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7月 25, 2022

憲法沒禁止喊「打倒一黨專政」

 //有人說:“1982年憲法序言中多處寫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足以證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憲法規定的”。筆者認為,這是對憲法的誤讀。

憲法序言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講述立法經過、歷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憲法正文,而是憲法的前言;是解釋和說明憲法,引導人們去正確理解憲法,以利於憲法的維護和施行。憲法序言提出了國家的大政方針,但它不是憲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處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都是用的敘述性語言,講述歷史事實和展望未來,並不是法律規定。

1982年憲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共138條,全都用的是規範性法律語言,這才是法律規定。但是,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任何條款中都沒有出現“共產黨”一詞,也自然就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規定了。//

為何1982年憲法未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

(作為補充資料,也可以看這文記述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寫入82憲法序言

//最終這次修改,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回顧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總結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成就與經驗,特別是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為基本遵循,寫入了1982年憲法的序言,從而把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黨的指導思想、新中國的國體和社會主義道路作為有機統一體,以法的形式完整地規定了下來,同時在憲法的全部內容和條文中也都體現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本內涵與精神實質。//

四項基本原則從提出到寫入憲法http://dangshi.people.com.cn/n/2015/0425/c85037-26903076.html

同樣道理,請看香港基本法

序言部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

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同樣是敍述性語言,不是規範性法律語言。


舉例,我說「你穿著紅色衣服。」這是敍述性的。

「國慶典禮是莊嚴場合,出席者須穿戴隆重,以示尊重。」這是規範性的。


直至 2018年,「是次修憲的關鍵,在於憲法條文第一條第二款新增了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再次以入憲來確立其執政合法性。這是繼1975年毛澤東時代首次把「中共執政」寫入憲法條文、以及1982年鄧小平時代把「中共執政」剔出憲法條文後,再次打算將「中共執政」加入憲法條文內。」

(原文網址: 【01周報.兩會】被忽略的修憲關鍵——中共執政重入憲法正文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165224

這「共產黨領導」字樣才再出現在憲法條文。

然而這仍是敍述性用語,而更為「半遮面」的是,它只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卻從沒有說「是立國根本,是國家體制的根本元素」之類。

因為憲法實沒有規定中國只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嘛。

以此推論,喊「打倒一黨專政」絕沒有和國家體制有任何衝突,以國安法「顛覆國家體制」條文起訴絕對是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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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多少少,「國家體制」可以涵蓋不止成文憲法。例如英國是行不成文憲法,但由普通法精煉出來的原則,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對既有制度和傳統的重視,都是國家體制。當然也包括上下議院、英國皇室都是。

那麼討論廢除皇室是否顛覆現行體制?當然算是!你可以說英國容許言論自由,談論甚至倡議顛覆體制沒問題。

但更應注意的是,「應然」和「實然」根本是兩回事。

譬如有日有個法官審案,我覺得不公,我在庭上喝罵他,這是犯了藐視法庭。因為這會令審訊不能進行。

如果我有不滿,法院有投訴法官的機制,原告被告也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公眾輿論也可在法庭以外對法官言行質疑。

這相當於一種「應然」。任一個人當法官,他都應享有相應權力,去履行人民託付的責任。

但假若某法官自稱他是「天命所歸」,就他做法官最正確。其他人要他下台是「顛覆現行制度」。假若他僥倖成功,那人民是所託非人了。

這相當於一種「實然」。就只能任由某人當法官,他享有絕對權力,去制止人民向他問責。

那麼國安法禁止「顛覆國家體制」,是保障現行的「實然國家體制」,還是保障合乎義理的「應然國家體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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