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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0月 11, 2022

查律·義律 - 首任實然「香港總督 」

隨著英軍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水坑口,香港開埠。

//1841年1月26日,英軍乘硫磺號在水坑口登陸香港島,並由義律出任香港的行政官,但留在澳門辦公。// (1)

所以首任實然「香港總督 」(那時都未有這譯名),其實是義律。

英國人以主要聚居地統計人口,香港島只得7450人,主要集中在赤柱、筲箕灣,以及在艇上居住。(圖 1)

圖 1、1841年人口統計

//約1870-1871年(清代同治九至十年)的《廣東圖說》卷十三,新安七:「香港島舊有居民數十戶,東有紅香爐汛,東南有赤柱汛」,裏面新安縣圖亦有一紅香爐汛位於島嶼的東方[3]。// (2)

//清國在今銅鑼灣天后廟一帶,設有紅香爐水汛,1730年陳倫炯《沿海全圖》以「紅香爐」標記今之香港島[1]。1767年有英國海圖用「Fan Chin Chow(范春州)」標示今香港島[2]。1810年代,英國東印度公司曾勘探珠江口香港一帶地形,所繪地圖上有「紅江」(Hong Kong),又讚揚大潭灣是良港;1834年至1839年,英船不時停泊在香港水域,律勞卑和威廉·渣甸分別去信英國首相第二代格雷伯爵和外相巴麥尊,建議佔領香港[3]。

香港一詞的來源,有多種說法,此等傳說均解釋香港島得名之原因。香港開埠前,明朝末年已有香港之稱,當時香港特指鐵坑對面的小島,即現今黃竹坑對面的鴨脷洲[4]。香港地名來源有多種說法,其中一個故事是英軍最初登陸香港島赤柱時,漁民陳群帶領英軍到港島北群帶路一帶時告知英軍「香港」此名[5]。香港有說指源於盛產和出口香木而名(運送香料的港口)[6]。// (3)

甚至可以說,當時並未有一通行而廣為人知的地名,因為這小島太不重要。
同埋其實你見佢標示啲地點好飄忽。紅香爐係指其中一點,現在天后之類。

因為其實係海上一角,在航海才有意思,陸上距離無意義,亦無人勘察全島 🙈

虎門銷煙以後義律撤退到澳門。

//林維喜案

鴉片被全數沒收後,義律認為英商已無法繼續在中國進行貿易,於是他未經英國政府的批示,便下令停止通商,並將英國僑民從廣州撤到澳門,但是澳門總督拒絕承諾保障他們的安全,結果英商僑民唯有遷到九龍尖沙咀對開的海面。

到1839年7月7日,有醉酒水手在尖沙咀村與村民發生毆鬥,其中村民林維喜在打鬥中傷重不治。事件發生以後,義律同意賠償死者家屬銀錢,但拒絕按照《大清律例》,交出其中一名水手償命,並以擁有領事裁判權為理由,表示會自行審訊兇手。義律於8月12日在英國船隻上開庭案,對五名兇手判處監禁和罰金,便送回英國的監獄服刑,並在事後才知會中國官方。然而,林則徐援引《萬國公法》,指義律不具備領事裁判權。

林則徐得知義律私自審訊水手後,在1839年8月15日宣佈中斷與各國的對外貿易,除了派兵到澳門驅逐義律等人外,又撤回所有替英國人工作的中國買辦和傭工。此外,他更明令禁止國人向任何英國人提供糧食和日用品,並斷絕水糧,派出戰船封鎖英國船隻,並傳令若在岸上發現外國人,一律就地正法。至於義律被逐後,則命令所有英國僑民登船,駛離海岸,自己亦撤退到九龍對開的海港,寄居於貨船之上。

直到9月5日,義律派傳教士郭士立與林則徐談判,要求解除禁令和恢復水糧,恢復正常貿易關係,不過通通遭到拒絕。在當日下午二時,義律發出最後通牒並要求提供水糧,林則徐仍不予理會。結果一小時後,英國軍艦企圖突圍,正式向中國船艦開火,並突襲九龍山上的清軍,史稱「九龍之戰」或「九龍海戰」[1]:34-35。這次零星衝突遂揭開了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序幕。

另一方面,此事消息傳至英國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英國國會更以此二事件宣戰與否展開激烈的辯論,結果國會以271票對262票,通過出兵中國。英國政府於是在10月1日以「受到侮辱」、「生命安全受威脅」和「財產受損」為名對清廷宣戰。宣戰以後,中英雙方曾發生六次小規模的武裝衝突,加上9月5日所發生的衝突,林則徐向朝廷奏報自己已經「七戰七勝」。其間,義律仍多次向林則徐作出交涉,企圖進行妥協以避免戰爭,但林依舊堅決拒絕讓步。

