查證。
如果稍加查證,就會發覺這些 landmark cases 恰恰就是一路走來確立言論自由。

試看這篇
《真的絕對自由嗎?細數美國言論自由的種種紅線》
https://kknews.cc/world/6nkyozm.html

文章開頭這樣說︰
//在標榜「言論自由」的美國,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層面,同樣要為言論自由劃紅線,違反美國的法律的言論,同樣要負法律責任。大量事實表明,美國政府對於美國民眾一些不應該屬於違法或者屬於輕度違法的言論,也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打壓或者過度處罰,有的量刑相當重。相比之下,中國寬容多了。//

之後列舉一連串事例。

1、美國人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
//一旦發生類似事件將會面臨處罰,比如2013年一名美國教師因踩國旗被開除,當時,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查普林高中男教師斯科特•康普頓在全班學生面前猛踩美國國旗,並稱「國旗只是一塊布,沒有任何意義」。隨後,康普頓被調查、開除。
在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徵兵卡作為對美國政府的抗議,他們在審判中以焚毀徵兵卡是象徵性言論為由,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最終都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決。//

查證結果︰

2013年南加羅來納確有教師因教通識課時踩國旗被學校辭退,但文章無提到的是,學校為免被教師追訴,協議賠償教師八萬五千美元。
//A South Carolina high school teacher removed from the classroom when he stomped on an American flag while discussing freedom is being paid $85,000 to avoid a legal challenge.//
https://amp.insurancejournal.com/news/southeast/2013/05/08/291261.htm

關於越戰,且對比維基百科。
//越南戰爭期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人民批評政府言論的立場有了巨大的變化。但是最高法院在此期間還是支持了一些諸如禁止偽造、自殘或撕毀徵兵卡方式來逃脫兵役的法律,例如在1968年的「美國訴奧布萊登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O'Brien)」中,[65] 最高法院就擔心焚燒徵兵卡會對徵兵工作的「順利和有效運作」造成危害。[66][67] 但就在次年,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英語:Brandenburg v. Ohio)」[68] 的判決徹底推翻了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的裁決。[69] 現在,最高法院就鼓吹公開暴力和革命言論的話語權給予了廣義上的說明:

(我們的)裁決規範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原則,即不允許政府禁止或取締鼓吹暴力或非法活動的言論,即便這些言論有可能導致這樣行動或這些行動的確會導致這樣的危險。[70]

通過「美國訴奧布萊登案」,最高法院拋棄了由「申克訴美國案」得出的「明顯且即時危險」的標準,並同時進一步削弱了「丹尼斯訴美國案」判例的影響力。[71][72] 在1971年的「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73] 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結果推翻了原審。在原審中,科恩因在洛杉磯郡法院走廊上穿著有「去你媽的徵兵(Fuck the Draft)」字樣的夾克衫而被定罪。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閣下在多數意見中寫道,儘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論使用了髒字,但依然屬於「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政治言論範疇。他寫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E7%AC%AC%E4%B8%80%E4%BF%AE%E6%AD%A3%E6%A1%88

2、危及美國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
//在機場等地尤其敏感。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解釋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我的評論︰
這是極端無謂的講法,例如講 hi, jack 被誤會為劫機,那當然不是正常思想的人會認為是缺乏言論自由。
試過有韓國人在便利店有爭執,說了句 I'll sue you. 但被當成 I'll shoot u, 店員嚇得報警,這些可以理解。
呢啲如果有法律責任,係必要的事。難道我們會說“沒有打劫銀行的行動自由”,所以認為外國一樣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中國沒示威自由也無問題?

3、沒有引發危害美國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
//在對待侮辱美國總統的言語行為上,美國政府的做法更是極其刻薄。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站在街頭髮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被判刑。2002年9月,37歲的詹姆斯·特勞格因向白宮發了幾封電子郵件,聲稱要「殺死布希、炸毀白宮」,即被捕入獄,面臨10年刑期和50萬美元罰款。2002年11月,美國一名17歲的高中生為報復同班女生,假冒她給布希發了1封電子郵件,聲稱要「殺死布希及其全家,並將用炸彈炸掉白宮」,被判刑1年。更荒唐的是,患有精神病且正在治療的美國流浪漢蒂莫西·韋德·平克斯頓,只因2007年說要「槍殺布希」,即被判刑57個月。//

