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3月 22, 2022

香港係有制度的 (曾經)

“中共摧毀香港的辦法,是「禁室培育」一群無腦藍絲,以「天下烏鴉一樣黑」的墮性,讓香港自毁長城…”

有不願自稱藍絲的人這樣說

//你有沒有向ICAC投訴過法官

法官也利益輸送

係人都知//







其實向 ICAC 投訴法官是可行的,至於有無被定罪的法官?我又有上網睇吓,瀏覽過 ICAC 網頁,好似告法官入罪嘅,係得一個老年潦倒嘅前法官李柏儉,隱瞞資產騙綜援。

當紅當打嘅,係得一單副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案。(1,2)

//香港開埠以來從沒有法官被檢控過貪污,在圈內也沒有相關的傳聞。當然沒有證據不等如沒有發生,但胡亂猜測也沒有意義。如果一定要我講一兩件最能引起遐想的,我覺得是佳寧案,法官在聽完控方證供後引導陪審團作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決,在案情事實及法理依據來看,都是講不通的做法。


沒有貪污受賄法官的個案,卻有貪污的主控官,那是1989年的事。主角胡禮達 (Warwick Reid)是律政署(現稱律政司)其中一個副刑事檢控專員(97前另一名稱叫Principal Crown Counsel,屬首長級第三級的高官),主管商業罪案科,也負責向廉署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他是1989年10月被廉署拘捕的,涉及收受大律師Eddie So及律師Alick Au的利益1200萬,對他們承辦的案件撤銷或減輕控罪。// (2)


至於「係人都知嘅利益輸送」,歡迎呢隻「係人嘅藍絲」提供進一步資料。


當然,我不是說英殖時期的法治都很妥當,除了佳寧案以外,仍有很多有問題的例子。而港共時期的例子就更多了。


英殖時期的例子包括:香港興業霸佔官地事件(80年代起) 、佳寧案 (1987)。


港共時期包括:胡仙案、劉佩瓊案 (1998)、彭楚盈死亡案 (1999)、阮雲道兒子藏毒案 (2000)、包致金姪女案 (2010)、梁振英 UGL 事件 (2014)


2023 update: 其他1997年後港共統治時期案例還有:
林建岳超速案(2007)、深水埗的士撞人案 (2019)、居警察宿舍女子藏毒案 (2019)。


對整體司法制度作出系統性質疑的,有香港首任女裁判官崔志英的著作,在抨擊殖民時期司法不公 (1999)。


****

以下約略講講各案,更詳細資料放在文末註解。如不感興趣可先略過此節。


英殖時期:


香港興業旗下「愉景灣哥爾夫球會」佔用政府土地 (80年代起)

事件於2002年揭發,政府一直知情,但不予聞問。(3)


佳寧案 (1987)

法官在聽完控方證供後引導陪審團作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決,四名被告陳松青、何桂全、林秀峯、林秀榮無罪釋放。(4)


港共時期:


胡仙案 (1998)

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證據不足和公眾利益為理由,不予起訴。及後梁在立法會解釋,「當局考慮的「公眾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那麼為何起訴黎智英呢?蘋果日報倒閉也令很多人失業呀。(5)


劉佩瓊案 (1998)

劉先後經兩間地產中介查看同一心儀單位,業主在其中一間中介叫價較低,劉就經這中介成交。另一中介為追討佣金興訟。劉則指中介失職,沒盡力為她講價,因而不付佣。而法庭判她勝訴。劉為港區人大代表。(6)


彭楚盈死亡案 (1999)

//模特兒彭楚盈1999年被人發現於方曼生的物業中身首異處,被發現時估計已死去4年。// 彭與方屬情人關係,方曼生乃時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兄長。


//現場發現的避孕套,警方沒有進行DNA化驗。而在現場發現的一串鎖匙,可反映案發時候誰人進出過現場,但警方第一次調查完後,鎖匙不翼而飛。


2005年,彭楚盈家人透過律師翁靜晶及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協助,向傳媒披露事件始末,並懷疑有勢力人士阻止當日案件調查,2005年5月警方重新調查案件,同年11月,新上任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宣佈將會再次調查此案,並進行死因研訊。


2006年3月,死因庭陪審團退庭商議約4小時後,一致裁定彭楚盈因「死於不幸或意外」//

(7,8)


阮雲道兒子藏毒案 (2000)

2000年,法官阮雲道兒子藏有搖頭丸被捕,律政司撤銷控罪並改以守行為處理。(9)


(2023 update) 林建岳超速案 (2007) //百億富豪林建岳涉嫌超速駕駛案出現戲劇性發展,他本被控超速64公里,但一直否認控罪,並聘請重量級大狀和專家抗辯,前日案件審訊期間,控方突改控他超速29公里,由本來一旦罪成可能停牌,變成只扣3分和罰款450元。政府「放生」林建岳,法律界、議員和司機團體嘩然,有指是當局向有錢人「跪低」,如非這樣,則是承認雷射槍存有漏洞,理應為同類個案翻案或覆檢。// (25)


包致金姪女案 (2010)

「係人的藍絲」提起包致金姪女掌摑警員個案。這案是藍絲至愛,因為包致金外號「人權法官包拗頸」,而受害者係警員,又很典型的「警察拉人、法官放人」。(10)


梁振英 UGL 事件 (2014)

在已知悉將會擔任香港特首情況下,梁振英按合約收受 UGL 「不競爭協議酬金」達5000萬,而並無作出申報。梁辯稱此為上任前簽訂的合約,屬企業重要人員常見的不競爭條款,與特首職務無關。

香港廉政公署和英國方面也先後放棄調查。參與調查的,有「女神探」綽號的廉署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於2016年7月突然辭職。(11)


(2023 update) 深水埗的士撞人案 (2019)
//深水埗的士撞人案或鄭國泉案是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10月6日的「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期間,的士司機鄭國泉於深水埗駕駛的士撞向人群並衝上行人路,撞傷三名女子。鄭國泉否認故意衝向人群,稱自己因有參加慶祝10.1國慶遊行的記錄,無端被圍毆,被示威者搶了的士方向盤導致車失控,事發後鄭國泉被圍毆,頭頂縫 4 針,肋骨斷七條,出院後他的信息被泄露。而司機至今未有被捕。反之被撞斷雙腳的女傷者仍未康復,男被告認暴動被判監禁4年1個月,而女被告在審前去世。// (26)

(2023 update) 居警察宿舍女子藏毒案 (2019) //22歲被告高可晴,原被控於去年12月12日,在沙田顯徑郵政局側門外非法販運2.96公斤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是一名不知名男子叫她領取。

控方早前指案件證據不足要求撤控,但被裁判官拒絕,要求律政司派人到庭解釋。 案件昨日再提訊,控方堅持撤控,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事前知道郵包內藏有危險藥物,被告亦無收取利益。

裁判官鄧少雄質疑,以往同類案情案件都足以檢控,辯方在初級偵訊可以挑戰案情,又認為如果陪審團被正確引導很大機會定罪。他表明不同意律政司看法,但指律政司有權獨立決定檢控安排,因此批准撤控,被告當庭獲釋。// (27)


系統性質疑:

香港首任女裁判官崔志英,出書抨擊殖民時期司法不公 (1999)

退休教師、工運研究者區龍宇2017年寫過一篇

《香港究竟有幾法治?介紹一位英殖時代女法官的書 》,刊於《立場新聞》及《獨立媒體》,文章引述香港首任女裁判官崔志英的著作,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系統性的質疑,包括行政干擾司法,主控官和警方經常以法律漏洞不斷還押疑犯,而法官樂於配合。


2023 update:

《標少扎記》在2011年對崔志英法官的質疑另有說法。標少指責崔的判決罔顧法紀,因不滿裁判署工作量太大竟然輕率撤控。我在2023年看到標少文章,認為他講法合理。 (12)


****

然而儘管香港法治不算健全,英殖時期比港共時期為好,比起中國大陸司法那種腐朽,更是天壤之別。


因為先有制度,然後才可以講投資營運,發家置富,力爭上游。(13,14)

甚至只胼手胝足,兩餐一宿,獅子山下,無制度一切免談。

//從永州法院的殺官案及胡禮達案的重溫,使我們警惕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們不能單靠個人操守自律,還要有監察的機制。能擇善固執當然好,信念是否牢固是沒有保證的,一百萬圓打動不到的人,一千萬可能打動不到,但一億又如何!熟悉法律為法治把關的人,一念之差可以變成不斷犯法斂財的人,結果身陷囹圄,自食其果。// (2)


所以,喺香港,法官同醫護一樣,同樣可以投訴的。

殺得性起,索性斬多四両,講多兩句。 大陸就係有冤無路訴,才會出現殺死法官事件,那麼尋問來港醫護監督機制,是「你好我好」。

大陸就係無機制,結果就靠惡,咁唔通好似啲藍絲傻仔話出醫療事故唔追究咩。 即係佢唔交租,你揾幾個爛仔去佢舖頭令佢無生意做一樣,內地出醫療問題也會僱用流氓到醫院鬧事解決。 內地稱為「醫鬧」。然後有時醫院係無做錯,但一樣會有人鬧起上來。 咁就醫院也會「提升」自己保安,有事兜頭扑濕。 結果係人們會見到家屬和醫院武鬥搶屍,邊個有道理無道理一概懶理。 我諗啲藍絲傻仔都好想香港變成咁。


當然,中國人甚至香港人,都有種「和稀泥」文化,不願坦誠檢討錯誤,只顧及表面和諧,顧人情多於講道理,不懂公事公辦。(15)