第一次鴉片戰爭

1840年2月,英國政府任命義律的堂兄懿律為海軍統帥及全權代表,而義律本人則被任命為副代表。到1840年6月,英軍四十多艘戰艦和士兵四千多人抵達澳門對開海面,第一次鴉片戰爭遂正式爆發。由於廣東省一帶佈防嚴密,義律於是隨懿律揮軍北上,輕易攻陷定海,並在8月11日抵達大沽口。道光帝大為震驚,立即委派直隸總督琦善議和,結果義律等在8月29日透琦善向清帝提交《巴麥尊照會》「伸冤」。(其實被交往道光的信件是英譯中信件,途中信件曾被修改內容)

琦善在大沽口告訴義律和懿律,只要英艦折回廣州,朝廷就會查辦林則徐等人。懿律與義律以為琦善已答應他的要求,於是便折返廣東,準備更進一步的和談。相反,道光帝見英軍撤退,以為已經「撫夷」成功,於是在9月委任琦善為欽差大臣,並在9月28日免去林則徐的官職。

11月29日,琦善抵達廣州,這時懿律已經因病辭職,並由義律接任全權代表。義律見到琦善後,立即向他提出14點要求,當中包括重開商埠、賠償煙價和兵費、訂定稅則和治外法權等等。消息傳至京師以後,道光帝感到十分憤怒,因為他以為單單重開商埠便可滿足英人要求。結果他在1841年1月20日命令琦善立即停止談判,加以痛剿。至於義律方面,則早在1月6日已得知談判即將破裂,於是在1月7日出兵攻佔了沙角炮台和大角炮台,威脅清廷接受議和,並開始草擬和約。

沙角炮台和大角炮台陷落後,琦善與義律在1月20日擬定了《穿鼻草約》,當中清廷除了要賠償英國政府600萬銀元外,更要割讓香港島。琦善原則上同意《草約》,但對割地卻甚有保留,表示要先上請皇帝批示。但在1月21日,雙方在仍未正式簽約的情況下,義律卻單方面公佈了《穿鼻草約》,並在1月26日私自派HMS硫磺號搶佔香港,但當時琦善和義律對「香港」一詞是有不同理解的,於1月11日琦善致函義律信件中寫道:「……准其就粵東外洋之香港地方,泊舟寄居。」,琦善所指的「香港」是香港島西南一角,今香港仔一帶,因當時「香港」一詞,並非全島的總稱[1]:16-17。琦善對割讓一事一直加以隱瞞,到2月10日才由廣東巡撫怡良向京師揭發,琦善遂立即被革職查辦。

搶佔香港

1841年1月26日,英軍乘硫磺號在水坑口登陸香港島,並由義律出任香港的行政官,但留在澳門辦公。一般認為,香港自當日起成為英國的屬土。[2]翌日,英軍又在島上升起英國國旗。義律對於香港之所以能夠成為英國的殖民地扮演了關鍵角色。[3]

義律選擇香港並非偶然的,早在律勞卑出任商務總監的時候,律勞卑已提議過佔領香港,而義律任內由於深感在澳門辦公受盡葡萄牙人的威脅,因此亦開始尋求合適的島嶼,方便通商。後來在1839年,他和英國僑民在香港島對出海面短暫居住,所以對香港島有一定的認識,這也是義律在《穿鼻草約》中要求割讓香港島的原因。

義律擔任行政官後,在1841年2月1日發示《安民告示》,次日發表《公告》,表示將繼續以「中國法律和習俗管治香港,但中國的酷刑則一一廢除」。由於義律要主理軍務,無暇兼顧香港事務,於是他任命莊士敦為護理行政官,在義律離開香港的時候代理其職權。此外,義律又在4月30日任命威廉·堅為香港首位法官,並着他成立警隊維持境內治安,稍後又在香港設立監獄。

義律任內於1841年5月1日發行了首份《香港憲報》,當中交代了賣地原則。其後在6月14日,義律在澳門舉行了首次賣地,一共賣出33幅沿海土地。惟後來砵甸乍爵士擔任首任香港總督後,指出義律的政府僅屬臨時性質,故不承認該次賣地。

綜合而言,義律任內香港的情況十分混亂。當年曾經有兩個颱風橫掃香港,對香港造成嚴重破壞。而疫病也造成了不少人死亡,死亡率十分之高。另一方面,當時海盜四處出沒,搶劫猖獗,至於威廉·堅一人掌握司法大權,更使警察腐化,治安敗壞。

