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0月 06, 2022

親近中國?去中國化?從晚清香港「總督」的翻譯到解殖民「特首」的使用 - 關詩珮

編譯論叢 第三卷 第二期(2010 年 9 月),1-31

親近中國?去中國化?從晚清香港「總督」的翻譯到解殖民「特首」的使用
- 關詩珮,南洋理工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
E-mail: UgandaKwan@ntu.edu.sg
 
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Review Vol. 3, No. 2 (September 2010), 1-31
To Embrace Chinese? To De-Sinicize?
The Translation of the Term “Governor” in Late Qing Period and
the Use of the Term “Chief Executive” in Post-Colonial Hong Kong
- Uganda Sze-pui KWAN, Assistant Professor, Chinese Division,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E-mail: UgandaKwan@ntu.edu.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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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英國管治香港的 156 年殖民歷史,隨著 1997 到來而終結。自 1980 年起,為順利回歸,香港政治架構作出多樣改變。當中不少的改變,是為了適應新的政治現實情形,譬如,在 1997 年後以雙語訂立法律條文,讓中文同樣具有法定語言地位;但同時,卻有不少政治架構的變遷,是為了去殖民化的目的。譬如基本法 160 條規定「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在 97 後都必須相應更改。在改變的過程中,不少人認為這等更替純粹在技術層面,只涉及詞彙的修改而已。
 
本文從翻譯研究角度,以英國殖民政治架構中最具代表性,又在殖民管治制度上最具權威的「總督」作考察對象,追溯 governor 作為總督作為對譯語的由來,指出這等表面上帶有殖民標誌的符號,實來自中國傳統官制。只是西政東漸於香港社會之時,由傳教士利用同化策略移植此等術語。本文最後帶出,若不審歷史,不知翻譯在歷史當中的角色,本來的初衷是為了親近中國,卻落得盲目去殖、自我殖民,產生相反效果。
 
The 156 years of British colonial rule (1842-1997) finally ended when the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was returned to China in 1997. Since 1980, many new policies had been introduced in Hong Kong for the purpose of smoothing the process of handover. Some of the policies were introduced out of consideration for new political circumstances. Others were launched with the hidden agenda of erasing colonial histo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ese as an official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judicial system reflects the former, whereas the change of the Chinese title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reflects the latter. Many translation issues were involved in these so-called localization policies. In this regard, the change of Chinese titles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Hong Kong is a subject worthy of study.
 
The Chinese titles of major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colonial Hong Kong were actually taken over from those of Imperial China. Therefore, they are marks of Chinese imperial history rather than British colonial history. However, for the apparent propose of erasing colonial history, these proper Chinese titles were changed to newly coined Chinese titles that are not found in Chinese history.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use the issue of translation as an example to demonstrate that in the decolonization process of Hong Kong, as in that of many other colonized countries which intended to break with their colonial past, many decolonizing policies were actually self-defeating in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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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香港的地標建築及街道名稱, 亦留有英帝國殖民者的痕跡, 如 Queens Road(皇后大道)、Queensway(金鐘道)、Statue Square(皇后像廣場)等等;這種種的冠名,是殖民者利用名命的手段,在世界處處歌頌自己殖民偉績之餘,也是通過有形的物質(如大廈、街道)彰顯隱而不見的帝國權力(Godlewska & Smith, 1994; Yanne & Heller, 2009),提醒生活在殖民地的子民,他們是生活在大英帝國女皇庇佑之下。這就如過去恆常在政府文告中可見的字句,不斷提醒誰是至高無上的主人,誰是最忠誠的順民及僕人(“Gracious Commands of Her Majesty”、“Your most humble and obedient servant”)一樣。因此,香港在 1997 年回歸中國後,去掉這些皇家、皇室及殖民者的徽號及名稱,除了符合新的政治現實外,還有助於建立新的本土文化身份。
 