在此情況下,英國人以150多年時間,既與之相適應,又潛移默化,成就了洪清田稱之為「香港學」的狀態。

//香港太小太弱,不完美,也有很多深淺層次的問題和課題、不足和缺陷,但沒人可以否認香港「體、用、魂」層面積攢的人文資產和寶藏。「香港學」包括以個體自由進入現實生活、自己負責後果及責任,在「體、用、魂」面對自己的問題和課題、尋找不足、學習中西古今和改變缺陷。這些都是現代社會與現代世界的常態常識,都是五四運動前後各黨各派、全國全民的夢想目標。// (16)


魯迅捉中病徵但搞錯醫治方法 (17),比較有希望係改變制度。

這在香港百多年歷史已是很好證明。

又假如真是人性或文化問題,那麼你只能以外人身份幫忙,慢慢讓他和世界接軌,而這樣其實也只能靠改變制度,否則無可奈何。(18)

魯迅的想法差不多是全盤拆散,寄望蘇聯共產主義開出新天新地,是空想式制度改革。

他有好多問題都看到,但覺得是千年陋習,沉疴難起。(19,20)


中共摧毀香港的辦法,是「禁室培育」一群無腦藍絲,讓香港自毁長城。

香港如有問題,理應修補改正,而不是說句「天下烏鴉一樣黑」,然後自甘墮落。


大眾理應建設美好家園,就像70年代社運的「反貪污、捉葛怕」,催生香港廉政公署,靜默革命由此而生。ICAC 初出時,連入去打工的都不看好,豈料空前成功。(21-24)


假若70年代社會上換轉是今日這批白痴垃圾,大概會話「香港不似大陸,日日武鬥打死人,少少貪污已經很不錯了,你們要感恩。」

這班人是開門揖盜,喜迎內地的貪污腐敗,不知廉恥!

這不僅是自毁長城,也不僅是自行閹割,是開開心心把自己套上絞索,再感激多謝那正按下手制的劊子手。


****

註:

(1)有關胡禮達案,可參閱 ICAC landmark case 網站

https://www.icac.org.hk/icac/landmarkcase/counsel/chi/p2.html


(2)從殺貪官說起  蕭勵洲

//湖南永州法院三名法官被殺是一則頗為轟動的新聞,我即時的反應是以為又是一宗精神失常引起的血案,從跟進的新聞報導才知道那可能涉及司法不公,貪墨成風引致百姓無處宣洩,選擇了這條同歸於盡的絕路。大陸官場狀況有多糟糕,我不太了解,故此不能置喙,不如讓我講一下香港的情況。


如果像永州法院那樣要殺法官,在香港也是容易不過,法庭根本沒有足夠的保安能力可抵禦槍械那類武器的攻擊。在裁判法院,警察負責維持秩序和保安的工作,但一般來講那一定不是精銳部隊,要搏殺升級的警察都不會要求在法庭駐守,那是不會建功立業的崗位。在法庭裏紀律部隊不能攜帶槍械或其他武器,萬一遇到攻擊,只有徒手抵抗。若果有人要槍擊法官,法官就必死無疑。審裁處及家事法庭連這些基本警力都沒有,如果與訟人要打你兩拳,唯有靠自己自衛。三年前有位女法官在家事法庭處理一宗離婚案(律政司司長 訴 邱志華 HCMP1907/2006),男方不斷對她講粗言穢語,又拒絕離開,當時女法官也拿他沒辦法,只好事後交給警察處理。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庭保安的工作則由懲教署負責,法官的個人安全也不見得有甚麼保障,真的要殺死法官,一點困難都沒有。當然遇上葉繼歡之類的重犯,押解時有警車開路,法庭裏有重案組的探員,法庭外滿佈荷槍實彈的藍帽子。但不要搞錯,那些警察不是保護法官的,他們是防止劫犯或者同黨殺人滅口。那麼法官很不安全嗎?其實安全與否要視乎實際的風險來衡量。記憶所及,香港近幾十年沒有法官受過嚴重襲擊,不論是動刀動槍,抑或舞拳弄棒,都沒有發生過。偶然會發生的是擲鞋,大概一年都不會發生一次,那都是發生在被告被判刑之後 ,對刑罰不滿的宣洩。當然如果庭警的警覺性高,在被告彎身拾鞋時及時阻止,先發制人,就不會發生。除了擲鞋及罵幾句粗話外,最近的潑尿是以前沒有發生過的。總的來說,法官是相當安全的。擲鞋罵粗的被告,法官一般會以藐視法庭判罰或者置之不理。曾經有位洋法官(Gerard Muttrie)給被告辱罵母親,有一次他淡然回答: ‘The same to you defendant’。另一次他說: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至於主控官、辦案的警察及證人的人身安全都甚少發生問題。去年在區域法院發生一宗外聘大律師(counsel on fiat) 葉祖耀(Neil Mitchell)作為主控官受襲的事件,則屬於相當罕見的事,這主控被潑液傷及眼睛,究竟是私人恩怨抑或因經接辦該案而引致,就不得而知。因訴訟被尋仇最有機會成為目標的是案中的證人,而機會最小的是法官。在正常的情況下,進入法庭時沒有金屬探測,也沒有檢查個人物品。香港基本上是很安全的地方,法官不會生活於驚恐之中。就算是以前的港督,現在的特首,在一般的情況下也只有一名高級督察做保鏢,那是風險低的緣故。


像永州法院那種司法不公引起的憤懣,在香港出現的可能性很低。香港有透明度高的司法制度,也有清晰書面裁決和上訴的機制。會有人覺得誰是「釘官」,誰是「放官」, 從來沒有聽過誰是貪官的講法。況且香港開埠以來從沒有法官被檢控過貪污,在圈內也沒有相關的傳聞。當然沒有證據不等如沒有發生,但胡亂猜測也沒有意義。如果一定要我講一兩件最能引起遐想的,我覺得是佳寧案,法官在聽完控方證供後引導陪審團作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決,在案情事實及法理依據來看,都是講不通的做法。至於貪污以外,法官涉及違法的事,記憶所及在任時被拘捕的法官只有劉榮光(Alexander Lau),那是1980年之前的事,事因身為高級裁判司(以前的叫法)的他私下篡改法庭紀綠,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最後只是罷官而去,成為執業大律師。另一個裁判司McInnes,只涉及欠銀行信用咭數,回英國度假後乾脆不回來,銀行入稟追討欠款30多萬,事件才曝光。 他還涉及打老婆,但沒有遭檢控,那是20多年前的事。近幾年涉及法官的案件只有前高院法官李柏儉(Miles Jackson-Lipkin)的騙取綜援案,他是異數,是無恥的騙徒,如果可以貪污,他大概不會放過機會。至於幾個月前被控盜竊的林田鈿,只不過是做過暫委裁判官很短時間的執業大律師,不能視為法官。以上的例子完全與貪污無關,我想來想去也想不出一個貪污法官例子來。


沒有貪污受賄法官的個案,卻有貪污的主控官,那是1989年的事。相信大部人當時還沒有移民,還在為六四哀傷,未必會特別留意這件轟動法律界的大事。主角胡禮達 (Warwick Reid)是律政署(現稱律政司)其中一個副刑事檢控專員(97前另一名稱叫Principal Crown Counsel,屬首長級第三級的高官),主管商業罪案科,也負責向廉署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他是1989年10月被廉署拘捕的,涉及收受大律師Eddie So及律師Alick Au的利益1200萬,對他們承辦的案件撤銷或減輕控罪。胡禮達被拘捕後,保釋期間棄保潛逃。他潛逃的過程,充滿戲劇性,裏面涉及當時在律政署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艾勤賢(Kevin Egan)( 他是原居昆士蘭的澳洲律師,曾經是巴布亞新畿內亞的刑事檢控專員,1985年轉往香港當檢察官,因胡禮達案與廉署結樑,香港有些報章稱他為廉署剋星,另一個剋星是現在身在獄中的律師林炳昌,但當年林炳昌還未出道,胡禮達案與他毫無關係)。胡禮達、 艾勤賢和包括檢察官、前任裁判官、律師一干人等在長洲密謀出走的方法,最終胡禮達乘漁船往澳門,再轉入大陸,之後從白雲機場經香港飛往菲律賓,他所持的假護照用了他的照片,名字卻叫張永健。到達菲律賓後由持機槍保鏢保護,逍遙過活。1990年三月與香港政府協議後被菲律賓遞解出境返回香港,他承認貪污1200萬的控罪,以換取不再就其他控罪的檢控,同時也作為污點證人指證其他被告。


從永州法院的殺官案及胡禮達案的重溫,使我們警惕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們不能單靠個人操守自律,還要有監察的機制。能擇善固執當然好,信念是否牢固是沒有保證的,一百萬圓打動不到的人,一千萬可能打動不到,但一億又如何!熟悉法律為法治把關的人,一念之差可以變成不斷犯法斂財的人,結果身陷囹圄,自食其果。我一向認為檢控官不能夠與律師太熟落,法官也不應社交活躍,以免影響了中立的角色。法官之間也不應過於稔熟,否則上級法院聽審上訴可能出現偏私,而失卻公正不阿的角色。法官豈不是很孤獨?那是確保公正的條件之一,不能承受孤獨的人,就不應做法官。像香港司法界現在那種逢迎氣氛,已經敲響了警鐘,再這樣下去,法官的質素不單只下降, 公信力也會降低。法官雖然不至於會被殺,尊崇地位可能不保,這是值得反思的時候。


2010年6月//

http://www.alumni.cuhk.edu.hk/aaaus/news/2010June/billSiu_legal_killMagistrate.htm


(3)愉景灣高球會霸地政府少收一億 - 大紀元

更新: 2002年06月29日 12:44 PM

//香港興業國際集團旗下的「愉景灣哥爾夫球會」,被揭發佔用一幅一點五公頃的官地超過二十年,地政總署卻一直默許,令庫房白白少收二十年地租。愉景灣居民近期揭發事件後,當局才考慮向香港興業追回損失及收回地皮。測量師廖凌康估計,政府二十年來因此損失數千萬至一億元差餉及地租。