在另一篇《美国非暴力政治言论不犯法吗?》,也提到這事
//4) 以刑事罪名限制言论自由。网络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中有一个例子讲得是1951年 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攻击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部分听众咆哮喊打。结果该大学生被逮捕,最后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这个案例说明 了西方国家以刑事罪名进行政治迫害的一贯伎俩,暴露了它们司法公正的虚伪。如果攻击杜鲁门总统和其它官员属于自由言论,而且美国真地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听 众咆哮喊打是破坏言论自由。如果听众咆哮喊打是对的就证明美国人没有攻击美国总统的言论自由。这时,该学生应该因违反某条言论禁令而获罪,而不是“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的是别人。该学生连煽动破坏公共安宁秩序都说不上。总之,这个案例不能自圆其说。但这样一来,一个地地道道的政治案就成了刑事案。按照这个案例,小布什在伊拉克演说时遭到愤怒的伊拉克记者扔鞋,应判罪的不是记者而是小布什。在今年(2011年)9月的“佔据华尔街” 的抗议活动中,有人在祖科蒂公园用扩音器喊话而被纽约警察逮捕,理由是未经许可使用扩音器。而一女子在祖科蒂公园附近的行人路上用粉笔写口号时因涂鸦罪被捕。//
http://www.backchina.com/blog/280795/article-124288.html

查證結果︰
「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站在街頭發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
這個被控以妨礙公眾安寧的 Irving Feiner 被判囚30日。
//Irving Feiner, who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Constitutional debate over free speech when the Supreme Court upheld his conviction on charges of disorderly conduct for dangerously provoking a crowd as he spoke from a soapbox in Syracuse in 1949, died on Jan. 23 in Valhalla, N.Y. He was 84.
...(He always denied widespread reports that he called President Harry S. Truman a bum, saying that if he had meant to insult the president, he would have used an earthier phrase.)
The police estimated that 75 to 80 whites and blacks — 25 or 30, according to Mr. Feiner’s side — had gathered and were blocking the sidewalk and becoming restive. People heckled Mr. Feiner, and at least one man threatened him.
Saying he feared a riot, a police officer at least twice asked Mr. Feiner to get down from the box.
Feiner refused and was arrested on the misdemeanor charge of disorderly conduct, found guilty by a judge and sentenced to 30 days in jail.//
https://mobile.nytimes.com/2009/02/03/nyregion/03feiner.html

Feiner 覺得逮捕他是不當的,事後他控告紐約州政府。其實就是 Feiner vs New York case.
 //On the evening of March 8, 1949, Irving Feiner was arrested after making an inflammatory speech to a mixed crowd of 75 or 80 black people and white people at the corner of South McBride and Harrison Streets in Syracuse, New York. Feiner, a college student,[1] had been standing on a large wooden box on the sidewalk, addressing a crowd through a loud-speaker system attached to an automobile. He made derogatory remarks about President Harry S. Truman, the American Legion, the Mayor of Syracuse, and other local political officials. Chief Justice Vinson said that Feiner "gave the impression that he was endeavoring to arouse the Negro people against the whites, urging that they rise up in arms and fight for equal rights."
Focusing on the "rise up in arms and fight for their rights" part of Feiner's speech, the Court found that Feiner's First Amendment rights were not violated because his arrest came when the police thought that a riot might occur; the police attempted to suppress Feiner's message not based on its content but on the reaction of the crowd. The Court reaffirmed that a speaker cannot be arrested for the content of his speech and that the police must not be used as an instrument to silence unpopular views but must be used to silence a speaker who is trying to incite a riot.//
此君爭取黑人平權,進行街頭演說。他言論激烈,曾提及「拿起武器爭取自己權益」,他認為自己言論受第一修正案保障,警察逮捕他是錯的。
最高法院認為警員沒違反第一修正案,逮捕是因為演說引致聽眾激動,可能生亂,而不是因為警員不滿意演說內容。結果以6比3票數裁決,維持逮捕決定是正確的。
雖然如此,三位法官投反對票。50,60年代皆是黑人平權運動發展時期,聽眾很易激動,若因為激動就剥奪發言者權利,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警員應該保護演講者,並控制和警告人群來維持秩序。