英女皇過去在香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不單單彰顯在這些聊備一格的空間刻銘及街道建築冠名的雕蟲小技之上,一個更實在施展權力的形式,是對香港進行管治。當然,英女皇並不需要躬身親臨香港,她只需要委任並派遣她的全權代表(Her Majesty’s representative)──總督──來管治香港。總督除象徵著英國在殖民地內宗主國的主權、治權以及利益外,同時亦是英國派駐殖民地內最高的代理人 3。在 1997 年以後,如果政府政治架構內需要通過改名除名以去除女皇及任何的皇家徽號的痕跡,以清洗殖民地的記憶,那麼,藉英女皇之名管治香港的「總督」,就更沒有存在的理由,尤其是過去 150 多年的殖民管治香港史中,全部的 28 屆港督都由英國人擔任,加上香港殖民政府是英國殖民地模式中,屬一種權力集中在港督一人身上的模式 4,因此,總督在殖民地無論在實際權力操作運作還是在象徵意義上,都是殖民者威權的化身(Cañeque, 2004; Francis, 1992)。曾到英國其他殖民地百慕達及牙買加當皇家殖民地當公務員(Civil servant)的香港第 22 任港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任期1947年~1957年)就坦然地說,在香港這個英國直轄殖民地,總督的權力僅次於上帝 5。香港回歸後,要達到《基本法》訂明的「港人治港」新管治理念,如果單單只換上華人面孔 6,卻沿用舊制,保留舊職銜,在一些人眼中,恐怕不能夠徹底與過去決裂,標示迎接新時代的決心。因此,要徹底清洗殖民地的痕跡,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後就計劃如何更替舊有官階職名,更新部門名稱,甚至整頓職系架構層次。而要達到更全面的去殖民的政治目的,在「總督」之下的一眾管理香港的高級官員:「布政司」、「按察司」等政務官的官名,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邏輯下,同樣需要換上「政務司長」、「律政司長」的新官銜。看來只有這樣的去舊迎新,才能整體呈現出 1997 年後香港自我當家作主的新氣象。
 
弔詭的是,雖然香港在 1997 年後回歸中國需要作出改轅易轍的措施,但由於回歸前已承諾一國兩制、香港回歸後五十年不變,加上在香港保持行政、司法獨立,因此,香港的法律條文、司法制度,管理架構,並不會出現實質的改動,原因是《基本法》第8條同時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亦即是說,過去殖民時期,從英國移植到香港的種種法例,以及由這些法律內容而產生的政治體系,政制及政權分配、官員職權、任務等,將以保存。因此,更改政府官職的名稱的舉動,就有法律界代表認為,只是「不具爭議而純為技術性的修改,其中不少涉及的只是詞彙上的修改」而已 7。
 
固然,在法律的層面而言,由於要符合新出現的政治現實,法律檔的某些詞彙也有必要作出改動。但同時,我們不要忘記的是,語言能反映現實外,更重要的是表述了言說者的意識形態、政治立場、以及文化認同,而絕不只是純粹技術性地、死板地反映現實,特別是在過去香港 150 多年港英政府管治架構發展中,每次官僚職稱的更替改動,都是緊扣殖民的發展,因此,殖民地內的政府架構及官職名稱,彷彿成為去殖民意識的一個重要戰場。譬如,香港開埠之初的 1844 年,已設有負責登記人口的總登記官(Registrar General),到了 1856 年因華人人口大量增加,加上華人與殖民政府難以溝通,政府新增設了撫華道(Protector of Chinese)一職,並列在總登記官之右,負責改善官民的溝通;到了 1913 年,世界第一次大戰帶來的反霸權、反戰、反殖民思潮,香港政府即把撫華道改名為華民政務司,減少華民需要安撫所隱含的敵意;及至 1970 年代,因為中國大陸的文革,觸發香港於 1967 年爆發大規模反英管治的六七暴動,華民政務司又改名為民政司,以顯示華洋一心,以香港為家的心態,對抗左派暴動,影響香港社會安寧;又例如在政府架構位列總督一人之下,輔弼總督處理大小事務的輔政司,英文職銜本為 colonial secretary,直譯即為管理香港這個殖民地的秘書。但在 1976 年後,隨著英國海外殖民地逐漸獨立,英國殖民部瓦解後納入外交部,香港政府當年便在輔政司職銜 colonial secretary 上,拿走 colonial 一字,改為 Chief Secretary ──布政司。以上種種都說明,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係每出現變動的時候,相應的政府機關以及官職名稱都會出現更替的情形,無論肇因是政府主動改善官民(殖民者與被殖民者)關係,增加市民對這個外來政權的認同,還是因為國際形勢爆發了反殖民運動,香港政府被迫要安撫本地市民,減少本地殖民地色彩,情況都一樣。不過,易名的動機固然重要,但更替的名詞是否能有效地反映新的歸屬,也許是同樣的重要。
 
