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月 28, 2014

終院裁決與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 吳靄儀 主場新聞

吳靄儀

大律師、資深傳媒人、前立法會議員。

2013-12-23 18:15:14

反對終審法院《孔允明案》(FACV 2/2013)裁決的聲音不絕於耳,網民更加用詞激烈,顯見裁決的普遍不受歡迎。然而,明知會受反擊而撰文據理回應批評的大有人在,實屬可喜。本文不在維護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權利,而是旨在從法治對管治水平的要求的角度,解釋為何不論我們對新移民的觀感如何,這項裁決也應得到我們的重視和肯定。

香港社會不少人對新移民反感,認為他們分薄了社會資源,是不爭的事實,但這個事實,不應影響我們維護新移民一切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就如我們維護言論自由,包括表達會令我們反感的言論的自由一樣。事實上,得到大多數人或當權者支持的言論不需要保護,反而是不受歡迎的言論更加需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如果將人分成我們認同的和不認同的兩類,支持前者享有一切憲法賦予的權利,而對後者則另眼相看,我們的「法治」,就與「人治」沒有分別,香港與大陸當局的分別,只在於我們敵視的對象不同。

我相信上述的概念,是不具爭議(或不應爭議)的。至於新移民在法律上享有甚麼權利,而這些權利可不可以加以限制,答案顯然是在於法律的條文與精神。終院的裁決能否得到尊重,不應取決於我們是否贊同其結論,而是在於裁決所陳述的理據是否清晰合法,公平合理。這才是最重要和對香港管治長遠影響最大的。

法治和民主相同的淵源目標是反抗專制強權,防止權力的任意使用,所以核心精神是制定公開公平的程序,讓雙方各自提出事實與理據,達致人皆可見及可評論的結論。

終院的裁決,理由十分清楚而簡單,就是《基本法》第36條之下,「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在第145條之下,特區政府有權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因此,一方面社會福利權不是只屬住滿7年的香港永久居民而是屬於「香港居民」,承傳原有制度,住滿一年已合資格,但另方面,這項權利並非絕對和不可減損,而是可以「依法」 - 也就是按照既定的規章制度 - 加以限制。法庭並不干預行政當局選擇甚麼政策,而是只審核有關政策對該項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法律準則。所指的準則,就是是否有正當社會目標(legitimate societal aim)、是否針對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rationality),以及做法是否為達到目標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見裁決書的第38-39段)

法庭如何基於上述準則作出裁決,憑藉的是申請人和政府當局雙方各自提供的事實和爭辯的理據,不是法官自己對新移民處境的認同與否,或認為甚麼政策才是上策。

由此可見,法庭怎樣裁決,要視乎政府提出的解釋和根據是否充分。判決書說明:「只有在明顯地全無合理基礎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裁定該項限制為不相稱(“the restriction will only be hel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f it is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見判決書第43段)

我們要理解,法庭審理司法覆核申請的權力,是來自奉行法治:政府施政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不能任意行使其行政權力,而是否超越法律權限而「任意」,由法庭裁決:沒有任何合理基礎而對一項憲法權利施加限制,就是任意。

這個原則,是法庭一直貫徹引用的原則。政府敗訴,往往因為拿不出任何正當的道理,甚至沒有任何道理,只是蕭規曹隨。例如剝奪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就是一個例子。負責任的守法政府,應該研究法庭判決的理由,汲取教訓,尋求改進,那麼施政就會變得越來越符合法治精神。

我們能接受政府跌破這個底線麼?市民大眾不服當局拒絕發牌給香港電視而不給任何理由,不正是要求政府守住這個底線麼?如果這個要求適用於反對梁振英任意拒絕發牌給王維基,而不是同樣適用於限制新移民申領綜援,我們支持的就不再是法治而是傾向人治。如果拿不出合理理由,解釋不到有甚麼正當目標而這個限制是達到目的合理和合比例的做法,這個政策就不能推出,不只是針對新移民,針對甚麼人、甚麼團體也是一樣。

終院判決書提出的只是良好管治的起碼要求:制訂政策及政府施政必須有清楚的理據原則,及按照公開貫徹的既定制度。現時特區政府的最大弊病是做不到這個基本要求;梁振英的官員任意妄為,甚至不知道這個基本要求為何物。所謂「依足程序」就可以不講道理,其實與法治貌合神離。後果是社會越來越不穩定,特別是今次事例,政府不善處理,不但加深了社會矛盾,更令市民因不滿法庭裁決的結果而影響了對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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