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7月 23, 2022

Samuel Bickett 於2022年7月13日在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就香港現況作證

 「四個證人──王惠芬、潘嘉偉、程翔,和我──在委員會內的參議員和眾議員面前作供,講述香港公民社會的崩壞。我主要從宏觀的角度和從我自己案件的角度論述司法系統所受到的侵害。

當海外的注意力大都集中於國安法時,我首要的任務是要令到他們同樣關注國安法案件以外的濫權情況。這些濫權情況是由法官、裁判官、檢控人員和警察猖獗和公然的失當行為引起的。事實上,香港絕大多數的政治犯都是因普通法的罪行,如非法集結、暴動和管有武器 (通常是雷射筆) 等罪行而被控告,當中並沒有涉及國安法。由於這些法律原本的設計並非作如此用途,因此這些公職人員需要作出大量操弄和公然的失當行為才可以保證定罪。對於這些失當行為,大眾關注還是不足夠。」


- 所有法官必須出席由大陸官員講授的國安法講座

- 在一些較早期的案件,有幾名法官裁定示威者無罪後,受到北京國有媒體的攻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便把他們由法官席調往其他文書職位

-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曾表示提供咭片予示威者的律師可能是共犯,需要負上法律上的責任


//香港司法系統的崩壞


香港司法系統已受到北京專制的公安機關所侵害。如果有法庭案件影響到北京或其在香港的代理人的政治利益,被告就很難獲得公平的審訊,並很多時需要待在監獄多年才可獲得裁決。


雖然很少誠實的人會為香港律政司和警隊辯護,但還有人堅持司法機構還是根據法律獨立運作。可是,證據顯示的實情並非如此。


根據2020年訂立的國安法,北京正式成立了一個平衡的司法系統,以控制某些政治案件。我們已有大量文獻記載了這個系統的壞處,但較少人提及傳統普通法法庭的崩壞。有些低層次的示威案件可能仍可避過政權的關注,但一些較著名的政治犯,雖然只是無辜地在普通法法庭被控以非法集結、暴動和煽惑等罪行,但他們與國安法的被告幾乎一樣,但他們與國安法的被告幾乎一樣,都是沒有甚麼希望。在這些案件,由於檢控人員和法官不能依賴國安法壓迫性的條文,他們唯有捏造證據,以及扭曲公認的法律原則,以求把被告定罪。


很多正常的法官都樂於把被告的權利消滅。舉證責任的原則被反轉了﹕法官不是要求控方去證明其理據,而是宣稱被告未能充份地證明自己無罪。當遇到令他們為難的案情,法官會捏造證據,或刻意不提可令被告脫罪的證供。這些情況之頻密,到了一個地步,連我們這些一直把這類案件記錄下來的人都跟不上。


就算不是國安法的案件,法官都不准被告保釋,以致他們須要在監獄度過經年的時間,以等候聆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也指示所有法官必須出席由大陸官員講授的國安法講座。這些大陸官員會教導法官以政治角度審視法庭案件。


依循法律原則審案的法官會被懲罰。在一些較早期的案件,有幾名法官裁定示威者無罪後,受到北京國有媒體的攻擊,司法機構的領導層便把他們由法官席調往其他文書職位。在2021年,一名法官因受到一些為國家做事的人嚴重搔擾和威嚇,以致他突然辭職,並舉家移往英國居住 (1)。在律政司方面,當北京在2020年夏天通過國安法時,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從任何角度看都不是支持民主的人士──據報因被北京視為不夠忠誠而不獲准處理國安法案件。他之後辭了職,繼任者是一個更樂於服從北京遊戲規則的人。這些舉動對法官和檢控人員表達了清晰的信息﹕必須服從,否則會有後果。很多有道德的法官和檢控人員都辭了職,留下來的,如果不是太懦弱,不敢去做他們原本應要做的事的人,就是一些熱切擁抱專制政權的人。


另外就是一些私人執業的律師﹕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兩者都經常發表一些官樣文章,維護政府的立場,但對政府的濫權卻默不作聲。該兩個組織最近都對數十名代表示威者的律師展開調查。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曾表示提供咭片予示威者的律師可能是共犯,需要負上法律上的責任。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2) 被國安警察盤問之後,便匆匆移居到英國。數名受尊重的大律師,因為參與政治的緣故,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被監禁。一名知名的人權律師在受到國有媒體攻擊之後,決定離開香港 (3)。他在機場準備登機時,仍然被中共的記者滋擾。其餘有原則的刑事律師只可選擇服從、離開他的專業,或冒上坐牢的風險。