因此,因應回歸的開展而在 1980 年代中期著手改組政治架構名稱,絕不會「不具爭議」,亦不應以為這是徒具形式,只不過是「技術性層面」,就匆匆一筆帶過。我們要問的是,革掉這些被認為是不合時宜的詞彙,真的能達到回歸中國的目的嗎?新選用的詞彙,當中有沒有透露新當權者的另一層政治懷抱,反映了什麼樣的政治認同?又或者,這種種舉措只是技術官僚在努力盲目去殖,但又不審歷史,詞不達意,最終只反映出他們在「去殖民」、「建立本土身份」及「回歸中國」幾個相關又不等同的概念下,頓失分寸,趑趄不前的尷尬狀態?
 

 
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回到晚清中國,也就是香港剛「開埠」之初,考察新的西方的政治體制如何通過新詞彙(new terms)及其表述的新概念(new ideas)(Lackner, Amelung, & Kurtz, 2001)移植到這個由英國人管治的中國人社會──香港。事實上,過去討論香港後殖民及解殖民的討論可以說不少,卻甚少在翻譯的範疇下展開。近年翻譯研究對後殖民的討論帶來甚多可參考的地方,特別是 Tejaswini Niranjana 的《Siting translation: History, Post-structuralism and the colonial context》一書,她在導論一章中深入分析,殖民者如何利用翻譯作為侵占、教化及管治印度的工具(Niranjana, 1992),對此後研究,啟發殊深 8。特別是,印度與香港同曾為英殖民地,英殖民者在管治手段及政治架構上,可以說是不少相同之處。本文為方便集中討論,只以英國殖民政治架構中最具代表性,又在殖民管治制度上最具權威的「總督」作考察對象。
 
貳、香港「總督」的出現
第一個要提出的問題是,香港為什麼會出現總督?這包含了好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而又是最直接的,是歷史問題;第二,是法律政治制度的問題;而第三又是最不受人注意的,卻是最關鍵的問題──翻譯的問題。這幾個層次的問題互相牽連。長久以來,研究香港史的學者大都只關心第一個問題,而研究政治及公共政策的學者則只會留意第二個問題,但第三個問題卻從來沒有受到關注;事實是,如果不能撇清通過翻譯而帶來的文化系統移植的問題,在瞭解香港史及身份認同的問題時,只會產生本末倒置的後果。
 
我們都知道, 1839 年 11 月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全權代表(British Plenipotentiary in China)義律(Charles Elliot, 1801–1875),與清朝欽差大臣琦善於 1841 年 1 月 20 日簽訂《穿鼻草約》(Convention Of Chuenpei),英方隨即在 1 月 26 日登陸香港,並向香港島上居民宣告,香港島成為英國屬地 9。但是,無論中國還是英國政府都不滿意《穿鼻草約》條文,《穿鼻草約》不獲承認,條約不了了之,失去憲法根據,代表英國的義律被撤換 10,代表中國的琦善更獲罪抄家,而一度戢止的戰火又再度重燃。不過,香港雖然受盡英國外相的唾棄,指義律不要舟山,卻要了一個荒島 11,卻沒就此歸還中國;而另一方面,義律雖然在香港已有行政之實,包括成立了的軍事裁判司(Magistrate office)及海事法庭(Harbour Master),甚至已開始了賣地活動 12,但由於在憲政上《穿鼻草約》沒獲得兩國正式承認,因此,義律並無管治香港之名,以致在後來出現的各種港英政府公文中,義律只是香港首任的行政人員(Administrator)(Hamilton, 1965, p. 2)。
 