撤職

由於道光帝在1月27日正式下詔對英國宣戰,以致戰爭未有隨《穿鼻草約》和佔領香港島而終結,更反而進入全面戰爭的狀態。在2月26日,義律復攻虎門,至2月27日進攻烏涌,到3月3日已兵臨廣州城下。當時義律委託美國領事,向接替琦善的楊芳進行調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在3月20日停火,重開貿易。然而,消息傳到北京後,道光帝深表不滿,並改派奕山為「靖逆將軍」,赴援廣州。隨後奕山在5月10日向英軍發動攻勢,短暫恢復的貿易隨之再度停頓。到5月22日,義律發動反攻,並炮轟廣州,擊潰清兵,結果奕山在5月27日乞降,除了簽訂《廣州和約》,向義律繳交贖城費六百萬銀元外,更賠償了英商三十萬銀元。《和約》簽署後,義律始率英兵撤離廣州。

與此同時,義律卻突然被倫敦政府以「未有堅持英國政府的全部訴求」和「未有依從訓令」的理由罷免,並召他回國。原來,義律早前與琦善擬訂《穿鼻草約》後,《草約》被送到倫敦,時任外務大臣巴麥尊勳爵看過《草約》後,認為條款過於寬鬆,英方得益太小,根本沒有達到全面開放商埠的目標,而《草約》中割讓予英方的香港島更被他批評為「鳥不生蛋之地,一間房屋也建不成」,因此義律被他憤斥辦事不力。據稱,維多利亞女皇更曾指義律是「一位完全不遵指令而努力爭取最低條款的人」。結果義律被召回後,英國政府改派砵甸乍爵士接替他為香港的行政官、駐華商務總監及英方全權代表,並在1841年8月抵華,於是戰事再起。// (1)

1841年6月21日,查理·義律致函印度總督,說明佔領香港作殖民地的原因,信中提及須對曾協助英軍的本地人負有道義責任。(圖 2 - 5)

圖 2、1841年6月21日,查理·義律致函印度總督,說明佔領香港作殖民地的原因

圖 3

圖 4、信中提及須對曾協助英軍的本地人負有道義責任



圖 5

//…對於這些本地人的幫助和供應,是我們一向所利賴的。他們和(中國)政府間相仇視的那種難以形容的可怕事例,也是我們深知的;他們如果被遺棄,將不會不遭遇到最不幸的後果。

香港要在我們手裏,並且在那裏還駐有一支足夠的駐防軍和海軍,…//(圖 4)

義律被撤職後的生涯

//德克薩斯代辦

義律被召回國後,過了一段日子才獲重新起用,在1842年8月6日抵達北美洲德克薩斯的加爾維斯敦,出任駐德克薩斯共和國的英國代辦。義律任內大力在當地鼓吹廢除奴隸制度,又積極建立自由貿易,並且強調與墨西哥建立和平關係的重要性。另外,他更與該國總統山姆·侯斯頓和安森·瓊斯結成朋友。據了解,在侯斯頓的指示下,義律曾在1834年到墨西哥,與其他英國官員一起,尋求為德克薩斯和墨西哥達成停火協定。此外,義律在墨西哥釋放部份參與米亞長征(Mier Expedition)的德克薩斯士兵一事上,起了關鍵作用。

由於英國在德克薩斯共和國享有不少好處,因此義律任內亦努力阻止德克薩斯合併到美國。於1845年,在瓊斯總統的准許下,義律再次前往墨西哥,成功與墨西哥政府訂立條約,承認德克薩斯的獨立地位。可是,德克薩斯民眾最終仍投票選擇合併。結果這位被稱為「頭戴白帽」的代辦在德克薩斯於同年正式合併到美國後,卸任返回英格蘭。

晚年

義律晚年自1846年至1852年及1853年至1854年出任百慕達總督,1854年至1856年轉任千里達總督,最後在1863年至1869年擔任聖海倫那島總督,此後退下火線。義律曾在1856年獲頒贈KCB勳銜,成為爵士,此後又在1865年9月取得海軍上將軍銜。據悉,義律已婚,並至少生有一名孩子,而義律本人最後在1875年9月9日於英格蘭德雲郡埃克斯茅斯去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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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理·義律 - 維基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6%9F%A5%E7%90%86%C2%B7%E4%B9%89%E5%BE%8B

(2) 紅香爐 - 維基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7%B4%85%E9%A6%99%E7%88%90

(3) 香港地名來源 - 維基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5%9C%B0%E5%90%8D%E4%BE%86%E6%BA%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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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841年人口統計

圖 2、1841 年 6 月 21 日,查理·義律致函印度總督,說明佔領香港作殖民地的原因

//我所談到的第三點是:

「以中國東海岸的一個島嶼割讓給英國君主,…」//

圖 3

//我們在中國的行動方面的特殊和不可思議的困難,就是因為在我們手上有大量財產的不斷流入;雖然我以往也能為它準備好處理辦法,但那只不過是一些權宜之計,不能長此憑靠,並且也還冒着不能否認的很大風險。在本函寄發的當天,又正有着大量噸數的貨在積聚之中,但是我們正抱着這樣一種精神在香港開始建築堆棧,我相信這種精神必能使我們在一定期間內出清船隻,以省去一支滿裝貨物的大船隊因耽擱而產生的任何大量過期費用和其他開支。

總之,信賴我們駐粵商人既為顯明不可能的事,而冀求在澳門取得有效和合法的保護或寬容的辦法又是完全無望的,這就愈使我們立即在我們本國的旗幟下,為貿易準備一安全處所有絕對必要。//

圖 4、信中提及須對曾協助英軍的本地人負有道義責任

//…對於這些本地人的幫助和供應,是我們一向所利賴的。他們和(中國)政府間相仇視的那種難以形容的可怕事例,也是我們深知的;他們如果被遺棄,將不會不遭遇到最不幸的後果。

香港要在我們手裏,並且在那裏還駐有一支足夠的駐防軍和海軍,…//

圖 5

//…就軍事、商業和政治方面考慮,香港是我們在中國活動的主要基地,騰挪出盡大的一支陸軍駐紮在那裏的必要性,是不待力陳而自明的。…

關於應留在香港的軍隊數量,經與海軍少將多次商討之後,我想我可以奉告閣下,一千名槍手是在一個充分廣闊和安全基礎上佔領這個島嶼所必需的最少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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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改變香港歷史的六十篇文獻 - 作者:區志堅, 彭淑敏, 蔡思行 - 中華書局 2011年

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id=-XC0AAAAQBAJ&lpg=PA36&ots=cjbtE7iATL&dq=%E4%BB%96%E5%80%91%E5%92%8C(%E4%B8%AD%E5%9C%8B)%E6%94%BF%E5%BA%9C%E9%96%93%E7%9B%B8%E4%BB%87%E8%A6%96%E7%9A%84%E9%82%A3%E7%A8%AE%E9%9B%A3%E4%BB%A5%E5%BD%A2%E5%AE%B9%E7%9A%84%E5%8F%AF%E6%80%95%E4%BA%8B%E4%BE%8B%EF%BC%8C%E4%B9%9F%E6%98%AF%E6%88%91%E5%80%91%E6%89%80%E6%B7%B1%E7%9F%A5%E7%9A%84&hl=zh-CN&pg=PA34#v=onepage&q&f=false

2. 香港是如何開埠的?(二)琦善有否同意割讓香港?《心態篇》- 16 一月, 2016 由healthylun撰寫

https://healthylun.wordpress.com/2016/01/16/%E9%A6%99%E6%B8%AF%E6%98%AF%E5%A6%82%E4%BD%95%E9%96%8B%E5%9F%A0%E7%9A%84%EF%BC%9F%EF%BC%88%E4%BA%8C%EF%BC%89%E7%90%A6%E5%96%84%E6%9C%89%E5%90%A6%E5%90%8C%E6%84%8F%E5%89%B2%E8%AE%93%E9%A6%99%E6%B8%AF-3/

3.  由唐俊撰寫,載於《灼見名家》

3.1 義律妙計奪取香港

https://www.master-insight.com/%E7%BE%A9%E5%BE%8B%E5%A6%99%E8%A8%88%E5%A5%AA%E5%8F%96%E9%A6%99%E6%B8%AF/

3.2 義律對香港情有獨鍾

https://www.master-insight.com/%E7%BE%A9%E5%BE%8B%E5%B0%8D%E9%A6%99%E6%B8%AF%E6%83%85%E6%9C%89%E7%8D%A8%E9%8D%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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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06, 2022

親近中國?去中國化?從晚清香港「總督」的翻譯到解殖民「特首」的使用 - 關詩珮

編譯論叢 第三卷 第二期(2010 年 9 月),1-31

親近中國?去中國化?從晚清香港「總督」的翻譯到解殖民「特首」的使用
- 關詩珮,南洋理工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
E-mail: UgandaKwan@ntu.edu.sg
 
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Review Vol. 3, No. 2 (September 2010), 1-31
To Embrace Chinese? To De-Sinicize?
The Translation of the Term “Governor” in Late Qing Period and
the Use of the Term “Chief Executive” in Post-Colonial Hong Kong
- Uganda Sze-pui KWAN, Assistant Professor, Chinese Division,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E-mail: UgandaKwan@ntu.edu.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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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英國管治香港的 156 年殖民歷史,隨著 1997 到來而終結。自 1980 年起,為順利回歸,香港政治架構作出多樣改變。當中不少的改變,是為了適應新的政治現實情形,譬如,在 1997 年後以雙語訂立法律條文,讓中文同樣具有法定語言地位;但同時,卻有不少政治架構的變遷,是為了去殖民化的目的。譬如基本法 160 條規定「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在 97 後都必須相應更改。在改變的過程中,不少人認為這等更替純粹在技術層面,只涉及詞彙的修改而已。
 