幫助有需要人士的法律援助系統去年也作出重大調整。以前被告能選擇自己的律師,但在新制度之下,政府會委派律師給他們。不出所料,所有被視為對政權不夠忠誠的律師都被排拒在新制度之外。//


- 檢控人員告訴我的律師,雖然她想撤銷控罪,但她的上司決定繼續控告我,原因是我是外國人,並在鏡頭前「羞辱了警察」

- 兩名警員坐在吳女士的背後給她指示,但法例規定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自主

- 警方銷毀了俞樹生襲擊該青年的閉路電視片段

- 警方曾書面承認沒證據顯示俞樹生是現任警員,後來提供了一份文件,把俞的退休日期「延遲」至事件發生之後

- 第二名襲擊者盧志強成為控方證人,並獲警方授予現金「奬項」

- 國安法及普通法案件不再是隨機分發給法官審理

-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訓示在場記者,認為法律應保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被阻撓,過程中也可使用合理武力

(原文為「…認為警察有權誣告別人,訛稱他們犯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行。另外一篇則宣稱阻止警員永遠不合法,就算他們是休班並犯下暴力罪行」)

//很多案例,包括我自己的案件,都能顯示司法系統如何被政權收服


有很多非國安法案件的濫權情況已被記錄,我也有在我的「香港法律及政策通訊」(Hong Kong Law & Policy Newsletter) 論及部分案件。其中兩個受注目的案件均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它們可以說明這點﹕


裁判官陳慧敏裁定民運人士以及大律師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2021年6月4日一個被禁止的六四集會罪成。該裁決是基於一個社交媒體帖文。鄒幸彤在帖文中鼓勵支持者在「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明顯地,她不是邀請他們來到維園集會。陳官的書面判詞有記錄這個帖文,但她卻刪去這些可令被告脫罪的文字。


法官胡雅文裁定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在早一年煽惑他人參與一個類似的六四維園集會罪成。集會當日,支聯會舉行了記者會,宣布他們其後會步行往維園。黎智英當時只是靜默站在一旁,之後便離開了,並沒有步行往維園。胡雅文裁定因為黎智英「是一個知名的公眾人物,而他與支聯會的立場相近,也廣為人知」,而且因為在記者會上,他被「攝影師和記者圍着和追訪」,故此他的現身,已構成一個煽惑他人出席集會的行動。換句話說,黎智英有罪,是因為他是黎智英。


我自己的案件是另一個例子。當然,有很多香港人的遭遇比我所受到的更差,但我的經歷顯示出司法系統已被官員收服和變成政治化,甚至到了公然犯罪失當的地步。在案件的每一個階段,公職人員都辜負了我,辜負了他們對法律的誓約,辜負了香港。


在2019年12月,當我正在逛街購物的時候,我遇見兩個男子正在揍打一名少年,並以警棍掐着他的頸。那時人群正在聚集,幾個人把事件拍攝下來。一名英籍男子以英文問他們是否警察,他們均否認。我接着以中文問他們是否警察,他們也以中文否認。當其中一名男子俞樹生開始襲擊該名英籍男子,我便抓住他的警棍,以圖阻止他。經過一輪糾纏之後,我拿着警棍的一端,把他拘留着,直至到警察到來。當警察數分鐘之後到達時,他們卻宣稱俞樹生為一名警員。整件事件都被手機拍攝下來,而俞被盤問時承認他誣告了該名被他揍打的少年,訛稱他犯了一宗他沒有犯過的罪行,但他們卻拘捕了我,並把襲擊者放走。


我被警方拘留了兩天,其間我經歷到香港一種常用的酷刑對待。警察把我放進一間只有華氏35度 (即攝氏2度) 的房間。我不斷發抖,身體變藍。每隔數小時,一名警員會把我帶離房間。當我身體暖一點的時候,他們就盤問我。每一次,我都拒絕回答問題,而他們就把我帶回那冰凍的房間。


當我獲准保釋後,我的律師寫信給律政司,建議他們看清楚可以顯示我清白無罪的證據,並撤銷控罪。這些法律界同僚都與我一樣,向法律宣過誓。當時我還相信他們會做對的事,但他們沒有。雖然有證據顯示我無罪,但一名法庭檢控主任回信說,他們會控告我。


在2020年春天,被分配到這宗案件的檢控人員告訴我的律師,雖然她想撤銷控罪,但她的上司決定繼續控告我,原因是我是外國人,並在鏡頭前「羞辱了警察」。該名檢控人員隨後被調走,不再負責我這宗案件。律政司另外委任了一名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吳美華負責控告我。