以下是他們的異見判決
//Hugo Black wrote a foresighted dissent, saying that the evidence did not show that the crowd was about to riot. He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e police, instead of arresting Feiner, should have protected him from hostile members of the crowd. The police "did not even pretend to try to protect" Feiner. Police testimony showed that although the crowd was restless, "there [was] no showing of any attempt to quiet it... one person threatened to assault [Feiner] but the officers did nothing to discourage this when even a word might have sufficed." Furthermore, Justice Black noted that it is common for the crowd to be heated with sensitive, polarizing topics and that the police gave no verbal reason to Feiner about his arrest at that exact moment. By ruling against Feiner, it creates precedent for allowing tyranny from the majority, the police can come and shut down any unpopular speaker simply because the popular crowd does not want the speaker to be there.[3]

Justice Douglas, joined by Justice Minton, stated disbelief that the situation constituted a disturbance of the peace and questioned the fairness of the trial Feiner received.//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Feiner_v._New_York

「2002年9月,37歲的詹姆斯·特勞格因向白宮發了幾封電子郵件,聲稱要「殺死布希、炸毀白宮」,即被捕入獄,面臨10年刑期和50萬美元罰款。」
//If convicted, Trauger faces as many as 10 years in prison and a $500,000 fine, assistant U.S. Attorney William Snyder said.//
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news/811537/posts
要知這是最高刑期,結果是判在家軟禁半年
//Senior U.S. District Judge William Standish rejected Trauger's request for leniency but let him avoid prison, sentencing him to six months of home detention on electronic monitoring. He also ordered him to undergo anger management counseling and stop sending personal e-mails.//
http://www.post-gazette.com/local/north/2004/01/16/Cyber-plotter-contrite-in-court/stories/200401160075

「2002年11月,美國一名17歲的高中生為報復同班女生,假冒她給布希發了1封電子郵件,聲稱要「殺死布希及其全家,並將用炸彈炸掉白宮」,被判刑1年。」
呢個係事實。但佢無講到個靚仔嘅一年刑期係判緩刑。
//Fellows admitted using the girl’s name to log on to a computer at Oswego High School.
Fellows could have faced five years in prison if he pled to federal charges, but his guilty plea to an aggravated harassment charge in Oswego City Court carries a maximum of a year behind bars, along with probation and orders to stay away from the president.//
http://mobile.wnd.com/2004/04/23984/#RJvqDb1gu15hByAI.99

「更荒唐的是,患有精神病且正在治療的美國流浪漢蒂莫西·韋德·平克斯頓,只因2007年說要「槍殺布希」,即被判刑57個月。」
呢個係事實。這君已是慣犯,也曾恐嚇過克林頓總統,以及佐治亞州州長。
//A homeless Florida man has been sentenced to 57 months in federal prison for making threats against President George Bush.
http://www.upi.com/Homeless-man-gets-prison-for-Bush-threats/55811214417945/

Timothy Wade Pinkston has a previous history of threatening President Bill Clinton and the governor of Georgia, the St. Petersburg Times reported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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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你要逐一查證是很麻煩的事,舔共文章就半真半假的塞一大堆,博大霧。

你真的細看其證據不堪一擊。

附錄
1) 說明《第一修正案》
The First Amendment doesn't guarantee you the rights you think it does,
by AJ Willingham, CNN
http://edition.cnn.com/2017/04/27/politics/first-amendment-explainer-trnd/index.html

2) 妨礙公眾安寧, 即是一種行為不檢的刑事罪行
Disturbing the Peace, as a misdemeanor criminal offence
http://criminal.findlaw.com/criminal-charges/disturbing-the-peace.html

星期日, 8月 07, 2016

港獨與港獨權

港獨運動是否值得支持,與民眾是否有行為的權利,是兩回事。舉例,你去看電影,你隨時可起身離去,儘管這未必是明智。
又假如,你跟同伴示意,猶豫是否要走,片太爛了,卻連商量的權利都不給你(當然,這又假設你們聲音不會影響其他觀眾,但打手勢總可以),這就連言論自由都受影響了。