離島區議員容詠嫦亦表示,高球場令居民失去寶貴的行山徑,政府應交代對庫房及當區居民的損失。


地政總署五月在回覆區議員容詠嫦的信件中承認,高球場的確存在侵佔官地(encroachment)問題,正尋求解決。


地政總署昨日承認,高球場超出愉景灣發展界線,位處一幅一點五公頃的官地上,政府早在八十年代已知道佔用土地的情況,但當時認為問題可透過愉景灣地界修正行動處理。九八年香港興業提出以短期租約合法使用該地段,但由於有關土地可能納入北大嶼山郊野公園範圍,申請並未接納。


事件引來另一質疑,是政府容許原本作公眾用途的愉景灣高爾夫球場改作私人會員制,但沒收取額外補償。香港興業於七九年提出,另覓其他地方建設康樂設施會更多人受惠,高球場改作會員制才財政可行,地政總署於八二年批准有關申請,但沒有收取補地價。


「愉景灣哥爾夫球會」為二十七個洞球場,佔地共一百零五公頃,目前有一千名會員,每月收會費一千六百五十元,球會在九七起已停收新會籍,據悉,二手會籍價值一百萬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6/29/n199408.htm


(4)佳寧案的社會歷史意義 - 黎則奮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8944


(5)胡仙案 - 維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8%83%A1%E4%BB%99%E6%A1%88


(6)劉佩瓊 V.S.美聯一案 - House 730 樓迷日記

//事源劉佩瓊經美聯經紀睇樓,並簽下睇樓紙 , 最終劉卻經利嘉閣經紀完成交易,美聯向劉追討佣金,卻被法院判敗訴。 


法官指美聯睇樓紙只訂明「買方無論透過美聯或 其他途徑促成交易, 均須繳付佣金」是沒有明文註明經第三者達成交易,亦須支付佣金,(是故文件)有所缺失。

…案發於98年7月…//

https://m.house730.com/news/11293/%E5%8A%89%E4%BD%A9%E7%93%8AVS%E7%BE%8E%E8%81%AF%E4%B8%80%E6%A1%88/


(7)彭楚盈 - 維基百科

//2006年3月,死因庭陪審團退庭商議約4小時後,一致裁定彭楚盈因「死於不幸或意外」,極有可能由於濫用藥物、或嘔吐窒息延致死。根據YouTube禁播檔案提到,庭審過程中有多位自稱彭楚盈男友的人,詆毀彭楚盈私生活混亂。但當翁靜晶律師詢問彭楚盈的家裏冰箱位置,這些男友們卻都答不出來。此案疑點重重,但死因庭卻草草作結。//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BD%AD%E6%A5%9A%E7%9B%88


(8)港模特彭楚盈死因裁定意外或不幸 - 大紀元

更新: 2006年03月22日 12:38 AM

//協助彭楚盈家人的立法會議員梁耀為忠認為,聆訊期間證人部分證供有疑點,警方沒有盡力調查案件,死於意外的裁決是難以接受。他指很多證據警方可作進一步調查,但卻沒有做。如在現場發現的避孕套,警方沒有進行DNA化驗。而在現場發現的一串鎖匙,可反映案發時候誰人進出過現場,但警方第一次調查完後,鎖匙不翼而飛。//

https://www.epochtimes.com/b5/6/3/22/n1262153.htm


(9)阮雲道 - 維基百科

//於2000年7月27日,其次子阮家輝在中區一間的士高的廁所內被警員發現藏有兩粒搖頭丸。當時他向警員解釋,自己剛剛與女友分手,感到不開心,欲啪丸跳舞解愁,並承認以二百元向一名女子購入毒品。翌月他到中區警署報到,警方一度控告他藏有危險藥物罪名,但控方最終於2000年12月18日撤銷對阮家輝的控罪並改以守行為處理,事件引起公眾嘩然。各界批評,律政司有偏袒之嫌,並誤導年輕人吸毒無罪。事件令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粵語:江樂士)要多次「解畫」,卻遭立法會議員質疑為何其他吸毒年輕人遭檢控,批評檢控政策不公平。2010年6月上旬,阮家輝在家中被發現暴斃,死因懷疑與其吸毒習慣有關,屍體已死去多時並腐爛發臭,終年三十一歲。//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9%98%AE%E9%9B%B2%E9%81%93


(10)包致金侄女案 - 維基百科

//女被告Amina Mariam Bokhary(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之侄女、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主席夏佳理之外甥女)於2010年1月27日醉酒駕駛、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及掌摑制止她離開的警員,過程被電視台攝影師攝錄及轉播。其後又在警署內掌摑及踢倒一名女警員。縱使她已有兩次襲警罪案底,但於同年8月的一審聆訊中,裁判官阮偉明裁判被告感化一年,即毋須入獄。判決在香港社會引起爭議,部分更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提出質疑。同年12月23日,經過律政司上訴,被告因為違反感化令7項條款中的5項,被判處即時入獄6週。2011年1月22日,Amina Mariam Bokhary服刑期滿獲釋。//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8C%85%E8%87%B4%E9%87%91%E4%BE%84%E5%A5%B3%E6%A1%88


(11)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款項事件 - 維基百科

//李寶蘭被取消署任執行處首長

2016年7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白韞六因為李寶蘭的「差劣表現(poor performance)」停止署任李寶蘭為執行處首長,由現任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的丘樹春出任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其後提出提早解除合約,自行離職[23][24]。被指李寶蘭「愛將」的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高迪龍亦隨後在11日辭職[25]。引起大批廉署人員不滿、令士氣低落,並杯葛周年晚宴[26][27]。有立法會議員質疑事件另有內情。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表示,事件「非政治干預莫屬」[28]、何俊仁和涂謹申質疑李寶蘭被停止署任與她調查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款項的案件有關[29][30]。


白韞六則指梁振英無給意見、無參與決定,並以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未有交代為何認為李寶蘭工作表現不達要求、是否曾犯錯等[31]。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表示,事件「耐人尋味」。他指根據1994年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列明只要是處長級以上的委任(首長級第三級D3或以上),都要先諮詢港督、即現時特首的意見。白韞六只是將「知會」梁振英而後者沒有表示意見是「沒有依法辦事」[32]。梁振英則在7月14日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中強調「特首不可能干預廉署工作」,又指「行政方便」的署任不需特首批准[33]。//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6%A2%81%E6%8C%AF%E8%8B%B1%E6%B6%89%E5%AB%8C%E6%94%B6%E5%8F%96%E6%BE%B3%E6%B4%B2%E4%BC%81%E6%A5%AD%E6%AC%BE%E9%A0%85%E4%BA%8B%E4%BB%B6


(12)香港究竟有幾法治?介紹一位英殖時代女法官的書 | 2017-08-25 區龍宇 |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https://www.inmediahk.net/%E6%94%BF%E7%B6%93/%E9%A6%99%E6%B8%AF%E7%A9%B6%E7%AB%9F%E6%9C%89%E5%B9%BE%E6%B3%95%E6%B2%BB%EF%BC%9F%E4%BB%8B%E7%B4%B9%E4%B8%80%E4%BD%8D%E8%8B%B1%E6%AE%96%E6%99%82%E4%BB%A3%E5%A5%B3%E6%B3%95%E5%AE%98%E7%9A%84%E6%9B%B8


文章提到:

//崔志英舉出一個例子。「1996年,當頭條新聞刊出一名地方法院法官Brian Caird指稱他曾受到兩名同僚法官的壓力,要他將正在審理的一宗案件中的被告人定罪時,司法獨立這個問題浮現了出來。」後來案件的辯護律師寫信給英國首相馬卓安,再輾轉由香港總督彭定康下令進行內部調查而非公開調查。…這位Caird最後被迫提前退休。這類事件不只凡幾,所以這次事件揭露出來,非常罕有,因為正如作者說,「作出影響和干預的意圖通常都是巧妙的。」


崔志英在1987年開始擔任新浦崗法庭的首席裁判司,她當時便留意到政府的主控官總是以種種藉口,要求法庭把疑犯不斷還押監獄,等候主控官提出更多指控證據。按照法律,警方逮捕疑犯後,必須48小時內提審。但是警方經常以法律漏洞來未經審判不斷還押疑犯。然而,很多法官對此卻高度配合。


「……在大部分案件中,均沒有表面證據可進行檢控。」(119頁)「一些律師指控政府利用這些所謂『不聽取答辯的還押』去摧毀被告人的意志。另一些律師認為政府明知道它會撤銷對被告人的控罪,卻以還押作為對他們的一種懲罰。」(122頁)


崔志英受不了這種假法律之名破壞法律的勾當,於是前後撤銷了15宗這類無休止的還押的案件。但政府不服上訴,而高等法院法官也不負政府期望,判處政府上訴得直,且在判詞中說崔只考慮被告人的利益,沒有考慮「社會整體利益」,亦未考慮「被告人未經審訊而被釋放,對香港市民並非最為有利」。


但崔志英在書中反問:「那位法官沒有考慮到,香港市民的利益就是不被任意拘留而失去自由」!(153頁)


但之後她繼續撤銷同類案件。很快她便得到報復,不讓她續約。上司約她見面,讀出他將會在關於她的年度報告中,寫上以下評語:「自從1987年出任首席裁判司以來,她與政府一直不和。雖然她的裁決於上訴時被推翻,她仍舊繼續將政府的案件撤銷。這事說明她罔顧我們所運作中的司法制度的階級性,因此她不適宜執行任何司法職務。」(193頁)