本文從翻譯研究角度,以英國殖民政治架構中最具代表性,又在殖民管治制度上最具權威的「總督」作考察對象,追溯 governor 作為總督作為對譯語的由來,指出這等表面上帶有殖民標誌的符號,實來自中國傳統官制。只是西政東漸於香港社會之時,由傳教士利用同化策略移植此等術語。本文最後帶出,若不審歷史,不知翻譯在歷史當中的角色,本來的初衷是為了親近中國,卻落得盲目去殖、自我殖民,產生相反效果。
 
The 156 years of British colonial rule (1842-1997) finally ended when the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was returned to China in 1997. Since 1980, many new policies had been introduced in Hong Kong for the purpose of smoothing the process of handover. Some of the policies were introduced out of consideration for new political circumstances. Others were launched with the hidden agenda of erasing colonial histo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ese as an official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judicial system reflects the former, whereas the change of the Chinese title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reflects the latter. Many translation issues were involved in these so-called localization policies. In this regard, the change of Chinese titles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Hong Kong is a subject worthy of study.
 
The Chinese titles of major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colonial Hong Kong were actually taken over from those of Imperial China. Therefore, they are marks of Chinese imperial history rather than British colonial history. However, for the apparent propose of erasing colonial history, these proper Chinese titles were changed to newly coined Chinese titles that are not found in Chinese history.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use the issue of translation as an example to demonstrate that in the decolonization process of Hong Kong, as in that of many other colonized countries which intended to break with their colonial past, many decolonizing policies were actually self-defeating in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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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香港的地標建築及街道名稱, 亦留有英帝國殖民者的痕跡, 如 Queens Road(皇后大道)、Queensway(金鐘道)、Statue Square(皇后像廣場)等等;這種種的冠名,是殖民者利用名命的手段,在世界處處歌頌自己殖民偉績之餘,也是通過有形的物質(如大廈、街道)彰顯隱而不見的帝國權力(Godlewska & Smith, 1994; Yanne & Heller, 2009),提醒生活在殖民地的子民,他們是生活在大英帝國女皇庇佑之下。這就如過去恆常在政府文告中可見的字句,不斷提醒誰是至高無上的主人,誰是最忠誠的順民及僕人(“Gracious Commands of Her Majesty”、“Your most humble and obedient servant”)一樣。因此,香港在 1997 年回歸中國後,去掉這些皇家、皇室及殖民者的徽號及名稱,除了符合新的政治現實外,還有助於建立新的本土文化身份。
 
英女皇過去在香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不單單彰顯在這些聊備一格的空間刻銘及街道建築冠名的雕蟲小技之上,一個更實在施展權力的形式,是對香港進行管治。當然,英女皇並不需要躬身親臨香港,她只需要委任並派遣她的全權代表(Her Majesty’s representative)──總督──來管治香港。總督除象徵著英國在殖民地內宗主國的主權、治權以及利益外,同時亦是英國派駐殖民地內最高的代理人 3。在 1997 年以後,如果政府政治架構內需要通過改名除名以去除女皇及任何的皇家徽號的痕跡,以清洗殖民地的記憶,那麼,藉英女皇之名管治香港的「總督」,就更沒有存在的理由,尤其是過去 150 多年的殖民管治香港史中,全部的 28 屆港督都由英國人擔任,加上香港殖民政府是英國殖民地模式中,屬一種權力集中在港督一人身上的模式 4,因此,總督在殖民地無論在實際權力操作運作還是在象徵意義上,都是殖民者威權的化身(Cañeque, 2004; Francis, 1992)。曾到英國其他殖民地百慕達及牙買加當皇家殖民地當公務員(Civil servant)的香港第 22 任港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任期1947年~1957年)就坦然地說,在香港這個英國直轄殖民地,總督的權力僅次於上帝 5。香港回歸後,要達到《基本法》訂明的「港人治港」新管治理念,如果單單只換上華人面孔 6,卻沿用舊制,保留舊職銜,在一些人眼中,恐怕不能夠徹底與過去決裂,標示迎接新時代的決心。因此,要徹底清洗殖民地的痕跡,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後就計劃如何更替舊有官階職名,更新部門名稱,甚至整頓職系架構層次。而要達到更全面的去殖民的政治目的,在「總督」之下的一眾管理香港的高級官員:「布政司」、「按察司」等政務官的官名,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邏輯下,同樣需要換上「政務司長」、「律政司長」的新官銜。看來只有這樣的去舊迎新,才能整體呈現出 1997 年後香港自我當家作主的新氣象。
 
