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7月 21, 2015

司法獨立不一定至高無上,地方法院不用理政治因素 _ 周顯 _ 主場新聞

周顯

一條貪威識食,練精學懶,先使来來錢的癈柴,從小學讀到大學都未曾畢業過,從第一份工作以來沒做過正經事。他每天起床後做的就是花錢和研究如何花錢,可惜他的賺錢能力有限,因此他的最大煩惱是無錢可花。他最佩服的人是自己,最愛的動物是女人,最喜歡做的事是食和色,最討厭是工作。

2012-10-14 19:05:47

香港人人都應享有言論自由,但是梁愛詩身為前任律政司司長及行政會議成員,現任人大常委,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身份特殊,所以她的言論自由也該受到限制,而必須慎言謹行,而不能隨便胡亂發言,這是彰彰明甚的。她在上個星期六,以居港權案作為例子,指出法官對中央與特區關係認識不足,登時引起了社會上的極大反響,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甚至罕有地發出聲明,質疑梁的言論干擾了司法獨立。

這個故事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去看﹕第一,梁愛詩的做法是不是正確,有沒有干擾了司法獨立。第二,梁愛詩的說話內容究竟是對,還是不對。

第一點,正如我們在文首所言,由於梁愛詩的尊貴身份,她的言論有著政治化了的影響力,所以她的言論自由是應該小心從事的。所以,我們認為,她的說話肯定是影響了司法獨立,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指控,是對的,是有根據的。

現在再深入一點去討論,討論的是一個極少人會去討論的問題﹕究竟影響司法獨立,是對,還是不對?是可以,還是絕對不可以?

司法獨立是一件好事,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之下,人們試圖影響司法獨立,都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不是有例外呢?舉一個例子,在年前包致金法官侄女的襲警案中,引來了市民的大肆評論,司法界的人也認為是干預司法獨立,但是,如果連市民也不准談論司法案件是否公允,「司法獨立」這塊招牌未免太大,大得要人噤聲、大得壓死人了,這當然是除了司法界的人,沒有人可以接受的遊戲規則。當然也有司法界的「原教旨主義」分子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正如教師認為他們應有絕對的權威和專業知識,警察也永遠不會認為自己的警權過大,這也是無須辯駁的。

以上的分析證明了,司法獨立的膨脹化,有可能導致司法權過大。但這只是理論如此,究竟香港是不是司法權過大,暫且不論,我們在這篇分析文章的大前題當中,只是指出有這個可能性,便已足夠。

正是因為司法權獨立的可能性不容抺煞,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爭權的情況,也常有發生。在外國,也不是(時)有政府高官,或者是有議會成員,公開批評司法機構,也是屢見不鮮的事。

因此,在第一點之上,理論性的結論是︰司法獨立是一件好事,但也絕對不是好得神聖到不可以冒犯的。干預司法獨立,多半是壞事,但也並不盡然,如果這個司法制度真的搞到天怒人怨,又或者是干預者道出了大部份市民的心聲,這種干預,就反而是一件好事。

但是,梁愛詩的言論,顯然不屬於好的干預。

現在討論第二點了,梁愛詩的言論,究竟有甚麼不對的地方呢?

香港自從回歸以來,整個法律界都犯了一個毛病,就是不知自己的定位何在。在以往,香港是一個殖民地,整個司法制度的頂端,是在英國的樞密院,香港的律師和法官很安然地、很習慣地為自己的司法定了位。但是,當回歸之後,香港的司法定位究竟是在甚麼地方,香港的法律界直至現在,還是搞不清楚。

在梁愛詩的心目中,司法界應該為政治服務,聽從中央的指示,跟隨中央政府的步伐,這當然是錯得不能再錯的思想。在法律界很多人的心中,法官應該(有)自由心志,不應該聽從任何的政治立場,在殖民地的司法制度,這向來就是正確的思路,但這只是一個經過了矮化150年的殖民地司法制度的狹隘思想。實則上,每一個國家,包括了所有司法獨立的西方國家,其法院都是為政治服務的。

司法要獨立,但是又要為政治服務,這條界線應該是怎麼劃分呢?答案是︰在所有的法院中,法官都應該憑藉自由心志,根據法律條文來作判決,根本不應考慮甚麼公眾利益、政治取向、社會思潮、中央想法。法官是不應考慮政治的,就這一點而言,法律界的想法是對的。

但是,在每一個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判決時才可以考慮公眾利益、政治取向、社會思潮,並且以此為理由,去作出判決。每一個法院,都有著不同層次的司法思維,有的高層次的想法,在低級的法院,連想也不能想,但是在最高級別的法院,則是準則之一。在香港固有的殖民地法院,法官們的思考根本不及這個層次,所以其思想永遠停留在殖民地法院之上,這是不夠水平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像梁愛詩所說,法官都要對特區和中央政府有所認識,這也是不對的,因為這等於叫茶水部阿嬸都要認識整個董事局的老闆們的想法,如果連茶水部阿嬸都要揣摩大老闆的心意,才能辦事,這間公司一定是全公司皆全力拍馬屁,甚麼都做不了,只有倒閉收場。

簡單來說,在香港的情況,法官只能按照條文去判案,甚麼公眾利益、政治取向、社會思潮、中央想法等等,是只有終審法院這個層次的法院,才是唯一有資格和有責任處理的。當然,香港的終審法院在判案時,完全沒有考慮到這些高層次的司法因素,這是香港法律界在150年的殖民地司法制度之下,長期「扮矮仔」的結果。但這只是香港終審法院的水平問題,但是至今為止,香港的每一個法院,作為「殖民地法院」的水平,是維持很高很高的水準的,也是完全稱職,根本用不著梁愛詩去指指點點。事實上,按照坊間對梁愛詩本人的評價,她的道德與人格水平無疑是很高的,但是其對司法制度的知識水平,恐怕就差強人意,不大夠有資格去批評司法界,單單從她在1999年,以可笑的「公眾利益」為理由,釋放星島集團前主席胡仙,便已得知。

(原文刊新報 https://www.facebook.com/microchow/posts/49435272058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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