三權配合,早已有之


「她與政府一直不和」!「罔顧司法制度的階級性」!這位平步青雲的上司,比較西環早幾十年,已經主張並實行三權配合了!也不打自招承認了,司法界的等級制度,比較什麼司法公正平等的空話,更其重要一千倍。


崔志英倒是戰士,她居然向時任港督韋奕信投訴,最終獲得續約。不過也照樣在職務上被留難,被調去小得多的粉領裁判司署。她最後大概被玩謝了吧?所以不久之後就去職。在書末,她告誡大家:


「我看到很多不公平的事情,我卻無能為力。而那些有能力的人,卻看不到種種不公平的事情。諷刺的是,我在裁判席上的歲月所看到那麼多的不公平事情,動搖了我自己對司法的信心。傷感的是,我發覺在我年輕的日子中,那個正義雕像所象徵的司法純潔和權力,只是一個年青人的夢想而已。」(244-5頁)// 


***

Update 2023 這些其實可以反駁的。 1) Caird 本身受腦瘤影響,有產生幻覺之嫌 //The statement issued yesterday by Judge Caird's lawyer, Jonathan Midgley, said: 'Judge Caird wishes us to say that whatever he said or thought at the time, neither Judge Beeson nor Judge Hawkes have applied any pressure on him whatsoever in respect of the Nattrass case. 'He is horrified at the mess which he had no intention to cause. H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judges who have been drawn into this.' But Nattrass yesterday said: 'I was there all through the trial. He wasn't hallucinating. He was sharp and could remember everything from day one.' The statement said tests, including a brain scan, indicated 'an abnormality of the right parietal lobe of the brain'.// https://amp.scmp.com/article/177689/nattrass-case-judge-retire 2) 有關法官崔志英的質疑,就最好看看她批評過的標少 //《剛正不阿》是香港第一位女裁判官崔志英所寫的書,我看的是1999年的英文版,書名叫Justice Without Fear or Favour,…我也為Tony寫一下我眼中的崔法官。讓我先寫法庭的一幕,事發年月已記不清,大概是1987年,地點是新蒲崗裁判署第一庭。崔法官是主任裁判官… Court : Is there a medical chit? Prosecutor : Yes, Ma'am. Court : Do you want to give it to me? Prosecutor : Yes, Ma'am. May I submit the medical chit? Court : What does it say here? I can't read. It is so illegible. Prosecutor : Sorry, Ma'am. I am not the maker of the document. I cannot make out what was said either. I will tell doctors to improve their handwritings next time. Court : Why did you submit it to me then? Prosecutor : Ma'am, I did not intend to. You asked for it. Court : You should not have handed it up. It is so illegible. Do you apply to have it back? Prosecutor : Yes Ma'am. May I have it back? Court : Yes. Prosecutor : Thank you. 崔法官把急症室醫生紙扔給書記,書記把它交給主控官,主控官把它揑作一團,掉在腳下,踢了一腳,那紙球雖然很輕,但在地上滾出幾下很清脆的聲音,因為全場鴉雀無聲。… 我很少和法官抬扛,也教導年資淺的同事對法官要禮貌週週,法官講錯時要當自己聽錯或聽不清楚,要求澄清,總要賠不是,給他們下台階。但對於有心搞事,迫人太甚的情況,就不要讓步妥協。看過急症室醫生手寫的臨時醫生紙的人,都會覺得他們的字體並非有心讓人看得明白的。休庭的時候兩位律師替我揑一把汗,說我做了極危險的事,不值得為此被指藐視法庭。標少從來受軟不受硬,但對法官必恭必敬,和崔法官結樑有說不完的故事,那並非個人恩怨。//