再進一步是港獨權是否存在?
既然未有反分裂法,港獨運動並未犯法。
在主權層面,唯一確定香港屬中國一部分,是基本法。
但同西藏十七條的情況一樣,要中國政府整體遵守,基本法才有效,起碼主要事項要做到。
但現在,中央不干預特區內部事務,香港有普及平等民主選舉,以至生活方式不變,大抵都做不到。
所以基本法是失效了。中英聯合聲明是由基本法來保障落實,因而這也失效了。
在法理基礎上,因此,中國對香港沒有主權。因你這上溯,不平等條約中國不承認,因此也不能確認英國有主權,而英國在1985年香港法案,已放棄97後在香港的主權。
因此,最合理做法是重啓主權議題,看是獨立成國家,交國際托管,定還是重訂基本法 - 起碼要收回人大釋法權及落實民主普選。
最後方案交全民公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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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談論非法的事情

「港獨是非法的,所以談論港獨是非法的。」-很驚訝法盲到這地步。
賭波合法化,同性戀非刑事化,這些通過以前,作出這些行為是非法,但絕對可以談論,否則公眾如何表達意見?議員又如何可以討論?
甚至可以說,因議員就是辯論法案,談論「非法」的事是職責所在。
憲法是法上之法,有關國家制度,以至如何立法,確立一些最高原則,而所有法律都不可牴觸這些原則,例如人權,公民權。
推動修憲絕對可能,談論絕對可以,頂多是推不成。如果有人因而身陷囹圄或要亡命天涯,就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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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於憲章 才會想推動修改
也就是說,所謂「效忠憲章」,是指「支持憲章去約束政府」的這個精神,並同意「法律與政府不應違憲」。「效忠憲章」,並不等於同意憲章上寫的每一條條文。如果「效忠」代表必須同意憲章上每一條條文,那麼修憲制度和權力的意義何在?正是因為不同意其條文,才會提出修憲;正是因為大家都不同意那條文,修憲才能夠成功通過。
故此,議員不同意憲章上的任何條文,不等於他不忠於憲章。正是忠於憲章的人,才會不同意上面的條文,並想要推動去修改它,修改它是為了讓未來的政府遵守修改後的條文。不忠於憲章的人,他們不需要提出修改憲章,而是直接不遵守憲章,把它視為白紙,形同虛設。//
他們好像不知道憲法是可以修改的-鄭立-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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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東歐遊歷,這兒的國家國土都很細,兩個鐘頭車就一個國家。但這兒的人民很快樂,小國寡民,不用一日到黑談什麼偉大民族復興。如是者,我翻查了一下世上有些什麼國家的國土是比香港還要細的,以作參考。
香港的陸地面積是 1,106 平方公里(一平方公里約等於5個維園),比下列各國的陸地面積加起來還要大:
梵蒂岡 0.44
摩納哥 2.02
諾魯 21
吐瓦魯 26
聖馬利諾 61
列支敦斯登 160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 261
馬爾代夫 298

星期一, 7月 25, 2016

周末晚大屠殺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aturday_Night_Massacre

五毛聲稱「外國都一樣,都有希拉里拉票,在巴拿馬文件都有份」。
本文以水門事件一段情節,周末晚大屠殺 (Saturday Night Massacre) 作例子,去看看外國和中國有何不同。

(一)
話説1973年5月,司法部長理察森 (Elliot Richardson) 委任考克斯 (Archibald Cox)作特別檢察官。事前理察森向眾議員司法委員會承諾,會委任特別檢察官,就1972年6月17日在水門 (Watergate) 發生的各事件作調查。

這項任命是一「職業預留位置」︰這直接聽命司法部長,除非涉瀆職,否則不能罷免。這是確保其調查不受干擾。

考克斯向總統發出傳票,要求交出白宮辦公室錄音講話之副本,總統最初拒絕。1973年10月19日星期五,尼克遜總統 (Richard Nixon) 提出史坦尼斯妥協 - 他同意讓參議員約翰.史坦尼斯 (John C. Stennis) 來覆檢這些錄音帶,作出總結呈交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而這參議員是人所共知患有重聽毛病!

