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桂標
香港人文學會會長、中大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2013-11-24 15:47:44
一、李飛說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民主制度,後者包括五個層面。
講者以為,若依民主的涵義來說,他所說的五個層面其實都有違民主原則。
1.中國收回香港是以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為前提和條件。
回應:沒有真正的普選,香港的政制則從來都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2.中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且五十年不變。
回應:九七回歸初期,中央政府勉強可說遵守承諾,但越到後來,則越趨向一國而離開兩制;特別是最近幾年,西環治港越趨公開化、合理化,一國兩制可說幾乎名存實亡。
3.中國充分保護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回應:說基本權利和自由,以政治權利為重中之重,因為其他權利自由也會由此而受制約。然而,香港人從來就沒有充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方面的權利一直被剝奪。
4.中國規定香港特區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緊密結合。
回應:香港不但沒有真正的民主,法治也是有限度的。最重要的,是法院以外,還有人大,後者的釋法,其實就摧毀了香港的法治基礎。另外,行政會權力日益膨漲,再配合為欽點建制派的護航,權力分立根本就有名無實。
5.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均由選舉產生。
回應:選舉在民主社會與地區,是普及而平等的,但香港的特首選舉及立法會選舉,則是假普選。因為,前者一直由小圈子選舉委員會包攬,而未來即使講一人一票選舉,但提名權操控在小圈子提名委員會手上;後者,則一直以來,都有很大比例的功能組別部分,後者只由少數業界人士選出,不能代表廣大市民。
二、李飛說將來普選特首是依照基本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舉行。
基本法中對於特首選舉的安排其實用語相當籠統,因此,說選舉安排須符合其規定,最重要的,是我們應以民主社會的憲法精神,即是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為標準而加以合理的詮釋。
1.基本法規定特首須由有廣泛性代表組成(李飛的理解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模式組成,為工商界等四個界別同等比例成員組成,約千多人)的提名委員會集體提名。
回應:任何憲法,均須按照人權自由而訂定,作為香港憲法的基本法也不應例外;因此,當中重點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職是之故,提名委員會成員並非由公平、公開方式選出的小圈子,既剝奪了公民的提名權,也因選委多數是建制派人士,有特定政治立場,對候選人會作出不合理的篩選;這種規定根本沒有法理基礎,說這是依法而行,只是誤導公眾。另外,這種說法與真正普選的公民提名方式相衝突,只是假普選。
2.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理由是不愛國愛港人士,即是與中央對抗人士,後者擔任特首,則與中央沒有良好關係,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就行不通。
回應:第一,從來沒有憲法規定行政首長要由愛國人士擔任,基本法也沒有這種規定。第二,愛國的涵義十分籠統,難以作為法律條文。第三,如果用了這種主觀標準作為提名原則,那麼,必然違反了平等而普及的普選的真義,因為可隨意剝奪任何人(主要是本港泛民主派人士)的被選舉權。
總而言之,李飛對於特首普選的看法,是故意為選舉特首設定種種限制,並將小圈子的特首普選講成是真正普選,是誤選公眾的說法,站在講求的普世民主自由的角度來說,完全不可接受。
參考資料:
李飛見政府官員發言全文
明報:高民望參選人會否被篩走,是特首普選關鍵
蘋果日報:中央堅持篩選 表明阻對抗者做特首
李飛「宣旨」封殺公民提名
明報社論︰高民望參選人會否被篩走,是特首普選關鍵
蘋果日報社論︰儘管只是一杯水,也要相信水能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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