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20.html?sc=1680002705853&m=1#c2436058942453362086 標少這個人我絕不喜歡,我認為他是沒原則地附和共產黨,坐看香港司法墮落,還時不時為共產黨漂白。 但他提及崔志英的事情,我認為是可信的。 這實在是可以用常識判斷的事情,醫生有意無意寫得潦,不是大家的錯,主控說到叫他們下次寫好啲,實在有討好意味了。 法官也是一副高高在上,她不用了,就說句謝謝還給主控便可,卻要問主控要不要問本席取回,裝模作樣到這地步。 話雖如此,主控把報告搓作一團當波踢,也是發脾氣而已,有點無謂 //1987年把崔志英調到新蒲崗這全港最繁忙的法庭,…大概過了一個月,崔志英開始對於工作量表達不滿。要知道新蒲崗裁判署案件數量多,但大案少,最多是毒品案。怎樣為之多呢?讓我舉個例。有一次在放完公眾假期之後上班的第一天,新舊案共70件,主控起碼早上九時才看到檔案,九時半開庭,閱讀控罪、案情及指示,怎樣看也看不到一半。所以氣氛就像戰地醫院,亂作一團。經驗較少及安逸慣的人怎樣過這種日子呢?近10多年來的主控官根本不能想像那種工作量。當年拉毒品案首先帶被告上庭,控方要求押後案件以便驗毒,在獲得化驗報告(Government Chemist Certificate GCC)後才修改控罪內有關毒品的含量。這種做法無疑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也惹來崔志英的不滿。今天先給被告擔保,拿了GCC後才正式落案的做法可以講是拜崔志英所賜。 崔志英面對這些工作量,開始時對控方在毒品案申請押後來化驗毒品不予批准,繼而對所有押後申請都不批准。資歴淺的主控官不知所措,只好由我這種好勇鬥狠,處變不驚的人來打這場仗。「老同」藏毒是小案,警方給予擔保,獲取GCC後才帶上庭,一點難度都沒有,但遇到大量的販毒案,警方不會給予擔保,只會要求押後,以確定毒品的實際含量才能決定選擇在地方法院(以前並不叫區域法院)或是高院審理。她不准任何形式的押後申請,主控官可以怎樣做呢?有些案件可能需要辦理認人手續,或者進一步調查,或者尋求律政司指示。她一概不准,以下是一段典型的對話。 Prosecution : Madam, may I apply for remand for 3 days for ID parade? Court : Refused. Prosecution : May I apply for 14 days adjournment for further enquiries? Court : Refused. Prosecution : May I apply for 14 days adjournment for legal advice as to venue of trial? Court : Refused. Any other application? Prosecution : No other application. Court : Case dismissed. Case dismissed即是要把被告放掉,其中一件是持槍打劫庫房搶走幾十萬的案件,讓被告白白放掉。我記得在另一件案,法庭不准押後,放掉被告後,被告對崔志英講:法官我愛你。試問這個弄權的人配用《剛正不阿》來形容自己嗎?除了「剛」字之外,其他字一點都不配。你大抵可以明白日後標少把medical chit揑成一團,還要踢上一腳的道理。// 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21.html?m=1 //崔志英從審裁處調往裁判署做主任裁判官,以當時的編制,只屬平調,並非升職。她只是替代離職的Hugh Boa,Boa離開的原因我不知道,但他有酗酒問題,也試過宿醉上庭,步出法庭期間跌倒地上。Boa離職後留在香港私人執業,之後在往愉景灣的渡輪上暴斃。把崔志英調往新蒲崗,對她是一樁苦差,如果把她調往較偏遠,工作量較少的地方,可能就不會搞出這麼多問題。 Case dismissed 的背後,不論法官、主控官及警察都增加了工作量。崔志英不准押後,撤銷控罪的做法,當然惹來律政司的上訴。崔志英所持的理據是她常掛口邊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當然是至理名言,類似Magna Carta的口吻。崔志英用這作為理直氣壯的依據,簡直是廢話。我覺得這是辭窮理屈之下的藉口。以簡單的藏毒案為例,不論先擔保後上庭,或者先上庭後擔保,要等待GCC的結果,所需的時間都是一樣,先上庭再押後等化驗結果,只增加法庭的工作量而不會justice delayed。所以因工作繁忙,引致她的不滿,才是大道理背後的真正原因。 「老同」小案的處理方法,按崔志英的要求,在有驗毒報告之後才落案上庭,是很容易辦到的。但對於嚴重罪案,警方可以拘留被告的權力及時間,都受到極大的限制。很多時候警方都沒有權對被捕的人設定嚴苛的擔保條件,譬如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等。有些案件拘捕了疑犯,實在需要很多時間作調查,翻查未偵破案件的關連,安排認人,然後再徵詢律政司意見有關控罪是否恰當,應該在那一級法院審理等,都需要時間來處理。第一次上庭就不准押後,置社會的法治及市民的安全於不顧,怎能夠用Justice來把書命名。譬如叫崔志英審完案即時在庭上頒布詳盡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她做得到嗎?簡單的不難,如果是牽涉複雜法律觀點的,那就並非一蹴即就,道理就像警察把犯了嚴重罪案的犯人帶上庭一樣,絕對有需要申請押後處理。 不是置身其中的人,對於這些匪夷所思的事一定半信半疑。這不單是對標少的憶述存疑,而是一個理應公正不阿,為法治把關的人竟然可以做出這種罔顧法理的事,荒謬得難以置信。首先大家要明白,在1990年之前,大部份中文傳媒都不太看重法庭新聞。長期有駐庭記者的只是南華早報及英文虎報,而且他們主要留守高等法院,偶然才會到裁判署走走。新蒲崗當時只有一位新亞通訊社的記者(賣新聞給報館的),在上午休庭後才到來坐一會,所以事件沒有受到廣泛報導。崔志英放掉持槍行劫庫房的被告時,她已經玩弄權力一段時間,律政司已對其他案件的撤罪提出上訴,上訴未有結果,所以也沒有重點報導。 要核實標少的可信性不太難,找一兩件上訴案來說明便可。有些案例在司法機構的網頁找不到,因為是unreported,要到Law Library 才找得到,我唯有引用Attorney General and Wong Chi-ming and 2 others HCMA141/1988的判辭來說明: Mr Cross says that Mrs Chui failed to do justice to the Crown and quotes from the judgment of Sir Alan Huggins, V-P in A.G. v. Ip Chong-kwan(7) :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an exercise of the discretion is a matter of law which can be challenged on appeal, but equally it is clear that this court should not interfere too readily with the exercise of a judge's discretion and should do so only, for example, where it is manifest that the discretion has been exercised unreasonably or where the court order will result in injustice .............................. I think the learned judge was wrong and that injustice did result from the course which she took. Justice must be done to the Crown as well as to the defence,'' Mr Cross also relies on a quotations from the judgments of Kempster, J.A. in A.G. v. TUNG Ying-chuen(8): "After all,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have to be considered as well as those of the individual charged." And Roberts C.J. (as he then was) in A.G. v. WONG Ho-yung & Anor(9): ".... Further, the principal magistrate appears in one important respect to be under a misapprehension as to the system within which the courts are working. There is no rule, and indeed there could not be, that the prosecutor must not charge a defendant and bring him before the court, until all the evidence is available to the prosecution. Any experience of the courts will show that in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ases, the police would be guilty of a serious dereliction of their duty if they did not bring defendants before the court at an early stage while evidence was still being collected.'' 6. Mr Cross contends that this particular Magistrate has taken objection to the Crown obtaining adjournments at all, and that she seems to be seeking to find any point against the Crown obtaining adjournments on the first occasion. He asks that each case be remitted back to the Principal Magistrate with a direction to her to deal with each according to law. 崔志英當時弄權的程度已喪失理智,正如Kempster J.A.在The Queen and Choi Yan Kwong HCMA679/1988一案的批評 Put in the most charitable light Mrs Marjorie Chui...allowed her heart to rule her head. 崔志英在她的書中當然提出自圓其說的講法,這些講法獨立來看也並非沒有道理,有些案件確實押後次數太多。但乾脆一開始就一刀切拒絕押後,撤銷控罪,不單止矯枉過正,簡直是玩忽職守。 第四部份,下回再講。// 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22.html?m=1 //撇開無理撤銷控罪的處理手法,崔志英基本上不算是一個差的裁判官。在最高峰的時候,她一日之內撤銷了我十多件案,除此之外,沒有帶來其他麻煩。拒絕押後而撤銷案件的初期,很多人都不明白發生了甚麼事,所以在檔案中要寫得很詳盡,增加工作量自不待言,警方也十分猜疑以為主控官不知幹了甚麼錯事激怒了法官,高級警官微服坐在觀眾席監察,甚至親自拜訪崔志英,才了解問題真的出在她身上。其實無論警察明看暗伺,標少習慣了大場面,料子不足但臉皮夠厚,絕不虛怯。 在20多年之後的今天,我盡量以客觀平靜的心情來回想整件事,始終覺得她這種激進手段源於不滿工作量太多,玩出火來,然後才去找合乎法則的理由自圓其說。單看她書中所舉的例子,很容易受到誤導。譬如她收集了一些法庭紀錄顯示辯方反對控方押後申請,這些都具有誤導性的,要片面闡釋這些紀錄及操控結果是十分簡單的事。事實上當時不論是警方或者律政署的檢察官,也有不少工作態度馬虎,導至案件多次不必要地申請押後。如果她並不是把一切初次申請押後的案件一概撤銷,我不會對她產生這樣大的反感。 本來回憶錄自傳那類的書總難免是隱惡揚善,往自己臉上貼金。看這類書讀者要對真確性及全面性有一定保留,故此我喜歡黄仁宇的《萬古江河》而不喜歡何炳棣的《讀史閱世六十年》。在回憶錄裏面一味吹噓自己,是使我很反感的事。我認識一位中文寫得不錯的仁兄,他藉某教授的死寫了一篇悼念文章,但整篇都在吹噓自己是教授的高足,受教授垂青。我看了幾乎嗆死,口中的茶也噴了出來,那是徹頭徹尾的發死人財,矯情飾行,虛偽難耐,我也因此在另一篇文章把這種人說成賣假藥。 當年南華早報形容崔志英outspoken and robust,但沒有說她righteous and just。要強硬敢言,有何難度?只要你不怕升級無望,文筆洋洋灑灑就可以了。崔志英家中有點錢,可以不為五斗米折腰,英文又寫得很好,起碼比標少好十倍,她具備了這些條件。可惜她不懂運用權力,變成喪失理智的弄權,還要寫書來揭司法機構的的瘡疤,把自己描繪成敢言不妥協的受迫害者。如果她當時只撤銷多次申請押後的案件,而不去動那些合理的押後,便會立於不敗。崔志英在書中也刋登一些市民給她的致謝信,或者鄰居給報章寫的讀者來函對她的讚許。這些可以是一種鼓勵,而不應因此飄飄然,把小眾的鼓掌看成履行公職的成就,誰知有幾多封沒有寄出罵她的信呢!標少以前也收過這類信件,其中一封是某博士寫給董建華,副本寄了給我的讚賞信,我看了一眼就把它投籃,老闆也不知道。把工作做好,理所當然,並不值得驕傲,何須眷戀。 究竟崔志英在刑事法方面的能力怎樣,是比較難評估的,畢竟主任裁判官很少審案,她在書中所舉一些經手的案件,獲上訴庭肯定判決的都是案情事實的裁斷(factual findings),不能顯示能力,我的印象是她刑事法的知識不太堅實。她對於襲擊(assault)案判刑特別重,有時是不合理地重。她處理的其中一件案使我歴久難忘。 兩個住在鑽石山木屋區的主婦,因小事爭吵,被告是其中一人的丈夫。他放工回家知悉爭吵之事,登門找鄰居婦人理論,最後打了這鄰居一巴掌,因此被控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被告上庭認罪,並無刑事紀錄,傷者也並沒有永久傷殘,只是面頰紅腫,崔志英把他判了9個月監。男人打女人當然是很不應該,判得重一點也合理,但撇開性別來看,與其他以大欺小的案件沒有分別。到了現在,我對這判刑還是耿耿於懷。如果被告當時有律師代表,向我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我想並不困難。想起這件案,想起這正氣凛然的書名,尤其覺得刺眼。 笑話一則作結。 大法官開庭審案,律師蹲着在bar table下面找東西,法官問律師掉了甚麼東西,律師答道: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I cannot find it here.// 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23.html?sc=1680012750141&m=1#c3630886046189580105 本人向來對標少印象麻麻,但我覺得他講到崔志英的事是真實的,甚至某程度要回憶起這些情節是痛苦的。 但很慶幸他把這些都記錄下來,這讓人了解到制度也是依賴人,而人們有時很兒戲。 英式制度仰賴常識,以及人們有一定的理智,真的遇上酗酒宿醉上庭,又或弄權失常的法官,其實都挺無奈也要花大力氣糾正。 * 網友留言及標少回應 //Being a newcomer, I am unsure of the practices of the past, but for the serious offences that you mentioned where the Magistrate refused all applications for adjournments and simply dismissed them, could the prosecution have applied for the matter to be transferred to District Court immediately? Once the matter is being transferred to DC, the police could buy time for ID parade/urgent legal advice/enquiries/time for GCC to be obtained. If another venue is sought later, the prosecution would always have the power to require the court to transfer the cases elsewhere if necessary. Of course the above method is far from a noble way, unnecessary costs would be incurred and the caseload of the district court would be increased, but it seems that it may avoid the example of the armed robber walking free due to no fault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nly due to the stance taken by the Principal Magistrate. Came across your blog by chance and it is a wonderful read. Please keep going! L 標少2011年7月24日 上午9:01 L, You have made a valid point. I did not write in detail as to how she was handled at that time. We adopted a pragmatic approach to contain the damage, especially to the very serious crimes. While awaiting the outcome of a cluster of appeals against her refusal of adjournment and dismissal of cases, John Saunders, Senior Crown Counsel(now High Court Judge), stationed in San Po Kong for 1 month to make instant decision for the fresh serious cases. He would decide there and then the venue of trial. There were cases transferred to the District Court or return date set down for committal proceedings. Some of these instant decisions of course met with aberrant results i.e. wrong venue was selected. On rare occassions after trial date was set down in magistrate's court, we transferred the trial to district court (in law, you can transfer at any time even in the middle of the trial if I remember correctly). At least in one or two cases, Marjorie just took plea from the deft when we had exhausted all applications and she refused each and every one of them. One of the examples was a robbery case. Taking a plea on her own will on an indictable offence is ultra vires. The decision on venue is a prerogative vested in the prosecution. Her decision was also overturned in the eventual appeal. There are just too many untold stories. Thank you for reading. You must be in the field.// //I really like the joke on looking for justice under bar table, in parallel with Bill kicking the medical chit in 《剛正不阿》之一. Forgive my travesty, I think perhaps in some way Bill and I are similar in temperament. I think I may have done the same (or I'm likely do so/something similar in the future). Any more stories likewise? 標少2014年8月3日 上午8:19 Should we call the act righteous or tempestuous? I was earning 5 cents with dignity. Sorry mate, stories dry up.//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356334640/posts/1554194444602418/


(13)只談舊事,不談政治 (香港懷舊廊|😔 先施百貨公司也結業了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17332465552236/permalink/951833282102146/


//華資百貨的興起,與早年中國人備受歧視和地位低微不無關係。有意思的是,四大華資的創辦人皆是澳洲華僑,更是中山同鄉。 19世紀末的香港,傳統華商壟斷的南北行和金山莊,在業務上也逐漸褪色,而擁有外國營商經驗和視野的新一批華人應時崛起。他們覷準香港作為殖民地,無論在法治精神和政治上,也相對穩定之下,以嶄新的想法,仿效外國的百貨業為藍本和零售經營的概念,創辦屬於中國人的百貨公司。 1895年辛亥革命前,馬應彪在澳洲加入興中會,以自己創立的金融公司,協助孫中山籌措經費,至1905年加入同盟會,並任軍需庶務長,追隨孫中山為革命事業奔走。1943年日軍侵華時,馬應彪逃離香港。翌年病逝。 馬應彪之所以創立「先施」,其實是想華人社會有一間明碼實價的商店,實現了他好朋友孫中山口中「以商業救國」的理想,也因此照應了「先施」取名的由來:「經營之道,必先以誠施於人,而取信於人」。//

呢段寫得好好。 馬應彪的好朋友是孫中山,那我想知「車淑梅的好朋友」是誰呢? 一邊廂在加強滲透洗腦: 車淑梅用離婚女人比喻烏克蘭。肥媽大讚方艙醫院好過私家。 另一邊廂是擁抱王菀之式「我討厭政治」,只愛風花雪月: 呵呵,王菀之真係超額完成! 結果如何,不問可知!