弔詭的是,雖然香港在 1997 年後回歸中國需要作出改轅易轍的措施,但由於回歸前已承諾一國兩制、香港回歸後五十年不變,加上在香港保持行政、司法獨立,因此,香港的法律條文、司法制度,管理架構,並不會出現實質的改動,原因是《基本法》第8條同時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亦即是說,過去殖民時期,從英國移植到香港的種種法例,以及由這些法律內容而產生的政治體系,政制及政權分配、官員職權、任務等,將以保存。因此,更改政府官職的名稱的舉動,就有法律界代表認為,只是「不具爭議而純為技術性的修改,其中不少涉及的只是詞彙上的修改」而已 7。
 
固然,在法律的層面而言,由於要符合新出現的政治現實,法律檔的某些詞彙也有必要作出改動。但同時,我們不要忘記的是,語言能反映現實外,更重要的是表述了言說者的意識形態、政治立場、以及文化認同,而絕不只是純粹技術性地、死板地反映現實,特別是在過去香港 150 多年港英政府管治架構發展中,每次官僚職稱的更替改動,都是緊扣殖民的發展,因此,殖民地內的政府架構及官職名稱,彷彿成為去殖民意識的一個重要戰場。譬如,香港開埠之初的 1844 年,已設有負責登記人口的總登記官(Registrar General),到了 1856 年因華人人口大量增加,加上華人與殖民政府難以溝通,政府新增設了撫華道(Protector of Chinese)一職,並列在總登記官之右,負責改善官民的溝通;到了 1913 年,世界第一次大戰帶來的反霸權、反戰、反殖民思潮,香港政府即把撫華道改名為華民政務司,減少華民需要安撫所隱含的敵意;及至 1970 年代,因為中國大陸的文革,觸發香港於 1967 年爆發大規模反英管治的六七暴動,華民政務司又改名為民政司,以顯示華洋一心,以香港為家的心態,對抗左派暴動,影響香港社會安寧;又例如在政府架構位列總督一人之下,輔弼總督處理大小事務的輔政司,英文職銜本為 colonial secretary,直譯即為管理香港這個殖民地的秘書。但在 1976 年後,隨著英國海外殖民地逐漸獨立,英國殖民部瓦解後納入外交部,香港政府當年便在輔政司職銜 colonial secretary 上,拿走 colonial 一字,改為 Chief Secretary ──布政司。以上種種都說明,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係每出現變動的時候,相應的政府機關以及官職名稱都會出現更替的情形,無論肇因是政府主動改善官民(殖民者與被殖民者)關係,增加市民對這個外來政權的認同,還是因為國際形勢爆發了反殖民運動,香港政府被迫要安撫本地市民,減少本地殖民地色彩,情況都一樣。不過,易名的動機固然重要,但更替的名詞是否能有效地反映新的歸屬,也許是同樣的重要。
 
因此,因應回歸的開展而在 1980 年代中期著手改組政治架構名稱,絕不會「不具爭議」,亦不應以為這是徒具形式,只不過是「技術性層面」,就匆匆一筆帶過。我們要問的是,革掉這些被認為是不合時宜的詞彙,真的能達到回歸中國的目的嗎?新選用的詞彙,當中有沒有透露新當權者的另一層政治懷抱,反映了什麼樣的政治認同?又或者,這種種舉措只是技術官僚在努力盲目去殖,但又不審歷史,詞不達意,最終只反映出他們在「去殖民」、「建立本土身份」及「回歸中國」幾個相關又不等同的概念下,頓失分寸,趑趄不前的尷尬狀態?
 

 
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回到晚清中國,也就是香港剛「開埠」之初,考察新的西方的政治體制如何通過新詞彙(new terms)及其表述的新概念(new ideas)(Lackner, Amelung, & Kurtz, 2001)移植到這個由英國人管治的中國人社會──香港。事實上,過去討論香港後殖民及解殖民的討論可以說不少,卻甚少在翻譯的範疇下展開。近年翻譯研究對後殖民的討論帶來甚多可參考的地方,特別是 Tejaswini Niranjana 的《Siting translation: History, Post-structuralism and the colonial context》一書,她在導論一章中深入分析,殖民者如何利用翻譯作為侵占、教化及管治印度的工具(Niranjana, 1992),對此後研究,啟發殊深 8。特別是,印度與香港同曾為英殖民地,英殖民者在管治手段及政治架構上,可以說是不少相同之處。本文為方便集中討論,只以英國殖民政治架構中最具代表性,又在殖民管治制度上最具權威的「總督」作考察對象。
 
