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8月 07, 2016

港獨與港獨權

港獨運動是否值得支持,與民眾是否有行為的權利,是兩回事。舉例,你去看電影,你隨時可起身離去,儘管這未必是明智。
又假如,你跟同伴示意,猶豫是否要走,片太爛了,卻連商量的權利都不給你(當然,這又假設你們聲音不會影響其他觀眾,但打手勢總可以),這就連言論自由都受影響了。

再進一步是港獨權是否存在?
既然未有反分裂法,港獨運動並未犯法。
在主權層面,唯一確定香港屬中國一部分,是基本法。
但同西藏十七條的情況一樣,要中國政府整體遵守,基本法才有效,起碼主要事項要做到。
但現在,中央不干預特區內部事務,香港有普及平等民主選舉,以至生活方式不變,大抵都做不到。
所以基本法是失效了。中英聯合聲明是由基本法來保障落實,因而這也失效了。
在法理基礎上,因此,中國對香港沒有主權。因你這上溯,不平等條約中國不承認,因此也不能確認英國有主權,而英國在1985年香港法案,已放棄97後在香港的主權。
因此,最合理做法是重啓主權議題,看是獨立成國家,交國際托管,定還是重訂基本法 - 起碼要收回人大釋法權及落實民主普選。
最後方案交全民公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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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談論非法的事情

「港獨是非法的,所以談論港獨是非法的。」-很驚訝法盲到這地步。
賭波合法化,同性戀非刑事化,這些通過以前,作出這些行為是非法,但絕對可以談論,否則公眾如何表達意見?議員又如何可以討論?
甚至可以說,因議員就是辯論法案,談論「非法」的事是職責所在。
憲法是法上之法,有關國家制度,以至如何立法,確立一些最高原則,而所有法律都不可牴觸這些原則,例如人權,公民權。
推動修憲絕對可能,談論絕對可以,頂多是推不成。如果有人因而身陷囹圄或要亡命天涯,就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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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於憲章 才會想推動修改
也就是說,所謂「效忠憲章」,是指「支持憲章去約束政府」的這個精神,並同意「法律與政府不應違憲」。「效忠憲章」,並不等於同意憲章上寫的每一條條文。如果「效忠」代表必須同意憲章上每一條條文,那麼修憲制度和權力的意義何在?正是因為不同意其條文,才會提出修憲;正是因為大家都不同意那條文,修憲才能夠成功通過。
故此,議員不同意憲章上的任何條文,不等於他不忠於憲章。正是忠於憲章的人,才會不同意上面的條文,並想要推動去修改它,修改它是為了讓未來的政府遵守修改後的條文。不忠於憲章的人,他們不需要提出修改憲章,而是直接不遵守憲章,把它視為白紙,形同虛設。//
他們好像不知道憲法是可以修改的-鄭立-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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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東歐遊歷,這兒的國家國土都很細,兩個鐘頭車就一個國家。但這兒的人民很快樂,小國寡民,不用一日到黑談什麼偉大民族復興。如是者,我翻查了一下世上有些什麼國家的國土是比香港還要細的,以作參考。
香港的陸地面積是 1,106 平方公里(一平方公里約等於5個維園),比下列各國的陸地面積加起來還要大:
梵蒂岡 0.44
摩納哥 2.02
諾魯 21
吐瓦魯 26
聖馬利諾 61
列支敦斯登 160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 261
馬爾代夫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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