考克斯當晚即表拒絕,因周末政府辦公室都會關門,人們都以為這段律政大鬥法會中場休息.....
(無巧不成話,參議員約翰史坦尼斯的女兒後來贊助美國軍方組裝一艘核動力航空母艦,並以她父親名字命名,這就是史坦尼斯號航母。)

 (二)
然而,翌日尼克遜命令理察森罷免考克斯。理察森拒絕,並辭職抗議。尼克遜接着命令副司法部長拉克爾邵斯 (William Ruckelshaus)罷免考克斯,後者同樣拒絕,並且辭職。

尼克遜然後命令總檢察長博克 (Robert Bork), 作為署理司法部長 (因正副司法部長已離職,這時他已是最高職位的一員) ,去罷免考克斯。理察森和拉克爾邵斯都曾對各個國會監察委員會作個人保證,絕不干擾調查,惟博克並未作這等保證。雖然日後博克聲稱他當時相信尼克遜的命令是有效和合理的,但他有考慮過請辭,以免「被認為是個唯命是從,對總統聽話以保住飯碗的人」。

無論如何,當他坐着豪華轎車被帶到白宮,並宣誓就任署理司法部長之後,博克就寫了罷免考克斯的信件。

起初白宮聲稱拉克爾邵斯是被罷免的,但華盛頓郵報翌日指出,「總統給博克的信件寫着,拉克爾邵斯是自行辭職的。」

1973年11月14日,聯邦法院法官格塞爾 (Gerhard A.Gesell) 判決考克斯的罷免為非法,因並沒發現他有不尋常的不當行為,而能構成特別檢察官職位規定的合理解聘原因。國會對此大為震怒,因這表明是嚴重濫用了總統權力。公眾向白宮及國會發出不尋常地多的電報。周末晚大屠殺後的一周之內,奧利華.奎爾 (Oliver Quayle) 為全國廣播公司 (NBC) 所作的民調顯示,現在有大多數美國公民支持對尼克遜作彈劾,其中44%支持,43%反對,13%未決定,並有1-2%取樣誤差。往後的日子,在國會內,無數個對總統彈劾的議案被提出...

 (三)

影響和傳承
尼克遜被迫容許博克委任新的特別檢察官,賈沃斯基 (Leon Jaworski), 去繼續調查。人們關注到底賈沃斯基會局限只對水門爆竊案作調查,抑或是跟隨考克斯的線索,去追查更廣泛的腐敗行為,例如「白宮水喉医」(尼克遜的白宮特別調查隊,專門阻止機密訊息泄漏給傳媒,例如有關越戰的五角大樓文件)。結果賈沃斯基是對更廣泛的腐敗行為作調查。

尼克遜始終拒絕交出真正的錄音帶,但他同意交出其中大量的抄本。尼克遜指出,任何關係國家安全的訊息都要由錄音帶中刪除。在11月7日,當一段18-1/2 (十八又二分一)分鐘的錄音被洗走,就造成更多爭議。尼克遜的私人秘書,露絲.瑪利.活士 (Rose Mary Woods), 說她不小心洗走了錄音,當時她要聽電話,因而踏錯了錄音機的腳踏。後來的鑑證分析確定,錄音帶有數節被洗掉 - 至少有五處,而或者多至九處。

水門醜聞,以及為此而作的種種掩飾,帶來與日俱增的壓力。尼克遜的總統生涯終告屈服。面對彈劾、定罪以及必然的罷免,尼克遜於1974年8月9日辭職。1978年通過的政府道德法案,正是周末晚大屠殺的直接結果。

在他死後出版的回憶錄,博克表示尼克遜承諾,在他履行解聘特別檢察官一事之後,會讓他當上最高法院大法官。尼克遜辭職後不能兌現承諾,但朗奴.列根在1987年提名博克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只是這任命被參議院否決。

星期二, 1月 26, 2016

現代年獸

//有一年「年獸」跑到一村為非作歹,被一家門口晾的大紅色衣服嚇跑了。到了另一村,又被燈光嚇走。到了另一處,也被打掃的人嚇跑了,於是人們知道「年獸」的弱點,怕聲音、怕紅色、怕火光、也不喜歡整潔的環境。每至年末歲首,人們就在家門口大掃除、貼紅聯、放鞭炮、掛紅燈,院子裡燒柴禾、攏旺火,用菜刀剁菜肉,發出聲音,把「年獸」嚇得逃走,不再危害人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9%B4%E7%8D%B8

現代的年獸,進步了不少,懂得掌握村民的人性弱點,以謊言和暴戾,用貪污和恐懼控制村民,甚至到了率獸食人的地步。這現代的年獸是不怕紅色的,甚至以紅色為記。
人們以為年獸是可畏的,不能被擊敗的,其實不然。
我們也不須放鞭炮、掛紅燈,只要我們堅持正義,不扭曲人性,不為利益所腐蝕。認為重要的事,我們就盡力保衛。