貳、香港「總督」的出現
第一個要提出的問題是,香港為什麼會出現總督?這包含了好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而又是最直接的,是歷史問題;第二,是法律政治制度的問題;而第三又是最不受人注意的,卻是最關鍵的問題──翻譯的問題。這幾個層次的問題互相牽連。長久以來,研究香港史的學者大都只關心第一個問題,而研究政治及公共政策的學者則只會留意第二個問題,但第三個問題卻從來沒有受到關注;事實是,如果不能撇清通過翻譯而帶來的文化系統移植的問題,在瞭解香港史及身份認同的問題時,只會產生本末倒置的後果。
 
我們都知道, 1839 年 11 月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全權代表(British Plenipotentiary in China)義律(Charles Elliot, 1801–1875),與清朝欽差大臣琦善於 1841 年 1 月 20 日簽訂《穿鼻草約》(Convention Of Chuenpei),英方隨即在 1 月 26 日登陸香港,並向香港島上居民宣告,香港島成為英國屬地 9。但是,無論中國還是英國政府都不滿意《穿鼻草約》條文,《穿鼻草約》不獲承認,條約不了了之,失去憲法根據,代表英國的義律被撤換 10,代表中國的琦善更獲罪抄家,而一度戢止的戰火又再度重燃。不過,香港雖然受盡英國外相的唾棄,指義律不要舟山,卻要了一個荒島 11,卻沒就此歸還中國;而另一方面,義律雖然在香港已有行政之實,包括成立了的軍事裁判司(Magistrate office)及海事法庭(Harbour Master),甚至已開始了賣地活動 12,但由於在憲政上《穿鼻草約》沒獲得兩國正式承認,因此,義律並無管治香港之名,以致在後來出現的各種港英政府公文中,義律只是香港首任的行政人員(Administrator)(Hamilton, 1965, p. 2)。
 
直到 1842 年 8 月 29 日正式簽訂《南京條約》(Hertslet, 1840, p. 221-228,中國同意五口通商,香港正式割讓後,一個異度的殖民空間──香港──才慢慢產生。不過,即使香港在正式割讓後,英國並不能立刻管治香港,首先要通過一系列在英國立法的程式:首先通過英國帝國憲法──皇室特權法(Royal Prerogative),在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宣讀,然後向香港頒發憲制性的檔 Letters Patent(一般譯作《英皇制誥》)13 及 Royal Instructions《皇室訓令》,香港才正式隸屬英國屬地並納入英國的管治範圍(Beaglehole, 1929)。 1843 年 6 月 26 日,英國正式向外界公佈香港成為大英帝國的皇室殖民地(crown colonies), 隨即同時委任在 1841 年 5 月 15 日(Foreign Office Dispatch(下文簡稱為 F.O.), 1841.5.15)已取代義律為英國全權代表及與華商務總監(Superintendent of Trade)14 的砵甸乍(Sir Henry Pottinger, 1789-1856; 或譯璞鼎查) 為第一任總督(the first governor of Hong Kong;任期 1843 年 6 月 26 日 – 1844 年 5 月 8 日),並賦予他權力,成立香港立法機關管治香港。有關當時這些公告,刊登在英文報紙《Friend of China & Hong Kong Gazette》,其後又於一個月內轉載以西人為讀者對象的《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 1843, p. 379)及《The Hong Kong Late Canton Register》(一般譯作《廣州紀錄晚報》)上 15。在義律簽下《穿鼻草約》後到砵甸乍正式上任前,香港出現了一段頗尷尬的無政府主義真空時期,罪惡日生,小偷海盜橫行,因此,本來當時英國外相還在討論到底要以哪一種殖民統治的方法管治香港,並曾擬透過書信與砵甸乍商討(Colonial Office Dispatch 以下簡稱為 CO, 1843.1.4),但由於書信往來需時6個月,加上香港情形嚴峻,最後英國在港督的設置及行政職權上,參考印度、紐西蘭等地管治模式(FO, 1843.4.6),開始了香港政體 16。宣告香港成為殖民地的《英皇制誥》,又稱《香港憲章》(Charter of the Colony of Hongkong;發出日期為 1843 年 4 月 5 日)(Norton-Kyshe, 1898, pp. 21-23), 是英國殖民地政制憲法的藍本,以英女皇維多利亞之名,頒佈香港殖民地政府組織的基本法則,以及授予(grant)、委任(appoint)、任命(ordain)總督為香港首長,使他成為英女王陛下在香港最高代表,港督向女王負責,任期「遵女王陛下之旨意定奪」。《英皇制誥》及《香港憲章》同時根據英國的立憲精神,指示香港這個屬地如何建立法治及政制,制定了行政、立法兩局的組成與運作,以及港督在兩局的權力,為立法機關提供了權力來源的確立。在同一檔內,英國明言,殖民地內的所有居民,都需要服從並輔助總督。隨著後來中英國兩關係的改變,在狹縫中的香港也相應改變,總督的職權也在不斷變化。《英皇制誥》其後經過數次重修,第一次為1865年,最新的版本頒佈於1993年(Byrnes & Chan, 1993, pp. 18-27);香港主權移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英皇制誥》的地位,便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固然,設置港督後,同時賦予他權力成立及委任立法局、行政兩局成員,再加上律政司,就完成了體現西方政治學三權分立,形成相互制約、權力均衡的局面。不過,雖然說有三權分立的機制,用以平衡法制決策,而且總督需要聽取行政局的建議,在訂立法律條文時,需要「諮詢上述立法機關的意見後,可全權制定及通過...一切確保上述香港殖民地和平、有秩序和管治良好的法例及條例」,但在大多數情形下,總督實際指導行政局的工作。而且,任何的法律條文,儘管要經立法局一定的法律程式(包括三次宣讀沒有反對)才能通過,但必須要有總督的簽署才可以生效;加上總督在香港有多種特權,例如擔任兩局主席、委任議員、任免法官、委任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頒布特赦、頒布緊急令等等,因此,香港過去的政制一直被批評是最保守及傳統的殖民地制度,權力集中在港督一人身上,特別是在開埠初期,砵甸乍成立的立法會,成員只有三名,全部由總督提名,英皇任命,會議主席更是香港總督本人;所討論的問題都只由港督提出,會議記錄不公開,一直要到 1858 年 1 月,立法局機關會議過程才首次刊登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立法機關一致決議通過,從今以後,立法機關的表決及議事程式紀錄須予刊登,形式與立法機關秘書備存的議事錄相同──總督有權拒絕刊登他認為不宜公開的事宜。」總督集大權於一身,但由於他的權力來源並不是通過選舉獲得,因此,他並不需要向香港市民負責,而只需向英國負責。眾所周知,過去150 多年的香港,雖然是一個受法律保障,自由度極高的國際城市,卻不是一個民主政府。港督的權力是由英國宗主國由上而下式授權,由英女皇任命及委託,總督集政府大權於一身,是典型總督制政府(gubernatorial) (Wesley-Smith, 1987, pp. 25-26)。
 