直到 1842 年 8 月 29 日正式簽訂《南京條約》(Hertslet, 1840, p. 221-228,中國同意五口通商,香港正式割讓後,一個異度的殖民空間──香港──才慢慢產生。不過,即使香港在正式割讓後,英國並不能立刻管治香港,首先要通過一系列在英國立法的程式:首先通過英國帝國憲法──皇室特權法(Royal Prerogative),在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宣讀,然後向香港頒發憲制性的檔 Letters Patent(一般譯作《英皇制誥》)13 及 Royal Instructions《皇室訓令》,香港才正式隸屬英國屬地並納入英國的管治範圍(Beaglehole, 1929)。 1843 年 6 月 26 日,英國正式向外界公佈香港成為大英帝國的皇室殖民地(crown colonies), 隨即同時委任在 1841 年 5 月 15 日(Foreign Office Dispatch(下文簡稱為 F.O.), 1841.5.15)已取代義律為英國全權代表及與華商務總監(Superintendent of Trade)14 的砵甸乍(Sir Henry Pottinger, 1789-1856; 或譯璞鼎查) 為第一任總督(the first governor of Hong Kong;任期 1843 年 6 月 26 日 – 1844 年 5 月 8 日),並賦予他權力,成立香港立法機關管治香港。有關當時這些公告,刊登在英文報紙《Friend of China & Hong Kong Gazette》,其後又於一個月內轉載以西人為讀者對象的《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 1843, p. 379)及《The Hong Kong Late Canton Register》(一般譯作《廣州紀錄晚報》)上 15。在義律簽下《穿鼻草約》後到砵甸乍正式上任前,香港出現了一段頗尷尬的無政府主義真空時期,罪惡日生,小偷海盜橫行,因此,本來當時英國外相還在討論到底要以哪一種殖民統治的方法管治香港,並曾擬透過書信與砵甸乍商討(Colonial Office Dispatch 以下簡稱為 CO, 1843.1.4),但由於書信往來需時6個月,加上香港情形嚴峻,最後英國在港督的設置及行政職權上,參考印度、紐西蘭等地管治模式(FO, 1843.4.6),開始了香港政體 16。宣告香港成為殖民地的《英皇制誥》,又稱《香港憲章》(Charter of the Colony of Hongkong;發出日期為 1843 年 4 月 5 日)(Norton-Kyshe, 1898, pp. 21-23), 是英國殖民地政制憲法的藍本,以英女皇維多利亞之名,頒佈香港殖民地政府組織的基本法則,以及授予(grant)、委任(appoint)、任命(ordain)總督為香港首長,使他成為英女王陛下在香港最高代表,港督向女王負責,任期「遵女王陛下之旨意定奪」。《英皇制誥》及《香港憲章》同時根據英國的立憲精神,指示香港這個屬地如何建立法治及政制,制定了行政、立法兩局的組成與運作,以及港督在兩局的權力,為立法機關提供了權力來源的確立。在同一檔內,英國明言,殖民地內的所有居民,都需要服從並輔助總督。隨著後來中英國兩關係的改變,在狹縫中的香港也相應改變,總督的職權也在不斷變化。《英皇制誥》其後經過數次重修,第一次為1865年,最新的版本頒佈於1993年(Byrnes & Chan, 1993, pp. 18-27);香港主權移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英皇制誥》的地位,便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固然,設置港督後,同時賦予他權力成立及委任立法局、行政兩局成員,再加上律政司,就完成了體現西方政治學三權分立,形成相互制約、權力均衡的局面。不過,雖然說有三權分立的機制,用以平衡法制決策,而且總督需要聽取行政局的建議,在訂立法律條文時,需要「諮詢上述立法機關的意見後,可全權制定及通過...一切確保上述香港殖民地和平、有秩序和管治良好的法例及條例」,但在大多數情形下,總督實際指導行政局的工作。而且,任何的法律條文,儘管要經立法局一定的法律程式(包括三次宣讀沒有反對)才能通過,但必須要有總督的簽署才可以生效;加上總督在香港有多種特權,例如擔任兩局主席、委任議員、任免法官、委任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頒布特赦、頒布緊急令等等,因此,香港過去的政制一直被批評是最保守及傳統的殖民地制度,權力集中在港督一人身上,特別是在開埠初期,砵甸乍成立的立法會,成員只有三名,全部由總督提名,英皇任命,會議主席更是香港總督本人;所討論的問題都只由港督提出,會議記錄不公開,一直要到 1858 年 1 月,立法局機關會議過程才首次刊登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立法機關一致決議通過,從今以後,立法機關的表決及議事程式紀錄須予刊登,形式與立法機關秘書備存的議事錄相同──總督有權拒絕刊登他認為不宜公開的事宜。」總督集大權於一身,但由於他的權力來源並不是通過選舉獲得,因此,他並不需要向香港市民負責,而只需向英國負責。眾所周知,過去150 多年的香港,雖然是一個受法律保障,自由度極高的國際城市,卻不是一個民主政府。港督的權力是由英國宗主國由上而下式授權,由英女皇任命及委託,總督集政府大權於一身,是典型總督制政府(gubernatorial) (Wesley-Smith, 1987, pp. 25-26)。
 