(14)百貨大王:先施百貨馬應彪和永安百貨郭泉 - 人人焦點 https://ppfocus.com/0/hidbf6191.html#.Yj1kuZx4FOE.whatsapp

// 1850年,上海麟瑞洋行的大班霍克等人疏通了一條用碎石覆蓋的小路,年輕人經常騎馬而過,被稱爲「馬路」,或者由英文park lane直譯爲「派克弄」。隨著英租界的擴張,它漸漸被稱爲「大馬路」;12年後它隨跑馬廳延伸——這就是後來的「中華第一街」,上海南京路。   同一年,英國小船商托馬斯·阿·拉姆和朋友尼恩·克拉沃德在香港中環的海灘邊上租了一間簡易木屋,銷售當地獨一無二的英國貨及西餅,生意漸漸旺起來,名號叫蓮卡佛百貨公司。 24年後,14歲的馬應彪跟著堂兄在蓮卡佛西餐館前遲疑了一下,還是在華人熟食檔前買了一隻糯米雞,大口吃起來。他們從中山縣沙湧村出發,想去遙遙萬里之外的澳洲「淘金」。   幾年後,馬應彪兄弟已在澳洲站穩腳跟。在這片英殖民地上他幾乎什麼活都幹過。大約1880年代初,馬應彪跟同鄉在雪梨創辦了永生公司,其實就是散在街頭的小蔬果檔。各自獨立經營,交出盈餘的一部分存入公司。積累到一定程度,他們便開始經營澳洲與香港之間的蔬菜瓜果貿易。生意漸漸做大,永生擁有6艘海船往返於澳港之間,每周都有乾鮮蔬果到岸。這時,中山縣竹秀園裡村(與沙湧村一箭之遙)的郭樂也靠經營蔬果檔起家了,他最初的貨源從永生公司來。   其間,馬應彪多次到香港,他覺得這裡華人多,緊挨廣東,發展勢頭比澳洲強。1934年,他從永生退股,背了一袋金粒重返香港——當年華僑賺了錢,在盛產黃金的澳洲都習慣買粗製的金粒——這是他20年的血汗錢。   當時的零售業,英人的蓮卡佛一枝獨秀。但缺憾是經銷的全是洋貨,顧客主要是洋人和富有華人,升斗小民不敢問津。而當時的華人店鋪,商品都沒有明碼標價,買賣雙方要很費一番口舌才能成交;且大多沒有專爲顧客設置的櫃檯貨架。   馬應彪認爲可以模仿澳洲的商店,在香港開一家百貨店。他吸納了同鄉、澳洲及美國華僑、香港富商共11位股東的資金總計2.5萬港元,開辦了香港先施百貨。先施,取自英文sincere(誠摯的)之音譯。 馬應彪是先施首任司理(總經理)。他租好鋪面,裝修花去2萬元,剩下5000元只能進少量百貨,馬應彪的做法是:品種儘量多,數量可以少,一旦現金回流馬上補貨。這成爲後來香港、上海先施百貨的經營方針,除了在非常時期,先施很少壓庫。   1900年,香港皇后大道中172號,香港先施百貨公司開業。商品不但標價出售,還聘用男女共25位店員,開創了女性站櫃檯售貨的先例——這是馬應彪效仿澳洲英人商店的做法。先施的女店員長得都很標緻,統一服飾,面含微笑,那天引得來看稀奇的港島市民絡繹不絕。一段時間裡,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店裡生意都沒法做。華民政務司的警察在冬天裡幫著維持秩序,滿頭大汗。後來,蓮卡佛也效仿先施,引進女店員。 中國大陸第一家大型百貨商場   1914年,上海南京路上鋪了鐵藜木路面。一首當年的兒歌這樣唱:「北京的篷塵倫敦的霧,南京路上紅木鋪馬路。」也是這一年,馬應彪在上海成立了先施公司,他最後看中了日升樓易安茶社旁邊的地段(現南京路浙江路口的西北角)。儘管這裡市面清淡,有人告訴他財神爺不喜歡,但地價卻比較便宜,更重要的,這裡有直達上海火車北站的電車,足以帶來大量的外地旅客。馬應彪爽快地買下這塊地,開始建造一幢7層高的大樓。這座具有異域巴洛克風格的大樓蓋了3年。1917年10月20日,中國大陸第一家大型百貨商場先施公司開業,鬨動上海灘。   整條南京路都堵塞了。先施公司不單是一個購物場所,開業當天,它附設的屋頂戲院、東亞旅館和豪華餐廳也同時開張,雜耍、寧波灘簧、紹興戲、京戲、變魔術的、吃點心的,一時間人山人海,有人甚至流連忘返,數日不歸。   先施公司的創辦人中有一位不能不提的巾幗英雄——馬應彪的原配夫人霍慶棠女士。她是一位牧師的女兒,少年時聰明好學,喜歡追趕時代思想新潮,曾經熱情地擁護孫中山的反滿主張。她襄助其夫經營商業,想來也算「實業救國」的先進人物。   20世紀初年的中國,封建意識異常濃厚,女子要留在深閨把服侍男人作爲惟一的職責。霍慶棠偏偏認爲時代已經進入20世紀,男女平等不容置疑。於是爲了方便女顧客,先施公司決定招聘女售貨員。無奈招聘啓事貼出一個多月,卻沒有人敢來應聘,老闆娘一不做二不休,親自披掛上陣做起了公司化妝品部的售貨員,還帶動兩個小姑和她一起售貨。她不但儀態端莊,而且善於辭令,熟識貨品性能,周旋於顧客之間,深受男女顧客歡迎。一時間「三個女人同台站」的佳話傳遍上海、香港和澳門,社會人士紛紛來到先施公司購物娛樂,都想親眼看看這位勇氣可嘉的老闆娘,也想見識女售貨員的服務是怎樣吸引人的,公司生意倍增。霍慶棠的勇氣一時成了公司的活廣告,她直到生下自己的第5個兒子才辭掉售貨員之職。 永安和先施的明不爭暗鬥   1907年春的一天,郭樂28歲的弟弟郭泉在香港茶鋪拜會馬應彪。他們在澳洲做蔬果生意時就相識。郭泉說他想到香港做些小生意,若不成,就回澳洲。幾天裡,他常到先施的鋪面買小玩意,跟店員聊天。馬應彪心中有數:郭家也想做百貨生意。   郭家在廣東中山縣竹秀園裡村,是世代務農的小康之家。早年,郭樂投奔大哥到澳洲發展,郭泉15歲去了檀香山,被一位美國律師收下做雜役小工,由此學得一些簡單的英語。他幾乎每年換一份活計,據說華人客居海外,不安分的人才能有較大的出息。   郭泉後來去澳洲幫二哥郭樂的忙,之後又拿了1000英鎊去斐濟開百貨公司,並開墾荒地、種植熱帶瓜果。3年後,他賺了一筆較爲可觀的錢,便想開闢更大的財路,香港在他心中浮現了。他在馬應彪的先施出入幾天後,記下了一些貨品的價目。馬應彪看在眼裡,沒有表示什麼。當時百貨業是不需港府特批的,誰都可以做。   1907年8月28日,永安百貨在皇后大道中167號開幕。與172號的先施幾步之遙。但聰明的郭泉沒有走上同類複製、惡性競爭的路,他的公司,從女店員的容貌,商品的花色、商標,都與先施有所區別,但同一類別、同一商標的商品,永安的標價與先施一模一樣。也收到開業請柬的馬應彪逛完一圈店面如釋重負。   1917年,郭氏兄弟集資250萬港元在南京路開設永安百貨公司,它比上海先施晚開一年,與香港情形一樣,兩家又近在咫尺,如同比肩兩巨人。當時,滬上說一句去南京路「白相」,是一定不會漏掉先施、永安的。   在上海,兩家也心照不宣地形成價格同盟,彼此帶旺生意,而且從不互挖牆角,絕不聘用對方辭退或辭職欲轉投的人。當然,暗裡的爭鬥只有業內人士,譬如新新公司、大新公司的人,才能說出一二。   先施公司開業第二年,營業額已達439萬元,馬應彪樂呵呵地拿到了相當於投資兩倍的回收。然而就在他準備開展周年店慶活動的時候,郭樂、郭泉兄弟在他對面建起了與先施經營範圍相當的永安。據說選永安店址時,人們並不清楚南京路上究竟路南人流大還是路北人流大,郭樂首先注意到了這個大家忽視的問題,他想出一個取豆數人的辦法,派兩個人分別在南京路南北兩邊站一天,過一個人取出一顆豆,結果發現南邊取出來的豆多於北邊,證明路南人流更大。於是,他們決定把店蓋在路南。果不其然,永安開業20天後就把原來準備銷售3個月的貨物賣光了。   先施的董事們聽說永安公司正式動工的消息,積極搞起了商業偵察。當得知永安準備建一座6層的商業樓時,董事會和股東們一致認爲不能讓對方在高度上超過自己,馬上把5層樓改爲6層。永安也不甘示弱,立刻在樓頂上加蓋「綺雲閣」,聳起的塔尖遠遠俯視著先施的樓頂。先施咽不下這口氣,又硬是在自己的樓頂上加了一個3層的「摩星樓」。雖然最終還是先施占上風,卻沒能阻止永安的營業額後來居上。曾經是上海南京路「十里洋場」象徵的先施、永安以及新新、大新四大公司在5年前被重新改造時,人們看到了當年因競爭而建的「綺雲閣」和「摩星樓」。//