現代的年獸,也是怕聲音、怕火光、怕整潔的環境。
它怕的是人們說真話、講事實,怕的是人們行公義、照亮真理之光,怕的是人們潔身自愛,不願同流合污。

//如果你的工作與教育、宣傳和意識形態有關,那你要清楚,你所影響的不是一人兩人,而是千人萬人。幾個世紀以來,人類社會有一個共識:讓孩子遠離毒品。而事實上,那些精神上的毒品——謊言、謬論、仇恨教育、反人類的宣傳——同樣危險,甚至更加危險,即使做不到全面禁絕,至少也要讓孩子遠離毒品。如果你是記者,就不應該參與造假;如果你是教師,就不應該販毒;如果你是學者,就應該堅持真理、拒絕謊言;如果你是作家,就不該睜著眼說瞎話。這不是最高的要求,相反,是最低的。//
慕容雪村_如秋水長天(香港書展2012演講稿)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11/22/n4017082.htm%E6%85%95%E5%AE%B9%E9%9B%AA%E6%9D%91-%E5%A6%82%E7%A7%8B%E6%B0%B4%E9%95%BF%E5%A4%A9.html

到嚇跑現代年獸時,我們同樣可互相道賀。

安裕:何日真正說恭喜
http://www.pentoy.hk/%E4%B8%AD%E5%9C%8B-2/k36/2014/02/10/%E5%AE%89%E8%A3%95%EF%BC%9A%E4%BD%95%E6%97%A5%E7%9C%9F%E6%AD%A3%E8%AA%AA%E6%81%AD%E5%96%9C/

星期六, 12月 05, 2015

大憲章與公民自由

《大憲章》其實不是什麼保障人權的文件,甚至嚴格而言不是法例、或憲法,而是一份和約,甚至在其產生之時已是一份失敗的和約。
然而,它在兩大歷史關鍵時刻─包括英國的光榮革命和美國的獨立運動─發揮作用,塑造出人類歷史新進程。
這本是設計來保障封建貴族的權利,但卻輾轉被激進分子用來作幌子,粉飾成保守分子,以便推翻原有制度。

君王本是自詡君權神授,無任何自尊自大的君王會守此約。英王約翰一開始便無意守諾,只是以此權宜去平息叛亂。
約翰王食言自肥,貴族復叛,更邀來法國國王的長子路易王子(Prince Louis)擔任英國國王,路易王子翌年(1216年)攻陷倫敦。處於劣勢的約翰王染病逝世(後世文豪莎士比亞猜想他是被毒死),其9歲兒子亨利登基,攝政王烕廉‧馬歇爾 (William Marshal)以年近七十高齡披甲上陣,復勝而求和,拋出承認《大憲章》作為條件,分化叛亂貴族,於是這些貴族支持約翰的兒子,把路易趕走。

至17世紀光榮革命時期,法學家愛德華·柯克 (Edward Coke),論述《大憲章》作為以立法限制君權的先例。

到美國獨立運動時期,美洲大陸東北殖民地的居民就是以《大憲章》來強調自己的權利,對抗英國國會,就如當初17世紀的議會派以此為號召來對付君王。
少年輕狂的傑弗遜 (Thomas Jefferson) 本來對柯克多所貶抑。柯克著作是修讀法律科目的指定教材,傑弗遜讀來不住咒罵,說柯克是悶蛋流氓。然而成熟後的傑弗遜卻挖苦地說︰「頭腦清晰的輝格黨人從不寫作,...對英國憲制,即英式公民自由有深刻學養的也不幹」
("Coke Littleton was the universal elementary book of law students, and a sounder Whig never wrote, nor of profounder learning in the orthodox doctrines of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or in what were called English liberties. ")
輝格黨是主張捍衛有限君主制和突顯議會之重要性,正合諸多美國開國元勳所企盼,看來柯克是成了必要之惡了。

