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月 21, 2023

一切所有法 - 論黎智英案聘海外律師 Tim Owen

友人看到新聞:「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注1]


友人大惑不解,他認為這豈非是說律政司能推翻人大決定?


友人願聽本人分析,這於我是愧不敢當。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同感疑惑,所以也就草草寫兩句。


首先這並不是人大權力夠不夠大的問題,而是時序上出問題,人大釋(國安)法,發生在 Tim Owen 爭議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之後。


律政司入稟法院拒絕讓 Tim Owen 來港為黎智英抗辯,卻講不出個所以然,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認為黎智英一案即使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律政司未能指出到底此案涉何敏感資料,不容「外人」參與,而也沒證據顯示 Tim Owen 會違反專業守則,向外界透露相關敏感訊息。


既然各級法院都不覺得涉及「國家秘密」,咁當然唔會運用港版國安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注2]


而條文這樣寫法,是要法院去問特首取得證明書,去認定事件是否涉「國家秘密」。


那麼如果法院無去問,條文並無提到特首能否主動介入,不請自來地開出證明書給法院。


於是特首就要求人大釋法,「解決問題」。


人大就解釋了國安法,要點如下:


1)第47條其實沒大改動,唯一的不同是,如果法院沒有「適時地」(或者應說「識趣地」)向特首要求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員會就要「作出判斷和決定」


2)「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3)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注意這只是提及去「認定」某案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實際操作上,決定某案是否涉及國安法,是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的事情,而羊村案也已示範了,就算案件並非以國安法提告,檢控官都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保釋,以及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這些國安法案件到審完都未見要特首開出甚麼證明書,可以相信其實條文主要是說明有關「國家秘密」證據的定性。


上述釋法第(2)要點是人大直接就某一具體問題下判斷,但人大並無提出任何理據去支持。


人大並非第一次開示宇宙真理,明明香港的地界,是基本法附錄規定了,不能增加或減少,而基本法表明在香港地域,香港法院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人大就下「決定」說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


期待人大下一次會有甚麼新的「真理」啟迪民智?例如「圓周率是個有理數,等於3.14」? 又或者「2+2=5」?


而且,成件事都過埋終審法院,此案已完,就算你釋了法,也只能對日後同樣情況有作用,就如涉及居港權的「吳家玲案」已在終審法院勝訴,就算之後釋法也沒影響吳的居留權。


人大法工委稱釋法具追溯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注3]


然而即便如此,正如特首李家超強調,今次釋法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有關權力早在《國安法》生效時存在」[注3],那麼,是特首也好,國安委也好,一直沒把握機會及早頒下「證明書」,陷法院於不義,事已至此,難道可以說法院對Tim Owen 可受聘的終極裁判就此無效?


著了袈裟事更多


1) //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這樣寫其實很含糊,判斷完決定完跟住點?命令法院向特首求取證明書?當然釋法是加強了國安委權力:

//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咁但係無講到佢能否命令法院問特首攞證明書。


2)呢個機制只係解決咗法院「應做唔做」嘅問題,咁特首或國安委睇到疑似有問題,國安委就開聲:「喂,法院你仲唔問特首點睇?」而既然開到聲,即係國安委覺得係涉國安或國家秘密,咁當然法院和特首知道點樣「角色扮演」。


但係,如果國安委瞌眼瞓又點?又或國安委都認為無問題,但後來「發覺」有問題然後特首又要求人大釋法,咁點?

到時唔通叫港澳辦或中聯辦睇住國安委睇住特首睇住法院?

抑或其實國安委由中央嘅代表牢牢控制,所以完全反映上意,唔會「後來發覺有問題」?


3)人大並無釐清「事涉國家秘密」有甚麼準則。完全是「特首話係就係」,呢次係特首都唔敢講係唔係,踢個波畀人大,然後人大回傳返畀佢,叫佢自己揸主意。


特首又不是神仙,他有何能力知曉某案是否涉「國家秘密」?除非所謂「國家秘密」,又係出自中央定性和授意,例如,講「習近平個舅仔喺香港有千億別墅」,又或「習明澤有美國藉」可能唔係,但如果講「習主席無可能扛200斤麥子走十里山路不換肩」就可能係。


4)好了,你宣告咗呢個係「盲嘅會偷睇嘅國家機密」,咁代表乜?閉門審?解返大陸審?官派律師?無講喎!


上天下地一切權柄都給了你


釋法擴充了第十四條內賦予國安委的權力,佢嘅決定在香港不能被質疑: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但佢決定嘅嘢有無限制喺指定範疇,權力又有幾大?

此並非捉字蝨,唔能夠話「已經暗示咗唔使講到咁白」,大佬,依家你賦予佢無上權力做決定,有一日佢決定咗原來某前特首係西方特務應該斃了他/她,又或至少要遞解出境,咁係咪照做?


全香港任何官商民都要服從佢嘅權力,真係癲起上嚟揾日宣佈香港獨立,全香港無人有資格質疑佢。


Last but not least, 最後想提出這點:

港區國安法並無英文版[注4],現有的英文版本只屬官方翻譯而已。雖則香港的法例都是雙語制訂,也只有少數案件會在中英文版本字眼上的歧義來作爭辯[注5],但如此重要的法例,居然奇葩到一直都沒英文版本,真是替不懂中文的香港居民捏一把汗。

(雖然講真識中文嘅都未必會睇。)


結語


禪宗經典《金剛經》有云:

一切所有法,皆虛妄,非法,亦非非法


今日共產黨完全狗屁不通,顛倒胡鬧,正是:

一切中共法,皆狗屁,不釋是非法,釋完也非是法


簡言之,釋你個屁!



(1) 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佈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 Tim Owen 決定 - 獨立媒體 2023年2月20日

https://liff.line.me/1544998575-dRP8PO9n/v2/article/l2alm9k


(2) 港版國安法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7%BB%B4%E6%8A%A4%E5%9B%BD%E5%AE%B6%E5%AE%89%E5%85%A8%E6%B3%95


(3) 【香港法庭】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釋法 賦國安委在港無限權力 - 自由亞洲電台 2022-12-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jimmylai-12302022105027.html


(4) 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

https://en.m.wikisource.org/wiki/Law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on_Safeguarding_National_Security_in_the_Hong_Kong_Special_Administrative_Region


(5) 有關香港的雙語法律系統出現的問題,見

香港中英法律文本 --- 仍待商榷的「同等真確」

2016年9月16日

https://www.scholarshipblog.law.hku.hk/blank


*** 附錄 - 新華社發佈有關人大常委是次解釋港版國安法的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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