當然,雖說總督在殖民地有絕對的大權,但由於《香港憲章》對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按察司的任命或罷免,都必須通過非常嚴格的程式,以維護法官執行公義的過程,不會因為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而影響其獨立及客觀,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此外,總督跟立法會定下的任何法律,不能超越《英皇制誥》所授予的權限,更不能與英國本土定下的法律相牴觸,否則一律無效。其中一條在 1865 年由英國國會於定下的法律《殖民地法律有效法》(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最可見英國一方面要以法治人,但另一方面立法往往是保障自己的利益,掣肘殖民地或其總督的職權 17。除此之外,總督還要受到多種英國設下的權力限制,以保障英國利益及法治的精神,譬如,(一)總督本人不能違反殖民地部訓令,(二)英皇對香港所訂的法律,有否決權,(三)英國國會或英皇會同樞密院同時可以為香港立法 18。由 1837 年起,各殖民地的總督都要以詳細書面報告,向英國回報殖民地內的政績,重要建設,以12及政治部門的現狀。這份報告──名為 Bluebook,內含殖民政府通過的法律條文、會議報告、官僚任用編制、憲報刊登重要政府公佈,以及財政預算及盈餘等 19。
 
在 1860 年前由英國政府派遣出任香港總督的人,一般可以分作兩類,一是曾替東印度公司工作的武將,如義律(雖不成為總督)、砵甸乍 20:二是所謂的中國通(如戴維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任期:1844 年 –1848 年),對中國文化有深厚認識的文士 21。這兩類人選,一武一文,卻不一定擁有卓越的行政管理技巧或經驗,因此香港開埠歷任四位港督內發生多種施政問題。直到 1870 年,配合英國檢討殖民地制度後,所謂的專業港督才真正出現。香港總督名義上由英皇任命,但由於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港督的上司實際上是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另外,1968年前,港督由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委任 22,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紛紛出現殖民地獨立及非殖化運動,英國殖民地部改為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23,由外交及聯邦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領導。除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外,英國政府其他部門同香港政府並沒有統屬關係,不得插手香港事務。港督的權力職責,除由《英皇制誥》、《皇室訓令》規定外 24,還由外交及聯邦大臣以皇室名義給予總督的行政指示(又稱《殖民地條例》)所規定。由於這種總督權力以「指示」形式賦予,而非法律條文,法院方面不可以干預((Beaglehole,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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