這時候,已經可以很清楚看到,有最高決定權的人,不是律政司,而是警察。在每一次聆訊,都有兩名警員坐在吳女士的背後,他們就算是一件很小的問題也會給她指示──這違反了檢控守則和香港法律,因為它們規定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自主,不受警察影響,也須依據法律行事。這些法庭場面──警員在檢控人員耳邊低聲說話──在政治敏感的案件已經變成常態。


在文件及資料披露的階段,我們發現警方銷毀了一段閉路電視片段。這是俞樹生較早前襲擊該青年,而我並未親身目睹的片段。警方也書面承認他們「沒有證據」顯示俞樹生是現任警員,但在我們屢次反對下,在數個月之後提供了一份可疑的文件,把俞的退休日期「延遲」至事件發生之後。我們也發現警方在聆訊之前聯絡了他們唯一的非官方證人,第二名襲擊者盧志強,並以「奬項」的名義以現金賄賂他。我是以非常堅持和嚴謹的態度追查這猖獗的失當行為。如果這可以發生在我身上,也當可以發生在其他政治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在2021年5月的聆訊,裁判官林希維無視那些會令他為難的影片、警方在聆訊時承認多番說謊這事實、證據的銷毀,和對證人所作出的干擾。他只是重新創作出一系列的事件,並完全不去考量他的失德行為是如何暴露於人前。他裁定我有罪,並判處監禁四個半月。


在監獄過了大約兩個月,我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雖然經歷過這一切,我仍然對司法機構賦予希望,並相信審理上訴的法官會推翻定罪的裁決。


但我又錯了。法庭把案件分發 (—般假定是隨機的) 給臭名昭著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事實上,就算是普通法的案件也不再是隨機分發,而受注目的政治案件幾乎一定會被分發給那幾位與北京友好的法官。在聆訊時,杜官對現場的記者發表了幾篇講詞。其中一篇為警察辯護,認為警察有權誣告別人,訛稱他們犯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行。另外一篇則宣稱阻止警員永遠不合法,就算他們是休班並犯下暴力罪行 (4)。 當然,杜官最後維持原判,並把我送回監獄以服完剩餘的刑期。


今天3月22日,政府人員把我從監獄帶走,並立即把我遞解往美國。我仍要為我的定罪裁決上訴,今次是終審法院。該法院之前已經在沒有提供理據的情況下拒絕給我上訴許可,我現在是第二次申請。但我已不再樂觀了──等待着我的只有法庭的閃爍其辭和拒絕。//


- 官員肯定會搬出偶然一宗無罪釋放的案件作為他們仍然公正的證據,但對於所有會令北京政權產生負面反應的案件,無罪釋放已是沒有可能


- 在大陸,海外公司在商業糾紛中很少機會會獲得勝訴。這不單導致金錢上的損失,更加會導致當局對外籍僱員發出「出境禁令」,而這些禁令有時長達數年


- 如果檢控人員和法官已欣然接受凡是影響北京利益的案件都必須判北京勝訴這一原則,那麼其影響又怎樣可能不會申延至其他案件,包括涉及外資的商業糾紛?


- 對國會和白宮的建議是,就那些濫用法庭以求不公正地監禁異見者的中層檢控人員和警員作出制裁


- 雖然任何尊重司法獨立的政府都應對制裁法官一事十分謹慎,但是有部分法官 (包括首席法官和已知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已放棄了司法獨立,也值得被制裁


- 對助長侵犯人權的美國公司施加懲罰


- 建議國會為香港人提供一條特別的移民途徑


//最後的觀察和建議


有人還期望,在司法系統中還有官員有勇氣站出來拯救香港法治,但他們必須接受事實﹕香港之前備受稱頌的司法系統已經失落了。以後,官員肯定會搬出偶然一宗無罪釋放的案件作為他們仍然公正的證據,但對於所有會令北京政權產生負面反應的案件,無罪釋放已是沒有可能。


有商業機構還認為妥協了的司法系統不會影響他們的利益,但他們只須看一看中國大陸,就知道這沒有可能。在大陸,海外公司在商業糾紛中很少機會會獲得勝訴。這不單導致金錢上的損失,更加會導致當局對外籍僱員發出「出境禁令」,而這些禁令有時長達數年。如果檢控人員和法官已欣然接受凡是影響北京利益的案件都必須判北京勝訴這一原則,那麼其影響又怎樣可能不會申延至其他案件,如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或債權人在香港向已破產的中國地產公司申索?一個司法系統或是獨立於政權,或不是獨立於政權──這裏沒有一半半的選項。


