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棟
哲學博士,畢業於美國印弟安那州大學(布魯明頓校園)(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曾任教於明尼蘇達州的聖克勞特州立大學(St. Cloud State University)。2012年秋季起,在美國十大天主教學府、俄亥俄州的戴頓大學(University of Dayton)哲學系任教。
2014-1-7 11:25:23
Free will, though it makes evil possible, is also the only thing that makes possible any love or goodness or joy worth having.你或許在面書上見過有人傳閱基督教著名作家魯益師的這席話。誠然,由奧古斯丁至今,不少基督徒均相信,人間苦難和罪惡,有很多都是人類造成的,不能歸咎於上帝。若被反詰:「為何上帝要創造一些有自由去作惡的人?為甚麼那不是上帝的錯?」,那答案就是上述魯益師的那席話,意思是,苦罪來自人類的自由意志,但我們不能沒有自由意志,因為若沒有了它,人類不可能有關愛、美善、快樂等,但那些東西太有價值了。換言之,關愛、美善、快樂等的必要條件 (necessary conditions) 之一,是自由意志。近代哲學對此有很多批評,但在上世紀七十年代 Alvin Plantinga 提出了自由意志辯護( free will defense ,在此有該文的撮要),處理了很多批評,維護這類以自由意志為基礎的進路。
— C. S. Lewis
(在上段我說「不少基督徒」,原因是預定論在今天的(保守)基督教裡大行其道,但相信了預定論其實是很難合理地同時再相信自由意志的,又或者,至少要長篇大論解釋後才可以顯得相關──顯得而已,事實是否如此還要存疑。奧古斯丁本人其實是這個吊詭的始作俑者之一,他既堅持自由意志,卻又講預定。今天有些一知半解的人講神學,妄顧這些思想史,以為苦罪懸謎只是啟蒙時代弄出來的困難,以為批判了啟蒙就可以把這些丟掉,我們大可以不理會這類言論。)
說回正題。過去一年我對寵物狗隻多了很多認識, 加速我由認同這想法轉為開始懷疑的過程,至少,我會認為這講法太籠統,必須要微調。試想,一頭犬可以很忠誠很有愛心地伴隨著你、渴望獲得你的讚賞、略為明白你的心意、有危難時必會站在你那一方……,在牠十數年的壽命裡,牠都會這樣待你。這樣的關愛、依存、忠誠等關係,人間難尋(不懂狗隻的讀者不妨看看這電影, Hachi: A Dog’s Tale)。但特別的是,由於我們一般均不認為狗隻有自由意志(例如你不會因為狗隻憑其自由意志蓄意製造噪音擾人清夢,所以控告牠,要牠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任),或至少牠們享有的自由意志太少或太低層次,狗隻的自由意志便不會是狗隻帶給人類的關愛、依存、忠誠等關係的必要條件。
那麼,為甚麼要認定人類若要有關愛、美善、快樂等,則必須擁有自由意志?上帝為甚麼不可以造出一些很忠誠很有愛心地伴隨著主人(上帝)、渴望獲得主人的讚賞、略為明白主人的心意(即使現在的信徒也會不斷聲稱人無法明白上帝很多心意,那麼,再知少一點,有甚麼大不了?)、有危難或試探時必會站在主人那一方……的一種人類?套回上述魯益師的話,這些問題所要問的是,怎樣的美善才是值得 (worth having) ?若無法解釋到這個,基督徒便會陷入一個理論困境:原來上帝可以選擇創造一個更少痛苦但同樣有很多美善的世界,但為甚麼祂卻不造那個世界出來,倒要令現實世界裡有那麼多人受苦?
說完美善未必需要自由意志,讀者須留意,與此質疑有異曲同功之妙的是哲學家 David Lewis 在其1993年論文 “Evil for freedom’s sake?” 裡的想法:自由意志不必然涵衍罪惡的可能性。若要小孩自由地玩,享受那自由的快樂,其實弄一個遊戲圍欄 (playpen) 來防止受傷便可,即是說,自由不必然導致罪惡的可能性。
如此,基督徒哲學人若要繼續認定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以此來建立 Plantinga 式的自由意志辯護,他們必須首先界定基督教講的自由意志和人類需要有的自由意志,並不接近上述狗隻的或遊戲圍欄式的自由意志。例如,他們可要論證出,人類那些可以決定去作惡到一個地步蓄意要取掉別人生命或使別人生活猶如人間地獄(想想極權或暴君管治下的社會)的抉擇能力,遠勝於狗隻的或遊戲圍欄式的自由意志,但那卻原來又是一些極有價值的關愛、美善、快樂等的必要條件,不能放棄。如此,他們必須解釋這種自由意志與上述狗隻或遊戲圍欄的自由意志有何分別,那會是質 (qualitative) 的分別,彷如屬另一層次,抑或是量 (quantitative) 的分別,比較強烈?這個理論功夫恐怕才是基督徒哲學人在苦罪懸謎上最需要作的事。
說到這裡,我會留待各位有心朋友自行思考。現只提出一個道德哲學的參考,請留意,這資料並沒有正面解答上述問題,但卻指出道德思考的一個特色,可能會提供一些線索或啟迪。近年的動物道德情感研究令人們覺得人類和動物的道德分別不是想像中那麼截然二分,例如 Franz de Waal 在 Primates and Philosophers: How Morality Evolves (2009) 一書裡就有這個立場。在那裡書也輯錄了道德哲學家 Christine M. Korsgaard 的回應。她同意動物有道德情感,但怎樣才會令一動物成為道德行動者 (moral agent) 呢?她大概的立場是,那動物的自我意識要強烈到一個地步可以有第二序 (second order) 的思考,即那動物才可以思考甚麼是「應該」或「不應該」。這資料之所以無法正面解答本文上述問題,原因是我們至少要先處理以下兩個問題:(i) 如何確定由這種第二序道德抉擇而來的美善特別有價值,並且好到一個地步值得因此容許選擇罪惡的可能性?(ii) 即使人類需要有這種道德自由來彰顯一些比狗隻關愛和忠誠等更有價值的美善,會否有一些可能世界,在那裡人們考慮行惡時缺少一些後果極不理想的選擇?等等。
Even if there is a gradual continuum, it seems right to say that an animal that can entertain his purposes before his mind, and perhaps even entertain thoughts about how to achieve those purposes, is exerting a greater degree of conscious control over his movements than, say, spider, and is therefore in a deeper sense an agent.
… a rational animal is, in addition, conscious that she fears or desires the object, and that she is inclined to act in a certain way as a result…. Once you are aware that you are being moved in a certain way, you have a certain reflective distance from the motive, and you are in a position to ask yourself, “but should I be moved in that way?” Wanting that end inclines me to do that act, but does it really give me a reason to do that act? You are now in a position to raise a normative question about what you ought to do.
— Korsgaard
連結:張國楝哲學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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