(15)我對某群組內的田野研究可反映這種「和稀泥」文化。

一切只係「唔同意見」?咁唔怪得 721 襲擊暴打都夠膽叫「勢均力敵」。

鄧炳強當時喝停這講法,不是良心發現,只是時機未至。

我看來現在差不多了。有時真係只能搖頭。

https://curioushunter.blogspot.com/2022/03/blog-post.html


(16)為中國、為香港:「香港學」是、可以是什麼(文:洪清田) | 2021/8/6 明報

https://m.mingpao.com/ins/%E6%96%87%E6%91%98/article/20210806/s00022/1628172599003/%E7%82%BA%E4%B8%AD%E5%9C%8B-%E7%82%BA%E9%A6%99%E6%B8%AF-%E3%80%8C%E9%A6%99%E6%B8%AF%E5%AD%B8%E3%80%8D%E6%98%AF-%E5%8F%AF%E4%BB%A5%E6%98%AF%E4%BB%80%E9%BA%BC%EF%BC%88%E6%96%87-%E6%B4%AA%E6%B8%85%E7%94%B0%EF%BC%89


(17)這是沒希望的民族。難怪滿洲外族可入主中原二百年,全靠懦夫愚民基因。


魯迅 《華蓋集》這個與那個 - 三、最先與最後

//《韓非子》說賽馬的妙法,在於「不為最先,不恥最後」。…但那第一句是只適用於賽馬的,不幸中國人卻奉為人的處世金鍼了。


中國人不但「不為戎首」,「不為禍始」,甚至於「不為福先」。所以凡事都不容易有改革;前驅和闖將,大抵是誰也怕得做。然而人性豈真能如道家所說的那樣恬淡;欲得的卻多。既然不敢徑取,就只好用陰謀和手段。以此,人們也就日見其卑怯了,既是「不為最先」,自然也不敢「不恥最後」,所以雖是一大堆群眾,略見危機,便「紛紛作鳥獸散」了。如果偶有幾個不肯退轉,因而受害的,公論家便異口同聲,稱之曰傻子。對於「鍥而不捨」的人們也一樣。…


所以中國一向就少有失敗的英雄,少有韌性的反抗,少有敢單身鏖戰的武人,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見勝兆則紛紛聚集,見敗兆則紛紛逃亡。戰具比我們精利的歐美人,戰具未必比我們精利的匈奴蒙古滿洲人,都如入無人之境。「土崩瓦解」這四個字,真是形容得有自知之明。


多有「不恥最後」的人的民族,無論什麼事,怕總不會一下子就「土崩瓦解」的,我每看運動會時,常常這樣想:優勝者固然可敬,但那雖然落後而仍非跑至終點不止的競技者,和見了這樣競技者而肅然不笑的看客,乃正是中國將來的脊樑。//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9%80%99%E5%80%8B%E8%88%87%E9%82%A3%E5%80%8B


(18) 無國界執媽 - 有線新聞 - 小事大意義

在不少地方的文化,仍然要女性承擔粗重體力勞動,例如打水。就算孕婦也無優待,過份勞動引致大量早產、小產甚至死胎情況。


在蘇丹、南蘇丹、也門,當地仍有對女性行閹割之習俗。早至青春期少女已行割禮,有不同意的會被排擠,當地婦女不敢反抗。但無國界醫生要開展服務,也只能尊重當地傳統,對個別病人作照顧,先融入當地再找機會潛移默化。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113893512001068&id=561096453947486&m_entstream_source=timeline


(19)友人對「劣根性」到底是「制度」還是「人性」出問題,有如下看法:

//"魯迅只找人性的毛病,從不找制度的毛病。胡適只找制度的毛病,從不找人性的毛病。這就是區別。換哪國是獨裁權力等級社會,人性也會被帶壞的;換哪國是平等社會,人性也會帶好的,這個胡適比魯迅明白,東土的問題其實是制度的問題,魯迅偏要找人性的問題,其實人性全世界都一樣,人只要未成仙成聖成佛,都是貪、嗔、痴的凡人一個,這就是魯迅的問題。不改制度去改各個分散而沒有規則約束力的人性是徒勞的,只要大家一致把注意力的重點從改造人性轉而改造制度才能約束人性的劣根性。"

太史公筆下就有不少古代英雄啊。魯迅對太史公亦讚譽有加。//


(20)另一切入點是看不同制度下的同一文化,會產生出如何不同的社會面貌。這在共產中國和英殖香港、南北韓、東西德,都產生出鮮明對比。

當邪惡統治得太久,南北韓連語言都有分別了。

我不理到底是不是「原本北韓人本性不壞」,沒關係的。

現在他們無意願也無能力離開這困境就是了。


//北韓保持對其經濟的嚴格控制,亦較少用到英語單詞,正是如此,許多北韓人都不熟悉南韓資本主義制度中常見的一些經濟和商業術語。金英熙(音譯)在 2002 年脫北到南韓後,她說自己必須學習北方不存在的金融用語,「當涉及通用字詞時,我可以說只能理解南韓人 10 個單詞當中的 7 個而已。」


韓國字典編輯金完瑞(音譯)指,當談到術語以及技術詞彙時,兩者之間更存在巨大的差異。「無家可歸、年租金、每月租金:北韓人沒有這樣的說法,因為所有東西都收歸國有,並由國家提供房屋。」


南韓統一部表示,需要保留和統一語言,以便為最終的統一做好準備。然而,過去關於北韓的字典討論上,經常會涉及敏感字眼,例如字典的作者必須避免使用「힘」一詞,其有權力、力量之意,在北韓這通常只可應用於北韓領導人身上,而且例子中不可以提及美國。


雙方亦就「동무」這個詞的定義進行了辯論,「동무」籠統來說可解作朋友、同伴,在南韓有童年朋友的意思,但在北韓則指在北方共同經歷共產主義革命的同志。金編輯說:「我們不得不就字詞定義進行談判,最終將其判別為『共同努力實現一個目標的人』。」


其他辯論則比較輕鬆,「살찌다」大概是變胖的意思,在南韓用於說笑:「嘿,你長肉了。」但金編輯指出在北韓則沒那麼輕鬆,「這對北韓人來說是一個非常侮辱性的詞,(對南韓人來說)是個全新的境界 —— 他們只將這個動詞用於農場動物。」//

https://www.cup.com.hk/2018/08/15/two-koreas-language-divide/


(21)後人修前史,現在香港已完…善,為何沒有人將姬達傳記拍成電影,讓事跡流傳後世?


姬達 - 維基百科

//1940年志願入役英國皇家空軍,姬達於英國皇家空軍戰鬥機中隊服役,亦曾在海外戰區擔當行政業務,戰後的1945年11月,以空軍少校階級前往香港加入軍政府[1],至民事小組工作[2]。1946年在皇家空軍香港基地退役,加入當時的漁務處(今漁農自然護理署)做官學生,展開長達40年的公職生涯。


1967年6月港督戴麟趾爵士因病與家人返回英國休假,防衛司兼港督特別助理姬達獲任命為增設的副輔政司(特別職務),姬達、華民政務司何禮文和輔政司祁濟時三人成為香港政府應對1967年暴動的核心決策人物。由於1967年任職防衛司時,處理六七暴動表現獲認同,故當政府打算成立廉政公署,姬達便成為不二之選。1973年獲香港總督麥理浩委任為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1974年領導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為首任廉政專員,並接管警方反貪污部工作。針對打擊警察及公務員貪污,致力洗脫瀰漫社會的賄賂歪風。當年有婦人曾跪在路上向他伸冤,也有年輕人在街頭向他鞠躬敬禮。姬達家人形容他為「香港真正的朋友及僕人。」


1978年至1981年任香港布政司。姬達爵士為香港社會的發展建設,以及帶頭在社會上樹立廉潔的風氣方面,貢獻良多。後來亦成為港督人選之一。


姬達離開政府後繼續留港工作和生活,至2001年才辭退所有工作回家鄉定居,最後一次來港是2002年,之後病情惡化遂轉往英屬根西島(Guernsey)專心養病。及至2006年4月14日因病在寓所睡夢中離世,終年84歲,留下妻子、三名親生子女、兩名繼子及繼女、以及六名親生孫兒及繼孫兒。


姬達在多年來以香港為家,其家人發出的訃文指姬達「在香港服務56年,以令到世界更美好為奮鬥目標」,令人懷念。而廉署亦讚揚他是捍衛亞洲邁向廉潔之鑰匙。//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A7%AC%E9%81%94


(22)姬達逝世 首任廉政專員 2006年4月18日

//【明報專訊】香港首任廉政專員、80年代初曾任布政司的姬達爵士(Sir Jack Cater),上周五在英國病逝,終年84歲。姬達是本港的「廉政先鋒」,1974年領導廉政公署成立,針對打擊警察及公務員貪污,致力洗脫瀰漫社會的賄賂歪風。當年基層市民見他如見「包青天」,有婦人曾跪在路上向他伸冤,也有年輕人在街頭向他鞠躬敬禮。姬達家人形容他為「香港真正的朋友及僕人。」


