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第9條「煽動罪」、第10條「刊物煽動罪」喺我 youtube 影片有講過啦(1),呢啲係英國殖民地政府針對左派宣傳「階級矛盾」,維護大英帝國社會穩定而立嘅法律。(3)
本身設想就係一個印刷時代,所以才有第10條(2) 提及嘅「沒收煽動刊物」條款。(2)
喺互聯網時代放晒 server 又有 mirror server, 沒收條毛咩。
特別是第10條「刊物煽動罪」是有起訴時限的,係罪行發生後半年內須予起訴(4),罪行當然係指刊印嗰吓,唔係派發或出售嗰吓,也不是寫嗰吓,甚至構思嗰吓。
如果唔係孫文講「我的革命思想,由香港而來」,咁你唔通將孫文革命嘅暴行,當係香港西醫學院煽動佢咩。
另外也不可能由販賣刊物去延伸起訴時限,否則我攞住梁振英或譚耀宗譴責六四暴行嘅印刷品,放上 carousel 賣,係咪可以照樣告佢哋呢?
因為殖民地統治者都知呢條法例純為鎮壓異己、鞏固政權,所以為免欺人太甚就設下時限,也不至於太干擾市民日常生活,令人憂慮被翻舊帳。
因此其本來意思是,若要煽動或對輿情有影響,咁刊登半年內乜嘢效果都應已出現了。事實上英治時期最大社會不安寧,係有中共潛伏嘅顛覆分子發動嘅67暴動,都只係最多一年貨仔。
追溯別人三兩年前嘅言論,話仍會造成社會動盪,何止無常識,簡直神經唔正常。
除非你講緊係文藝復興、啟蒙時期翻炒希臘民主、羅馬法治思想,又或《安妮日記》記錄荷蘭猶太人大屠殺經歷,又或波蘭奧斯威辛集中營、台灣景美牢房留下受迫害者的片言隻語…斷估法官和檢控官唔係講呢啲吖嘛?
注
https://youtu.be/8xOIZTx0PgA?=1m10s
[1:10-5:48] 討論兩條煽動罪
2) 同上
https://youtu.be/8xOIZTx0PgA?t=4m46s
[4:46] 第10條(2)指示政府可沒收刊物
3) 拘捕鄭麗琼, Feiner vs New York 2020年3月26日
[1:36-3:31] 亂用殖民地惡法告人,等於認同帝國主義 (依照現在認錯國歌、舞錯旗幟都可以當成侮辱國歌、國旗,咁認同帝國主義即係侮辱國家啦!)
連西方霸權都洗心革面廢除嘅嘢,港共政權卻如獲至寶,買櫝還珠,愚昧莫甚!
4) 涉改國歌歌詞及國旗加粗口 官裁境外發文可被控 18歲男認罪還柙12.14判刑
//辯方今就控罪檢控時限及域外法律效力提出法律爭議。就檢控時限,辯方大律師關文渭表示,煽動罪檢控時限為半年,侮辱國歌及國旗罪則是兩年,惟控方於今年9月29日才作出檢控,大部分涉案帖文的發布日子均已超出檢控時限。//
依家告佢係發帖嘅行為,而唔係告緊「容許啲帖仍然存留在網絡被展示」,根本就扭曲咗條文意思。
+++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