正是《大憲章》在英國的圖騰地位,以致每一次時代轉變,新的階級/群體冒起,爭取權利時,都會援引《大憲章》,把原本只適用於貴族的權利擴展到自己。

《大憲章》神話 - 歐洲動態2.0
http://europechinese.blogspot.hk/2015/06/blog-post_15.html

法政匯思網誌│記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 香港展覽
http://www.post852.com/%E8%A8%98%E8%8B%B1%E5%9C%8B%E3%80%8A%E5%A4%A7%E6%86%B2%E7%AB%A0%E3%80%8Bmagna-carta-%E9%A6%99%E6%B8%AF%E5%B1%95%E8%A6%BD/

The uses of history - The Economist - How did a failed treaty between medieval combatants come to be seen as the foundation of liberty in the Anglo-Saxon world?
http://www.economist.com/news/christmas-specials/21636510-how-did-failed-treaty-between-medieval-combatants-come-be-seen-foundation

正當法律程序 - 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A3%E7%95%B6%E6%B3%95%E5%BE%8B%E7%A8%8B%E5%BA%8F

星期三, 10月 29, 2014

法治觀念 (Rule of Law)

法治觀念會重視如何防止濫權

- 梁國雄、馮家強、盧偉明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院刑事上訴編號:2005年第1號及第2號,終審法院判決,2005年7月8日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第16段) (首席法官李國能作出之主要判詞)

見 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The rule of law will emphasize on how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 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FACC 1 & 2/2005, Court of Final Appeal judgment dated 8 July 2005)

“In a society governed by the rule of law, the courts must be vigilant in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must rigorously examine any restriction that may be placed on them.” (paragraph 16) (majority judgment by Chief Justice Li)

see 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

1.  The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is a fundamental right.  It is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re precious and lie at the foundation of a democratic society.

2.  These freedoms are of cardinal importance for the stability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for a number of inter-related reasons.  The resolution of conflicts, tensions and problems through open dialogue and debate is of the essence of a democratic society.  These freedoms enable such dialogue and debate to take place and ensure their vigour.  A democratic society is one where the market place of ideas must thrive.  These freedoms enable citizens to voice criticisms, air grievances and seek redress.  This is relevant not only to institutions exercising powers of government but also to organizations outside the public sector which in modern times have tremendous influence over the lives of citizens.  Minority views may be disagreeable, unpopular, distasteful or even offensive to others.  But tolerance is a hallmark of a pluralistic society.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hese freedoms minority views can be properly ventilated.

3.  A peaceful assembly may consist of a procession, as it did in the present case.  A procession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because it involves an expression of the views of the participants as they move from one place to another.  A procession has been aptly called an assembly in motion.  The message the participants are seeking to communicate may have a wide exposure.  A procession is a potent method of expression and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democratic societies including Hong Kong.

4.  This appeal concerns a challenge to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tatutory scheme for the regulation of public processions contained in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the Ordinance”).  The focus of the challenge is on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statutory discretion conferred on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the Commissioner”) to restrict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for the purpose of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is too wide and uncertain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constitu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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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1.  和平集會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與言論自由這另一項基本權利緊密相連。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都是寶貴的權利,亦是民主社會的基石。

2.  基於一些互相關聯的理由,這些自由對社會的穩定和進步至為重要。就民主社會而言,最重要的是能透過公開對話和辯論來化解衝突、打破僵局和解決難題。這些自由使上述對話和辯論得以進行以至積極地進行。一個民主社會必須是一個百家爭鳴的場所,而這些自由使市民能夠提出批評、表達不滿和尋求糾正。這不僅對行使政府權力的機構重要,對現時不屬公營部門但可對市民的生活造成巨大影響的機構同樣重要。少數派的意見可能令人不悅、不受歡迎、令人反感或甚至冒犯他人,但寬容是一個多元社會的標誌。透過行使這些自由,市民可正當地公開討論少數派的意見。

3.  和平集會可以包括遊行,而這正是本案所涉及的活動。遊行是一種有效的傳達訊息的方法,因為參與者會透過由一處地方遊行到另一處地方來表達意見。遊行曾被貼切地稱為移動中的集會,而遊行人士所試圖傳達的訊息可能得以廣泛傳揚。遊行是一種有力的表達方法,在包括香港在內的民主社會中是常見的活動。

4.  本上訴涉及對一項載於《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該條例”)並用以規管公眾遊行的法定計劃是否合憲而提出的質疑。這項質疑的重點是指:警務處處長(“處長”)所獲賦予的為維持“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而限制和平集會權利的法定酌情權過於廣泛和不確定,以致未能符合憲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