前布政司 妻八十大壽前去世


晚年患有老人癡呆症的姬達,身體虛弱,於4月14日「耶穌受難日」當天在睡夢中離世。姬達在廉署時的下屬、現任副申訴專員余黎青萍,多年來與姬達關係亦師亦友。余說,15日是姬達妻子Peggy的「八十大壽」,他的3名子女及一眾孫兒,數日前便齊集家中準備慶祝,未料姬達突然撒手人寰,只能在天國跟他的摯愛祝壽。


「姬達的子女很感恩,因為他離世的一刻,懷着所有人的祝福。」余黎青萍說,姬達的妻子是賢妻良母,1973年丈夫獲港督麥理浩委任為廉政專員,她便悉心在家養兒育女,好讓丈夫能在前線打硬仗。姬達打擊貪污,當時處於暴風眼,「姬達有一個習慣,黃昏時分在半山住所附近的山頭散步,他的太太其實很擔心的」。


67年任保安司 處理暴動


由於1967年任職保安司時,處理六七暴動表現獲認同,故當政府打算成立廉政公署,姬達便成為不二之選。姬達在多年來以香港為家,其家人發出的訃文指姬達「56年在香港服務,以令到世界更美好為奮鬥目標」,令人懷念,獲得大眾讚許。


余黎青萍跟姬達一樣,同樣是廉署的「先頭部隊」,余當年是社區關係處長,也是姬達的特別助理。「姬達心裏很着重教育,但當年的社區關係處只有我一人,他便親力親為,和我一起落區宣傳反貪。」


朝七晚五 晚上再落區


廉署成立初期,資源匱乏,社會亦有抵制情緒,亦有人對廉署工作抱懷疑態度,余太形容,姬達當年是「披星戴月」工作,每天朝七晚五,然後到山頭散步,回家洗澡後,晚上又會約好余黎青萍走遍18區的社區中心、青年宿舍,兩人一年內出席了200多個反貪會議。余太亦充當翻譯,協助姬達跟基層溝通,目的是讓人認識「廉潔」的重要,爭取市民信任廉署。


余黎青萍記得,廉署當時在地區成立辦公室,會惹來部分地區人士反感道﹕「為什麼偏要選我這區﹖」成立初期,甚少人願意主動加入廉署,有感「一入廉署,即斷六親」。


不過,姬達的工作漸獲公眾認同,一次兩人在中環街頭等過馬路時,大貨車司機看見姬達站在行人路上,主動停車讓他過路,更送上微笑﹔也有年輕女郎,在街頭彎身送上90度鞠躬﹔更有帶着小孩的中年婦人,在姬達面前跪下伸冤,姬達主動扶起她,着她到廉署的辦事處道出訴求。「不過,當年公務員卻不喜歡姬達。」


「姬達是我最尊敬的上司。」余黎青萍眼中的姬達,為人正直、勇敢,總結姬達的一生,她最佩服的是﹕「姬達從沒有讀大學,但卻能身居政府要職,代表一個人在工作上的成就,能力勝於學歷。」還有﹕「他讓我明白,當公務員不能向權勢屈服、必須堅持信念,願與今天的公務員共勉之。」


律師林炳昌,當年在中大修畢社工系,1977年離開校園的首份工作,便是在廉署當調查主任。當年是姬達在中大校園的一句﹕「給我選中加入廉署的人,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林炳昌就是因為姬達的話,在廉署工作了3年。//

https://diary.showhappy.net/?id=144774&page=4


(23)英國人的下駟,勝過中國人的上駟-陶傑

//姬達是一位多面手,管過漁農、防、貿易、新聞,出任過香港駐倫敦專員,文攻武衛,動靜俱宜,姬達不必參加什麼政黨,香港人從來沒有聽他誇誇而談過什麼。姬達也從來沒有接受過華文報刊的副刊八卦記者訪問,追憶他年少時是如何勤奮好學、家住貧民窟、他做功課的地方離公廁只有十公尺之類,藉此而炫耀「苦兒成功」的家世。


姬達也沒有以「名人」身份,今天出席酒會,對港督任命的一個智囊發表酸意沖天、紅眼攻心的批評;明天穿一套大紅大綠的T恤運動服,參加什麼慈善活動而大唱卡拉OK;後天則向中學生推薦他心中的「十大好書」如《心靈雞湯》或《孫子兵法》之類。


這些莫名其妙的傻事,姬達一件也沒有做過。管治香港有什麼秘訣,對於閒雜人等,他永遠不會教,原因很簡單,他是一個受過專業訓練的英國人,他心中,在優秀的「統治者」和「未開化的殖民土著」之間有一條線。正因為姬達沒有做過這些事,因此殖民地時代一個「布政司」(Chief Secretary)的職銜,在形象方面,是一件貴價貨,只為他這一類真正的精英而訂造,其他愚人與狗,一概不得擅進。


姬達堅守英國政務官做人的品格和原則:低調、公正、殷勤、平實。殖民地的歷任英國高官,沒有一個利用本身的職權,買進幾種藍籌股,把電訊或電力的行政總裁交給自己的子女來出掌,或者在制訂宣布「三高政策」之前,叫自己的小舅子和小姨先買進幾座山頂的豪宅、五年後放盤。只要一個電話,打給一個他自己扶植起來的地產商,或者豐銀行的主席,他完全可以辦得到,但麥理浩、彭勵治、郭伯偉、衛奕信、彭定康,以至剛逝世的姬達,他們一個也沒有。


為什麼?請容我再強調一次:因為英國人做得到的,中國人永遠做不到。鄧小平決定收回香港時,他滿以為他統治的民族,所產生的一套黨幹,一樣可以把香港管好,真是何其不知天高地厚乃爾。//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4080739/page/1


(24)星期天休息:由姬達逝世回顧統治的謀略手筆

2006/4/30 陶傑 | 蘋果日報

// 但李本和伊拔同時也看到:正因為英國的機械資本湧入印度,印度本土平民必將興起一個行政技術的知識階層,他們不但成為英國廠商的管理人,在未來幾十年還將參與國家的政治管理,工業革命必將對英國的殖民主義產生巨大的影響,與其等到印度平民拿起武器來革命,倒不如順應潮流,先行懷柔開放,容許本地人上位參政。英國的民主制度,往往出現此等「仁厚的獨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


李本以司法審訊的平權改革開始,麥理浩則以打擊警隊的貪污開始;李本在印度有伊拔為助手;麥理浩則起用姬達為輔弼;李本和麥理浩都着眼於百年之後殖民地地位可能出現的大變動而雄圖在胸,未雨綢繆。像李本一樣,當兩千名警員衝擊廉政公署的執行處辦公室之際,麥理浩也讓步了,宣布以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為限,以前的貪污案過往不究。英國治下,印度終在一九四七年獨立,以李本埋下種子始,後來的蒙巴頓勳爵收成而終;同理,香港主權交還中國前的代議政制改革,也是以麥理浩的社會改革,姬達的廉政革命始,以彭定康的政改為謝幕,其中縱橫百年,一脈相承。

李本的印度改革,歷史學家認為,雖然動搖了英帝國的利益國本,卻為一百年後殖民地獨立後英聯邦的凝聚力而埋根奠基,李本是一個高瞻遠矚的好總督。

今天,香港人懷念姬達,不應只着眼姬達的廉政功績,而是從帝國夕陽的雄圖宏觀之中領悟大手筆的謀略。

中國政府收回香港,面對世界潮流民主自由的挑戰,並無當日英國管治印度之膽識,因為中國懼怕「顏色革命」,在香港這塊「試驗田」燃薪點火。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比對「文明」(Civilization)一詞的定義,是「挑戰與回應挑戰」的過程和抉擇,證諸於英中兩國對權力和統治認知的巨大落差,令人頓悟,歷史大師此一洞見,所言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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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突改控罪 超速64公里變29公里 政府跪低 放生林建岳 | 蘋果日報 2008/01/12 //案件本周一在荃灣裁判法院開審,由多名保鑣陪同到庭的林建岳否認控罪,並聘用著名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代表抗辯,又準備請英國專家挑戰警方偵測車速雷射槍的準確性。據知,林建岳為這宗官司單是支付律師費已達150萬元。 …… 辯方律師團一名吳姓律師昨接受查詢時證實,案件審訊至前日第四日,陳姓警員作供接近完畢時,控方向法庭申請將傳票的114公里車速,修訂為79公里;因林建岳曾堅稱當時車速不超過80公里,控方修改控罪後他改為認罪。根據現行法例,超速45公里罪成須停牌6個月,但若超速不過30公里,只須被定額罰款450元及扣3分。 …… 有交通部警官估計,控辯雙方就案件達成協議,改控較輕罪名換取被告認罪,這種做法在刑事案中常見,但交通違例或超速案件則十分罕見,更承認此案的結果給普羅大眾「有錢大晒」的感覺。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若控方是經認罪談判後更改控罪,即是放棄公義,因超速多少是事實,不容談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若控方是為免雷射槍受挑戰而更改控罪,等如承認雷射槍可能出錯,理應覆檢同類案件,還其他駕駛者公道,否則當局若堅信雷射槍執法沒錯,便應「打到底」,因這關乎法治和公義原則。 執法行動公信力受損 律師謝連忠指出,超速不同傷人案,受害人傷勢嚴重程度等存在灰色地帶,可以談判改控較輕罪名換取被告認罪,但超速讀數屬事實數據,不能因勝訴機會或資源考慮等而隨意更改,否則令人對司法制度有「有錢着數好多」的觀感,也令警方檢控超速的執法行動公信力受損。 案件編號:TWS5276/07 // https://collection.news/appledaily/articles/HTY2JYHOGCSZPOMSKNK2YZT2LY



(27)居警察宿舍女子涉販毒獲撤控 律政司:現有證據難定 | 2020-05-28 香港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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