在可見將來,光輝的日子不會重臨香港。但是,美國政府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以至少增加鎮壓香港的成本,和阻止類似的事情再發生。


人權 (馬格尼茨基) 制裁﹕美國已經制裁了數名香港高層官員,但對司法系統內較低層官員的嚴重濫權卻沒有甚麼阻嚇作用。我對國會和白宮的建議是,就那些濫用法庭以求不公正地監禁異見者的中層檢控人員和警員作出制裁。把寬闊的制裁網撤得低一點,有可能阻嚇到部分公務員,以免他們繼續侵害司法系統。雖然任何尊重司法獨立的政府都應對制裁法官一事十分謹慎,但是有部分法官 (包括首席法官和已知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放棄了司法獨立,已是無可置疑的事。這些法官也值得被制裁。


對助長侵犯人權的美國公司施加懲罰﹕最終,唯有增加企業在專制政權投資成本的措施,方能夠遏止北京在大陸和其殖民地的過分行為。以工業為單位的制裁,例如於2014年對俄羅斯實施的制裁,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一些較小型的措施也可以有成效。其中一個可能十分有效的選項是類似《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法律。《海外反腐敗法》禁止美國人 (包括美國公司) 助長嚴重的人權侵犯,違法者會受到民事和刑事的懲罰。我同時建議,如果訂立這樣的法例,有關的條文需要超越《海外反腐敗法》,容許對違法的人進行私人民事訴訟。這將可使到私人原告和律師負責大部分執行法律的工作。


移民途徑﹕我建議國會為香港人提供一條特別的移民途徑,以便他們在美國生活和工作,以及最終取得國籍。我們的盟友,如英國、加拿大及澳洲都已提供這類途徑,而大量香港人也移居當地。這些香港人大都受過良好教育,相對較富裕,而且屬仍可工作的年齡層。他們無論在任何地方也可作出格外的貢獻。如果我們不推出更多措施去吸引他們到來,將會是美國的損失。//


//總結


老實說,對於遏止中共威權主義的冒起,美國政府至今所做的實在太少。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我們離開我們應該要有的心態究竟有多遠﹕離我們不遠的地方,在史密森尼國家亞洲藝術博物館,現正聯同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香港在外地的主要政治宣傳機構) 舉辦一個香港電影展。如果連美國政府在國家首都的機構都不知道這些人是不能合作的,那麼我們又怎能期望美國企業能夠停止與該政權合作?我們又怎能要求我們的盟友對該政權作出措施?


最後,我請所有國會議員謹記,這個國家在民主和人權方面的聲譽,是與我們的領袖是否在本國尊重民主和人權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在上一次總統大選,部分國會議員的言論和行為嚴重傷害美國在外地的影響力,也給我們在中國和其他地方的對手藉口去把威權主義散播全球。我請美國所有的領袖謹記,國家邊界以外的地方,也會感受到他們處理內政時所帶來的影響。


謝謝。//


原文出處:

https://samuelbickett.substack.com/p/713?utm_source=substack&utm_mediu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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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全家移民英國。區域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為65歲,但他選擇於60歲提早退休。

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21/10/08/985904.html


2.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離港 上機前遭國安處邀約「警誡會面」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summon-03012022112451.html


3. 香港著名人權律師韋智達的律師行於今年6月結業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lawyer-04212022133814.html


4. 【逆權律師】美籍律師就襲警案上訴失敗需即時還押 Bickett:會再作出上訴

//杜麗冰宣讀判詞指,不同意上訴人辯稱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由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壓在休班警身上,拳打休班警的面部兩至三次,再搶走休班警的警棍。


案件爭議之一,是休班警員俞樹生曾否認自己警察的身份,並拒絕出示委任證。杜官指,很明顯地從影片見到,一名外籍男士第一次問到俞樹生是否警察(Are you popo?),俞否認,幾秒後問第二次,俞樹生承認,這顯示上訴人和這名外籍男士,都清楚俞樹生已經承認是警察。


上訴方認為,休班警員在追截跳閘男子時,使用不合理武力。杜官認為,武力是確實合理的,休班警員上前制止及質問跳閘男子是盡職盡責。而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警員下班後被認出遭毆打,因此他們會帶備警棍以保安全。//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bickett-0208202203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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