當然,雖說總督在殖民地有絕對的大權,但由於《香港憲章》對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按察司的任命或罷免,都必須通過非常嚴格的程式,以維護法官執行公義的過程,不會因為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而影響其獨立及客觀,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此外,總督跟立法會定下的任何法律,不能超越《英皇制誥》所授予的權限,更不能與英國本土定下的法律相牴觸,否則一律無效。其中一條在 1865 年由英國國會於定下的法律《殖民地法律有效法》(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最可見英國一方面要以法治人,但另一方面立法往往是保障自己的利益,掣肘殖民地或其總督的職權 17。除此之外,總督還要受到多種英國設下的權力限制,以保障英國利益及法治的精神,譬如,(一)總督本人不能違反殖民地部訓令,(二)英皇對香港所訂的法律,有否決權,(三)英國國會或英皇會同樞密院同時可以為香港立法 18。由 1837 年起,各殖民地的總督都要以詳細書面報告,向英國回報殖民地內的政績,重要建設,以12及政治部門的現狀。這份報告──名為 Bluebook,內含殖民政府通過的法律條文、會議報告、官僚任用編制、憲報刊登重要政府公佈,以及財政預算及盈餘等 19。
 
在 1860 年前由英國政府派遣出任香港總督的人,一般可以分作兩類,一是曾替東印度公司工作的武將,如義律(雖不成為總督)、砵甸乍 20:二是所謂的中國通(如戴維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任期:1844 年 –1848 年),對中國文化有深厚認識的文士 21。這兩類人選,一武一文,卻不一定擁有卓越的行政管理技巧或經驗,因此香港開埠歷任四位港督內發生多種施政問題。直到 1870 年,配合英國檢討殖民地制度後,所謂的專業港督才真正出現。香港總督名義上由英皇任命,但由於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港督的上司實際上是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另外,1968年前,港督由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委任 22,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紛紛出現殖民地獨立及非殖化運動,英國殖民地部改為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23,由外交及聯邦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領導。除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外,英國政府其他部門同香港政府並沒有統屬關係,不得插手香港事務。港督的權力職責,除由《英皇制誥》、《皇室訓令》規定外 24,還由外交及聯邦大臣以皇室名義給予總督的行政指示(又稱《殖民地條例》)所規定。由於這種總督權力以「指示」形式賦予,而非法律條文,法院方面不可以干預((Beaglehole,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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